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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充足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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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资本充足性监管

  资本充足性监管是对商业银行进行风险管理保证其稳健经营的核心内容,其实质是要求银行保持一定的资本充足率以抵御不利因素的冲击,减少银行对于政府救助的的依赖,降低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成本,保持整个银行业稳定。

资本充足性监管的收益[1]

  1.资本充足性监管促使银行破产的社会成本(social cost)内部化

  (1)资本充足性要求减少了银行破产的可能性

  尽管国外的一些研究并没有发现资本比率和银行破产概率之间有什么必然的联系,但资本被视为防范银行破产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却是无可非议的。金融机构破产的社会成本远远大于私人成本(private cost),这就是金融业突出的外部性(Kareken和Nell,1983;江曙霞,1994;厥方平,2000)。银行是传统的金融机构,以资产部分准备金制度为基础,通过把分散的存款人提供的流动性债务转化为对借款人的非流动性债权,进行高负债经营。但是非流动性的硬资产和流动性的软负债在本质上的无法匹配造就了银行内在的高风险性。

  银行面临着巨大的外部成本,如其他机构的破产、失去有价值的信贷资源支付清算系统的潜在问题等。这种外部性由于银行的道德风险而恶化,这是因为由于监管机构一般保证银行免于破产的风险并对存款人提供存款保护,这样存款人和银行债务人的收益不能很好地反映银行破产风险。

  将银行破产成本内在化于银行决策中可以降低道德风险。通过增加最低资本要求可以降低银行破产的可能性,但这并不取决于细致调整后的监管措施反映所有银行的特有风险。如果所有资本水平相对较低,破产水平便会较高。在这种情况下,风险承担的社会成本大大超过私人成本,使得资本充足性监管的敏感度增大。

  需要监管的银行是那些低于正常资本要求并且有较低的预期收益的银行,这些银行寻求风险更大的业务并且利用金融安全网,所以银行资本要求措施对这些机构来说是最有效的,当然这些银行也最容易忽视监管要求。

  (2)资本充足性监管体现了对银行破产的私人成本的谨慎监管

  银行破产会有两种形式的私人成本:一是银行信誉的丧失,这是银行破产主要的私人成本(O’Hara,1983);二是银行特许权价值(franchise value)的丧失。

  从传统上说,特许权价值的主要来源是由于银行实行了行业壁垒,行业缺乏竞争而可以获取垄断租金。高许可证价值提高了银行破产的私人成本,以及银行资产风险的私人成本。Demsetz(1996)证明了许可证价值高的银行比许可证价值低的银行持有更多的资本,但是却承担更少的资产风险,尤其是前者更好地实现了资产多元化。Galloway等(1997)也证实了许可证价值高的银行比其他银行对从事风险业务有更强的自我约束力。Marcus(1984)、Keeley(1990)、Galloway et al.(1997)更指出,特许价值低的存款机构常会出现道德危机风险,而特许价值高的存款机构则会审慎行动以保护其特许价值及避免受到管制清算。可见,银行资本充足性监管要重点放在那些有特许值低风险高的银行,这种机构没有激励机制去约束自己。

  最近几年来,随着金融自由化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竞争的日益激烈,由这种银行特许权价值所引致的垄断租金日益消失。Boot等(2000)认为银行信誉可能会替代垄断租金成为特许权价值的新来源。他们指出由于金融日益成为一种表外业务,稳健的信誉就成为银行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因此,信誉激励正在日益受到金融企业的重视,一旦金融企业建立起信誉,那么企业为了保护这种信誉就会有强烈的动机去避免从事过度风险。所以,信誉会像过去的垄断租金一样起到降低银行风险的作用,同时管理者在工作前途与个人声望的衡量下反而让银行承担较少风险。

  如果银行破产的私人成本相当高的话,它们就必须努力去减少风险暴露,如降低信贷额度、减少贷款等。如果形成大规模的资本损失,就会造成贷款的急剧减少,这就是所谓的信贷紧缩(credit crunch)。分析20世纪二、三十年代美国的花旗银行的行为可以发现许多有意思的现象。在20世纪20年代,花旗银行的贷款增长很快。但是由于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其贷款大幅下降,到了20世纪40年代,贷款资本的比值从3.3降到0.25。这种紧缩同样会由于最低资本要求的增长而出现,所以资本充足性要求在经济周期中要保持相对稳定,资本监管是商业银行审慎监管的核心内容。银行破产私人成本的存在意味着许多银行尤其是一些具有较高特许值和追求高收益与更好信誉的银行,往往更有动机降低它们的风险。因为银行蒙受资本损失后,Calomiris(2003)证明这时它会有很强的激励去减少贷款(cut lending)、减少分红(cut dividends),降低破产的风险以使之保持在一个低水平上。而反过来看一些日本银行,2001年的分红比1993年还要高。当时日本经济并不景气银行业面临着重重的困难,但是由于有着日本政府的保护,银行并不是较少分红,相反,而是将资本转化为红利分给了股东。这显然与规范风险下的理性选择相违背,也无助于日本银行走出困境。

  2. 有利于改善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新巴塞尔协议》要求银行的资本充足水平要更全面、更充分地反映银行经营所面临的各种风险,特别是要更敏感、更准确地反映银行的实际风险水平。《新巴塞尔协议》鼓励商业银行不断改进风险管理方法、提高风险管理技术,在满足有关条件的前提下,积极采用内部评级法特别是高级内部评级法,用以科学计量借款人的违约率(PD)、违约损失率(LGD)以及预计的违约风险暴露值(EAD),并由此确定借款人及债项的信用等级风险定价及资本准备要求。但全部统一的标准肯定是不合适的,各个银行需要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方法和标准巴塞尔委员会的目标之一是通过一定的激励机制,例如提取比较少的资本准备,鼓励更多银行向基础内部评级法与高级内部评级法努力,以便节省资本准备,这有利于加强银行的竞争力

  据有关统计,92%的银行因循《巴塞尔协议》靠增加资本(分子对策)来提高资本充足率,忽视风险控制的重要性。银行破产经常与内部控制的失灵有关,一些银行由于雇员的错误等遭受到了沉重的代价,比如巴林银行破产的直接原因是新加坡巴林公司期货经理尼克·里森错误地判断了日本股市的走向。良好的内部控制与高特许权价值、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相联系,一个有良好预期收入并且股东能够对机构的运作施加有力影响的银行有强烈的动机去保护自己免于破产,并且能够实行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对于一些小银行,它们的特许权价值较低,即相对来说,预期收入低且收人不确定,缺乏有效的市场约束,从而内部控制比较薄弱。这样外部资本监管变得更加重要。此方面的进一步发展是VaR的应用,VaR在计量市场风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它把银行的全部资产组合风险概括为一个简单的数字,并以美元作为计量单位来表示潜在的亏损额。摩根银行CreditMetrics对量化信用风险做了深人探讨,该模型反映出银行某个或整个信贷组合一旦面临信用绷0变化或拖欠风险时所应准备的资本金数额。

  各国银行监管当局一直在考虑以防范银行风险为主要目的的资本监管与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的结合问题,前文曾提过“事先承诺”(pre—commitment)这一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新方法。该方法的核心内容是要求各个银行在每个规定的时期之前承诺该银行将保持它认为必要的一定数量的资本用以抵补在该时期内可能发生的交易损失,需要的资本数额由各银行根据内部风险模型自主确定。

  3.在银行发生流动性问题之前提供预警机制

  监管当局更喜欢资本比率监管应该包含更多的信息,监管当局、银行和公众应该想知道,何时银行的资产组合的风险较高,或何时结合风险的资本评估会发出需要引起关注的警告。现行资本监管制度都没有提供这样的早期预警体系,直到问题严重到已经蚕食了资本金才会发出银行存在问题的信号。1987年至1991年美国的储蓄和贷款危机反映了银行破产所导致的巨额损失,监管者没有在危机来临之前采取及时的干预措施。

  资本比率能够充分反映银行现在或未来的贷款损失的数据信息,能够合理简单地进行评估。当然,有必要防止过于保守地设置监管资本管理制度和风险敏感性指标,以便当风险评估结果出现变化时,最大限度地减少资本比率的过度反应。过度反应与反应不足属于同样严重的问题。巴塞尔委员会已经试图避免这样的困境,方法就是尽可能选择一些旨在减少风险暴露因素的参数,并且相应地调整资本要求。如果委员会做出的调整基本正确,那么监管当局、银行和市场应该能够有效地处理高风险敏感度的资本比率中所包含的诸多信息。

  在银行破产之前,监管机构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银行重组,让更大的机构兼并该银行,其他的资产负债重组等,这样问题银行才可以得到及时挽救。

资本充足性监管的成本[1]

  1. 直接成本

  直接成本(directcosts)即制定执行监管政策本身所需花费的成本,包括监管工作中所投人的硬件设施、组织运作以及监管人才的培训等,也称行政成本。其实资本充足性监管的成本耗费并不大,但复杂的调整却造成了较大的成本耗费。从1988年《巴塞尔协议》出台,到2001年《新巴塞尔协议》的推出,至今仍然对风险资产的界定不断调整完善。

  资本充足性监管的直接成本还来源于监管措施的复杂程度,1988年《巴塞尔协议》包含着相对较低的直接成本,这是因为风险加权资本能够从基本的资产负债表(包括贷款的损失)中很容易地计算。《新巴塞尔协议》中的标准法不是很复杂,并且它的直接成本增加得不多。但当运用内部评级法和信用风险模型来计算时,直接成本较高,这是因为必须考察过去常常用来计算的那些方法现在是否还能适用。监管者面临的问题是需要用很高的薪水来雇用有足够高水平的模型运用人员,并且有时监管力度还达不到应该有的水平。据估计,英国金融管理局在核准程序(例如雇用专业知识的员工)、员工训练及政策制定方面,在5年期间要花费约5百万英镑,2007年以后仍将持续增加。

  2.运行成本

  资本监管迫使银行将资源耗费在应付监管干预上。这种资源转移的机会成本代表了存款保险的隐含成本的一种形式。在申请被拒绝的情况中,既存在积淀成本又存在机会成本。运行成本(compliance costs)是银行为遵循监管措施即为了计算资本比率从而能够符合外部审计和监管的要求而付出的成本,这种成本取决于不同的计算方法。当计算原则的解释不明确时,运用标准法计算资产负债表外风险暴露成本较高。当计算衍生产品表外风险时,运行成本也会很高。如果银行之间不能达成一致的协议,则造成避险更加困难。

  外部评级会增加更多的成本,内部评级的运行成本相对较小。如果一个银行建立起自己的一套风险管理的评级系统,那么这套系统也可以应用到机构的其他部门中。

  另外与资本要求监管相联系的运行成本是它们迫使银行运营较少的债务资本,相应的运营的权益资本较多。标准的公司金融理论认为权益资本虽然比债务资本昂贵,但成本差额并不大。由于利息的支付使得债务有税收优势,但这不是社会成本,只是从银行股东手中转移到监管当局。假设在没有威胁金融体系的同时减少权益资本增加债务,那么会增加市场价值。这样的话,监管资本会使得成本增加,因为需要更多的资本出现在资产负债表当中。

  据估计,英国的银行在未来5年中为符合《新巴塞尔协议》标准而产生的运行成本约为5百万至1.7亿英镑,主要是IT系统修改及更新的成本。如果银行IT系统不需更新且已使用内部模型,运行成本约为500万英镑;如果银行规模较大且需配合变更IT系统,则约需1亿至1.7亿英镑。但一些大银行达到基于风险的最低资本标准调整是有难度的,调整的过程包括减少股利分配、裁减人员、发行新股、出售资产等。由于物极必反,许多大银行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又重新制定了股票回购计划。并且我们还需注意的一点是,按照《新巴塞尔协议》,大银行可以使用自己的风险评估模型节省不少监管资本,不平等的竞争环境就会再次凸现出来。

  3.间接成本

  间接成本(indirect cost)也称为间接效率损失或市场负效应,是指那些从现金角度几乎隐形的成本,是由于监管过于严厉或过于放松,限制被监管者的活力和创新或造成风险扩散使得整个社会福利水平降低。最低资本要求并未很明显地作为竞争的重要阻碍,所以间接成本相对较小,我们常常忽略其存在。

  综上所述,资本充足性监管的成本收益的比较是很困难的,不但在于其具体测量的困难,还在于不同标准的规定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并且收益一般在短期内产生,而全部成本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发生,例如,20世纪30年代美国存款保险和管理性限制的全部成本直到50年后才显现出来。而且监管利益、补贴和成本三者又是密切相关的,增加监管利益的努力,往往又会增加监管补贴和监管成本,而降低监管成本的措施,往往又会降低监管利益,增加监管补贴。因此,促使监管改革的各种相对力量,并不能绝对地压倒对方,从而一方面使得监管改革总是在不断地进行之中,而且往往还呈现出一种“钟摆式”的反复,另一方面也使得许多监管改革最后完全取决于政治斗争。

  由于目前关于成本收益的表述比较模糊,所以监管当局应该考虑的是如何在利用众多法规对各类金融机构进行稳健监管的同时,能够保证不降低他们的竞争力和效率:所以目前我们还是无法衡量《新巴塞尔协议》推出后,其对资本充足性监管的要求是否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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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1.0 1.1 2005中国金融发展报告:《新巴塞尔协议》框架下的中国银行业改革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0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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