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调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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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调控机制是财政机体内各种调控要素之间的连接和作用关系以及财政调控功能实现方式的总称,其是财政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财政调控要素是指财政调控主体、财政调控对象、财政调控手段以及财政调控目标等财政调控体系的构成要素。这些要素相互之间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它们按一定的方式相互联结,从而实现财政的调控功能。比如,财政为了实现社会总供求均衡的调控目标,首先需要明确调节对象,由于社会总供给在一定时期是相对稳定的,因而一般把社会总需求作为财政调节的政策着力点,其次,需要财政部门准确判定社会总供求的对比关系、发展趋势以及供求差额,然后选择合适的调节手段、确定合适的调节力度进行宏观调控。如果这些调控要素能够协调起来,则财政调控目标就司顺利实现,反之,可能适得其反。
财政调控机制也是一个由若千分体机制构成的有机整体,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考察财政调控机制的构成。
1.按照财政调控的作用方式的不同,财政调控机制可分为直接调控机制和间接调控机制两大分体机制。直接调控机制是指财政运用调控手段直接作用于调控对象,实现调控目标,而没有经过任何中间环节。比如,财政为了实现产业结构合理化,直接通过财政投资,促进薄弱产业的发展就是典型的直接调节。再如,财政通过增加购买性支出来扩张总需求也是直接调节;所谓间接调控机制是指财政通过调控手段对经济主体的行为予以诱导,使之朝着财政调控目标前进的调控机制。比如,同样是调节产业结构,但财政不是直接进行投资,而是通过税收减免或财政补贴的方式来诱导私人资本投资于薄弱产业,从而实现优化产业结构的调控目标,就是间接调节。再如,为了扩张总需求,财政不是直接增加购买性支出,而是通过减收,增加私人可支配收入,进而通过私人支出的增加来扩张需求以实现调控目标的调节方式也是间接调节。一般来说,直接调节机制见效快,但财政往往要付出较高的代价,间接调节机制见效慢,但财政付出的代价较小,所以,财政到底是采用直接调节,还是间接调节,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和实现调节目标的紧迫程度相机抉择。
2.按照调控的层次的差异,财政调控机制包括宏观财政调控机制、中观财政调控机制和微观财政调控机制三大分体机制。宏观财政调控机制旨在优化资源宏观配置和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前者体现为通过合理确定财政收支规模、协调二者的相互关系,实现资源在公共经济部门和私人经济部门之间的合理配置,进而保持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在总量上的合理搭配,做到两大经济部门资源配置的边际收益相等。后者体现为通过推行扩张性、紧缩性以及均衡性的财政政策调节社会总供求关系,实现社会总供求关系的大致均衡,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可见,宏观财政调控机制所追求的调控目标一个是静态的,即要实现宏观资源配置的优化,一个是动态的,即要追求经济的稳定增长。中观财政调控机制旨在通过财政调节优化经济结构,包括优化产业结构、部门结构、所有制结构以及供求结构、收入分配结构等。一般来说,优化经济结构的前提是实现宏观经济环境的优化,没有经济总量的优化很难实现结构的优化,而结构的优化又有助于实现总量的优化。财政通过税收,补贴、公债、投资等手段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调控可以实现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微观财政调控机制旨在对微观经济行为进行必要调节,以优化微观资源配置。比如财政通过补贴纠正正的外部效应,通过税收纠正负的外部效应就是微观财政调控机制具体的实现方式之一。三个层次的财政调控机制各有分工、各司其职、相辅相成、相互协调、共同完成财政担负的调控任务。需要指出,从财政调控机制要实现的三个层次的调控目标看,除宏观凋控目标的实现存在明显的市场失灵以外,中观和微观层次的调控目标的实现都应首先重视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作用,只有在市场自发调节不能实现中观和微观层次资源配置优化的条件下,财政调控才有发挥作用的余地,即财政调控不能越俎代庖。
3.按照调控主体的差异,财政调控机制包括中央财政调控和地方财政调控两大分体机制。中央财政调控机制旨在调节社会总供求关系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公平收入分配,地方财政调控机制旨在优化辖区范围内的资源配置。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差异,主要是由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政府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以及由此决定的调控机制的实现方式不同。从理论上讲,作为个体的地方财政相对于中央财政分配规模较小,而地方政府间又难以保持步调一致,因而通常地方财政对社会总供求关系难以进行有效调节,而中央财政由于分配规模较大,通常在GDP中占有相当份额,因而通过增收减支或减收增支可以发挥对社会总供求关系较为明显的调节作用。就公平收人分配目标而言,地方财政相对中央财政也处于不利地位。因为在一个国家范围内,社会成员可以流动,自由选择居住地,因而如果地方财政要公平收人分配,将高收入者的收入集中起来,然后转移支付给低收入者,会导致高收入者的迁出和低收人者的迁入,从而使地方政府可用于公平收入分配的收入减少而支出压力加大,进而制约其公平收入分配目标的实现,而中央政府则由于能在全国范围采用相同的标准,从而可有效避免居民迁移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当然,居民在地区间的迁移毕竟是要花费成本的,只要地方财政公平收入分配的力度不是太大,从而使高收入者减少的收入以及低收入者增加的收入小于他们迁移的成本,则地方政府公平收入分配的目标是完全可以实现的,但是相对于中央财政,其毕竟存在一定的局限。但地方财政在优化地区资源配置方面却处于比中央政府更为有利的地位,因为地方政府更了解本辖区的情况,因而其在目标的确定、手段的选择以及具体调节方式的运用上都有相对优势,所以中央财政调控机制和地方财政调控机制在具体的调控目标的选择上存在差异。
合理的财政调控机制应具有以下特征:
(一)客观性。是指合理的财政调控机制必须能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反映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趋势,并以这种要求和趋势为依据选择财政调控目标和实现目标的方式和手段、以求得主观认识与客观要求的统一,优化财政调控效果。
(二)灵敏性。是指合理的财政调控机制必须能灵敏及时地反映财政机体的运行状况,发现财政活动中的偏差和失误,并能及时矫正这种偏差和失误,使财政机体能沿着正确的目标顺利运行。
(三)协调性。是指合理的财政调控机制必须用正确的方式将各种财政调控要素联系起来,处理好调控主体与调控客体之间、调控手段与调控目标之间、不同的调控手段之间、财政调控与宏观经济调控之间的关系,使它们在运行中协调一致,功能互补,以产生与预期目标相一致的调控效应。
(四)综合性。是指合理的财政调控机制必须体现综合性的要求,将宏观调控中观调控与微观调控、直接调控与间接调控、中央调控与地方调控、总量调控与结构调控有机地协调起来,综合运用行政的、法律的和经济的多种杠杆,充分兼顾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防止因顾此失彼而破坏整体调控效果。
作为财政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调控机制与财政运行机制的其他构成部分之间存在着相辅相成的关系。首先,它为财政分配机制的正常运作提供有利条件。财政调控机制是财政调控功能的实现方式,它通过弥补市场失灵,可以优化资源配置、稳定经济增长以及公平收入分配,可以维持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从而为财政分配机制的正常运作创造有利条件。其次,它也为财政约束机制的运作创造有利条件。通过财政调控,市场失灵基本得以弥补或纠正,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得以理顺,这就为财政约束机制的实现提供了有利的条件,财政可以通过制订有关的法规、制度来规定哪些行为是允许的,哪些行为是不允许的,即确立各经济主体的行为规范,从而实现对经济主体行为的必要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