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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行政服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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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获得行政服务权

  获得行政服务权是指公民依法取得行政主体为之提供各种行政服务的权利。

获得行政服务权的内容[1]

  (1)申请办理各种行政登记

  行政登记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的条件,基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对其某些情况或者事实予以记载和确认的行为,如户口登记、婚姻登记、产权登记、企业法人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等。

  (2)申请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3)申请办理行政证明

  这是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有关法律事实、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及合法性予以确认的行为,如公证机关的公证行为、行政主体开具纳税收据、罚没收据等行为。凡是属于法定的证明事项,公民均有权申请办理行政证明,只要符合条件,行政主体无权拒绝。

  (4)申请减免行政义务

  在一般情况下,减免行政义务是一种羁束行政行为,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具备法定条件的,行政主体无权减免行政相对义务。任何公民都没有非依法拒不履行行政义务的权利。如公民要求减免税,就必须符合法定的减免税条件;公民请求免受行政处罚,就必须符合法定的免于行政处罚的条件。

  (5)获得提供公用事业服务权

  这是指公民获得行政主体为其提供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公共道路、公园、学校、医院、博物馆、邮政、自来水、煤气、电力等共用事业服务的权利。这种权利既是公民获得行政服务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宪法、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和公务员法中所规定的为人民服务这一行政主体工作的根本宗旨的体现。凡是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和居住地区,都有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平等地享有获得上列社会公用事业服务的权利。

  (6)申请行政保护权

  公民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申请行政主体提供行政保护和在紧急情况下有请求行政主体提供救助的权利。

  我国的许多法律、法规均规定了有关行政主体所负有的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职责。当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只要属于行政主体行政职能的范围,公民均可要求行政主体提供行政保护,制止、惩处违法侵害行为,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并责令侵权行为人赔偿受害公民的损失。在紧急情况下,有请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援助的权利。如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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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张武扬.老百姓法定权利指南[M].安徽人民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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