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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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理论(Liberalist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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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理论(Liberalist Theory)是西方新闻学的基本理念之一,其最早的哲学根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代。
现代自由主义理论奠定于17世纪,由英国思想家、政论家约翰·弥尔顿于17世纪在关于思想自由的论战中提出,后被引入报刊活动,形成自由主义报刊理论,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和资本主义社会前期的新闻学中占主导地位。该理论主张天赋人权,认为理性是判断是非的标准,强调个人自由和个人判断原则的优越性,提出“观念的自由市场”和“自我校正过程”等概念,认为报刊活动应不受政府的控制,主张任何人都可以不受限制地传播新闻和发表意见,通过竞争使正确意见最终得到承认;认为报刊作为理性的产物,有权对政府进行监督,可以与立法、司法、行政平等而成为第四权力。这种理论反映了自由竞争时期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和政治需要。它发端于17世纪,形成于18世纪,盛行于19世纪。到了20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和政治上垄断的加剧,这一理论逐渐为社会责任理论所替代[1]。
在对人性的看法上,自由主义理论认为人是有理智的动物,人本身就是目的,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是个人。每个人作为思想的有机体,能够认识周围的世界,有能力作出促进社会利益的决定。真理若不受约束,便能战胜一切。因此,个人的意见必须得到充分尊重。在价值尺度上,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地方,就在于他们有思想和记忆,根据经验能够作出正确判断。因此,每个人通过自由交流信息寻求自己的幸福,取得成功是最终的目的,也应是社会,国家的目标[2]。
这一报刊理论兴起于资产阶级革命年代,本质上体现着自有资本主义时代的特征。弥尔顿(Milton《论出版自由》(Areopagitica),观点的自由市场: 不管观点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都应该让他在报刊上出现,自由讨论,有可能在讨论中在一定时代中错误有可能压倒真理,但真理在历史长河中不断吸取力量,最终打到谬误而重现真理的光彩。
约翰·米尔《论自由》,反对多数人的暴力:多数人有可能压制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压制少数人不同观点也是一种暴力。自由论的基本主张可以概括为三点: 第一,个人权益高于一切,所为国家归根到底应用来保护个人权益。而个人权益中最重要的就是“第一权利”。第二,之所以允许人们有言论自由,是因为人是具有理性的动物。拥有判断正误的能力。第三,真理只有在各种意见展开“自由而公正”的竞争中才能产生,才能发展。
自由论坚决反对对新闻活动实施的任何形式的限制,倡导让新闻媒介随意报道任何事实,不受任何干预,畅所欲言,自由行事,为社会新闻受众提供尽可能广阔的选择空间和判断余地,从而使他们能够得出尽可能真切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