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提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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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提退指的是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将税款退还纳税单位和个人,或从税款中提取一定款项的过程。提退主要通过各级国家金库办理。对少量的多征误征的小额退税,在税务机关自收税款内退还。
税款提退类型 [1]
税款退库主要有减免退税、汇算清算退税、误收退税、出口退税等各项税款退库业务。保证金提退主要有个人在1年内重新购房后申请提退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限售股转让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在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后的多缴部分应及时退还;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或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和跨县(市)经营的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清算后申请提退多缴部分纳税保证金。
1. 各提退事项,首先由纳税人向基层税务所提出书面退税申请,填写“退税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
2. 基层税务所依据税法,对“退税申请表”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核。对确需办理税款退库的,由税务所填“退款申请书”一式三份,并附原缴款书报查联及有关的纳税资料,签署意见,在“填发机关或申请人盖章”栏,由税务所所长签字或盖章,并按规定权限上报局主管业务科室审批。
3. 局主管业务科室应对申请退税的理由、依据和时效认真审核,对符合规定的退税事项,在"退款申请书""审核机关意见"栏签署意见,"审核机关及经手人盖章"栏由科长签字或盖章。上报主管局长审批。主管局长在"退款申请书"批准机关"批准意见"栏签署意见,在"批准机关及经手人盖章"栏签字或盖章。转计会科具体办理。
税款提退办理相关要求[1]
1.税款提退税务部门审核办理要求
按税务总局税款退库办理制度,税款退库属税收会计业务范围,由各级税务机关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办理税款退库。同时退税审批部门和退库办理部门必须严格分开。税收会计必须把退税申请书与退税审批件、收入退还书一起装订。收入规划核算部门根据退税审批部门转来的退税审批件和纳税人的退税申请书,复核退税原因、退税依据、原完税入库情况、预算科目、预算级次、退税金额、退税收款账户等退库凭证项目内容,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送当地国库办理退库;对需要财政部门审批的则先送财政部门审批后转国库办理退库。
限售股转让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在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低于已缴纳税保证金的,多缴部分税务机关应及时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退还纳税人。同时,税务机关应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将应纳部分作为个人所得税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缴入国库,并将《税收通用缴款书》相应联次交纳税人,同时收回《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高于已缴纳税保证金的,税务机关就纳税人应补缴税款部分开具相应凭证直接补缴入库;同时税务机关应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将已缴纳的纳税保证金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并将《税收通用缴款书》相应联次交纳税人,同时收回《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2.税款及保证金提退所需资料
(1)保证金提退所需提供资料: 个人在1年内重新购房后申请提退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需要:A.纳税保证金缴纳人的个人申请以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B.出售自有住房时开具的纳税保证金专用收据原件;C.重新购房各同、购房发票和房产证的原件、复印件;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以按揭贷款方式重新购房,尚未取得房产证的,应提供按揭合同原件、复印件和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D.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此外纳税保证金提退除个人在1年内重新购房后申请提退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外凭纳税保证金专用收据原件按清算结果多退少补。纳税保证金到期全部作为税款缴入国库。
(2)税款提退所需材料:A.退税申请书、退税申请表各一份。B.税票原件及复印件。C.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和个体户)。D.申请退税本人的收款账号及开户行名称复印件或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E.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
3.退税办理时限要求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款提退办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细节和存在的问题[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因此,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跨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不得收取发票保证金。纳税人按期缴销发票的,要及时退还发票保证金;纳税人未按期缴销发票的,以发票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按“税务部门其他罚没收入”科目缴入国库。在清理过程中,对已按期缴销发票且纳税人无法找到的,要进行3个月公告。确实查找不到的,应将发票保证金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待纳税人申请退还时,从该账户办理退款。
(二)对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未及时清算的纳税保证金划转入库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规定限售股转让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清算事宜的,期限届满后,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但对于由于各种因素影响造成纳税人未能按时清算的,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低于已缴纳税保证金的,多缴部分是否还应退还,该如何办理退还未予以明确。
(三)退税环节较长,因各种因素退税时限较难实现
由于退税审批涉及部门较多,流程较复杂,在审批过程中无法保证退税审批件能符合各个环节的审批要求,往往由于纳税人的申请材料不齐或出错,在审批过程中涉及到材料补充等反复工作较为常见,甚至纳税人联系是否畅通等因素都会影响到退税办理的时效性,从而导致在退税时限上往往超过规定要求。
对于办理退税,纳税人因提供税款完税相关原始票据,但对于全额退税或部分退税涉及的完税相关原始票据,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和要求。如果继续原样保持在纳税人手中,容易被纳税人将票据另作他用,获取不当得利。
(五)对于跨部门移交审批过程容易出现的问题
由于多数退税办理需要财政部门审批并送国库办理退税,审批件在移交过程中尚无明确交接手续,容易造成在移交过程中收入退还书等票据及申请材料的部分或全部遗失。此外,国库在作退库时返还收入退还书相应联,由税务部门收入规划核算部门销号入库并按期、准确上报相关会统报表,及时反映退库情况。但有时会由于退税申请人银行账号出错等问题,出现收入退还书被退票现象,这个退票时间间隔因退税申请人银行账号开户远近或长或短,从而造成税务部门已作退税与实际情况的一个时间差,虽然通过反销号入库及作废票据不影响总体退税数据,但对于当期退库数据必然造成一定的影响,时间久了还容易造成一定的混淆,从而导致不必要的麻烦。
税款提退办理相关思考与建议[1]
(一)明确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相关划转入库要求
应明确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申报清算时限。对于已划转成税款后清算的,对多缴部分应明确能否再办理相关退还的条件和要求。如若给予退还,还应明确纳税人需提供哪些申请资料和票据,因在划转后,纳税人所提退的已属税款,而纳税人持有依然是《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并没有相关缴款书。
(二)明确各审批环节要求,尽量提高退税材料一次性通过审批的可能,提高退税办理时效
明确各审批环节要求,对于各审批部门要落实具体经办人员和咨询电话,便于退税申请人的进行相关咨询。同时在受理退税时可开具退税办理受理单,附所收材料,并可在审批过程中移交签收,便于明确时间。同时可以分解明确各审批环节审批时限,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及时通知退税申请人补充或告知不予办理的原因。通过这种办法,可以有效地掌握申请在各个审批环节流转的时间,并有效保障资料在审批移交过程中的完整。对于因纳税人原因需要重新补充材料的,可让纳税人在退税办理受理单上相应环节重审处签字并署时,从而保证退税办理的时效性,并保证退税审批移交过程中的资料完整度,还能让退税申请人明白并对自己的过失承担一定的时间成本。
(三)对于退税相关原始票据应明确相关处理办法 由于目前有很多退税是由于误操作,或者由于交易取消,所缴纳税款需要退还的,其中尤以二手房交易为多。很多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缴纳了契税之后,因各种因素造成交易不能完成而退税,也有少数因为契税税率弄错而退税等。目前对于全额退税的税款完税相关原始票据,包括税票或完税凭证和发票暂时由税务机关收存。但对于部分退税涉及的完税相关原始票据,应在税票上作相应说明,如果继续原样保持在纳税人手中,容易被纳税人将票据另作他用,获取不当得利。特别是契税完税证,很有可能存在纳税人在退税之后继续凭完税凭证按原先缴税金额领取相应契税补贴等。
(四)加强部门沟通,明确相关要求,及时准确统计退库数据,确认无误后上报会统报表
由于多数退税办理需要财政部门审批并送国库办理退税,跨度较大,建议在移交过程中填制交接清单,并及时沟通办理情况,确保退税申请快速无误的办理,不丢失一份票据、不遗漏一份申请。同时,对于国库在作退库并返还收入退还书时,及时查询有无退票,确认无误后进行销号入库,及时准确地统计退库数据,并上报每月的会统报表数据,从而提高即期数据准确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