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调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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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调账是指纳税人在被依法税务稽查后,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存在问题的错漏账项进行更正和调整。它是执行税务检查处理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税务检查中,查出来的大量错漏税问题,多数情况是因为账务处理错误造成的,一般都反映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会计核算资料上,并在查补纠正过程中必然涉及到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的调整问题。如果检查后仅仅只补回税款,不将纳税人错漏的账项纠正调整过来,使错误延续下去,随着时间的推移,势必会导致新的错误,明补暗退或重复征税的现象必然发生,账面资料数据与征收金额不相衔接。
因此,查账后的调整账务,实质上是查账工作的继续。不督促纳税人及时正确地调整账务,就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也不能防止新的错误发生,也就没有实现查账目的,完成查账任务。
税务稽查调账要能反映原错漏账项的来龙去脉,调账分录要正确、分明,严格体现国家税收政策,有利于加强企业财务管理。
其基本要求是:
(1)账务处理的调整要与现行财务会计准则相一致,要与税法的有关会计核算相一致。
(2)账务处理的调整要与会计原理相符合。调整错账,需要作出新的账务处理来纠正原错账。因此,新的账务处理业务必须符合会计原理和核算程序,反映错账的来龙去脉,清晰表达调整的思路;还应做到核算准确,数字可靠,正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并使会计期间上下期保持连续性和整体性;同时还要坚持平行调整,在调整总账的同时调整它所属的明细账户。
(3)调整错账的方法应从实际出发,简便易行。既要做到账实一致,反映查账的结果,又要坚持从简账务调整的原则。在账务调整方法的运用上,能用补充调整法则不用冲销调整法,尽量做到从简适宜。
(一)本年度内税务稽查调账方法
当税务机关检查的纳税期是本会计年度,并且纳税人尚未编制财务会计报表时,纳税人可以采取红字更正法、补充登记法等方法,直接调整被查年度,亦即本会计年度的有关会计分录,具体方法有以下三种:
1.红字更正法(也称红字调整法)
即先用红字编制一套与错账完全相同的记账凭证,予以冲销,然后再用蓝字编制一套正确的会计分录。这种方法适用于会计科目用错或会计科目虽未用错,但实际记账金额大于应记金额的错误账款。
例:某商场销售白酒一批,价款46800元(含税),收妥货款存入银行,该批白酒成本31000元,企业作如下账务处理:
应收账款 15800
该账务处理,把两个本来不存在对应关系的账户硬纠在一起,偷逃增值税、消费税等,同时减少企业利润,偷逃企业所得税。应按照税收法规和财务制度将企业对外销售取得的收入按正常销售业务处理。用红字冲销法调账如下:
首先用红字冲销原账错误分录:
借:银行存款 46800(红字)
贷:产成品 31000(红字)
应收账款 15800(红字)
然后再用蓝字编制一套正确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46800
同时:
贷:产成品 31000
2.补充调整法
补充调整法是指如果应调整的账目属于遗漏经济事项或错记金额,按会计核算程序用蓝字编制一套补充会计分录而进行调整的方法。
例:某商店(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商品一批,货款31200元,购货方尚未支付货款,经检查发现,商品已经发出,但该商店未做销售处理,可采用补充调整法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 31200
贷:商品销售收入 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200
3.综合调整法
综合调整法是补充调整法和红字调整法的综合运用。一般说来,税务稽查后,需要纠正的错误很多,如果一项一项地进行调整,显然很费精力和时间,因而需将各种错误通盘进行考虑,进行综合调整。运用综合调整法的要点是:用蓝字补充登记应记未记或虽已记但少记科目,同时,仍用蓝字反方向冲记不应记却已记的会计科目,从而构成一套完整的分录。采取综合调整方法要求企业财会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能够将会计科目之间的联系搞得清清楚楚,否则就会出错。笔者总结出几句口诀:方向记反的,反方向再记;金额多记的,反方向冲记;金额少记的,正方向增记;不该记而记的,反方向减记;应记未记的,正方向补记。
例:某企业将生产车间工人的应付福利费4000元记入“管理费用”,企业原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4000
贷:应付福利费 4000
上述账务处理的错误在于错用了“管理费用”科目。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生产车间工人的应付福利费应记入“制造费用”科目。运用综合调整法时,一方面借记“管理费用”科目,同时,反向登记“管理费用”予以冲销,即:
借:制造费用 4000
贷:管理费用 4000
(二)跨年度的账务调整
如果税务稽查是在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编制以后进行的,即税务稽查查出的是上年或以前年度的错误账务处理问题,那么纳税人就必须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账户,选择综合调整法进行调账。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上年度财务决算已经编报,会计账户尤其是成本费用账户已经结平,没有余额,纳税人不可能追到各受表单位收回报表更改(在制度上也是不允许的),纳税人就不可能再通过更动原有错误账户进行调账,只有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账。相应地,在调账方法上也只能选择综合调整法进行账务调整。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属损益类账户,用来核算企业在本年度调整以前年度的损益事项。该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多计的收益,少计的费用而调整本年度损益的数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少计收益,多计费用而调整本年度损益的数额。期末,企业应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例:税务机关在对某纳税人1998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上年将基建工程领用的原材料30000元计入生产成本(增值税进项税额已经转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基建工程领用的原材料应记入“在建工程”,该企业将其列入生产成本,等于虚增了成本,减少了当年利润,应调增在建工程成本,调增上年利润,补交企业所得税,其调账分录如下:
1.调整上年利润
借:在建工程 3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00
2.补交企业所得税9900元(30000×33%)
3.年末结转本年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00
贷:本年利润 30000
应该说明的是,跨年度调账方法只限于跨年度损益事项,即直接影响当年利润的事项,对于跨年度的非损益事项如应收款、应付款等往来事项仍可按本年度内的调账方法进行账务调整。
此外,还须强调的是,某些时候,纳税人可能需要补交税款,但却无须进行账务调整。这主要是纳税人对永久性差异进行纳税调整时处理有误而引发的查补税款。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只需进行补提税款和缴纳税款的账务处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