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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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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概述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经评估后向银行申请融资。由于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实施与变现的特殊性,目前只有极少数银行对部分中小企业提供此项融资便利,而且一般需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加保。尽管如此,那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秀中小企业仍可一试。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难点及对策[1]

  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难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不甚完备。如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是否属于《担保法》第79条规定的可以转让的权利不确定;“专利权”这一术语在《担保法》和《专利法》中是否包括许可使用权不确定;是否能对专利许可使用权进行质押登记不清楚;《著作权实施细则》中也缺乏关于著作权或者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权的质押登记规定等。

  二是知识产权价值不易确定。知识产权质押最重要的环节是知识产权的评估,但我国欠缺完善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执业主体对行政机关依附性强而造成能力缺乏,从业人员素质差影响了评估质量,评估缺乏统一的标准及规则而影响了评估的结果。同时,其价值评估不仅存在评估方法上的差异,而且还存在对产品市场估计的差异。

  三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问题。鉴于知识产权融资存在较大风险,西方大部分商业银行均采取了谨慎的操作态度,即由专业贷款机构、风险投资者或投资商以取得股权的形式参与知识产权融资业务。目前,我国尽管在知识产权法律现代化方面进步很大,但国家对适用于知识产权担保的担保法律制度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现存的我国法律即使在处理一般动产担保权益方面都还有欠缺。

  四是银行驾驭知识产权质押的能力不够成熟。目前,国内一些银行对企业静态资产担保较为重视,但对具有无形资产特征的知识产权担保形式缺乏了解。传统的银行贷款需要借款方提供第三方担保或有形资产担保,但由于知识产权质押并无担保物的可转换性,而是知识产权担保品的未来的现金流入。这让银行感到有较大的不稳定性,易产生风险。因此,国内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较少,更缺少具体的操作办法。

  五是知识产权变现的可能性不易预测。同传统的担保贷款相比,知识产权的流动性不及不动产,因而处分就相应地困难。特别是在现阶段,国内知识产权意识普遍不高、知识产权转让市场小的情况下,知识产权的变现尤显困难。

  要有效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亟须从完善法律体系和价值评估制度等方面入手,具体建议主要有:

  首先,要建立现代担保物权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对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进行修订完善,建立现代担保物法律体系,为知识产权可抵押、担保、质押等做出明确规定,为中小企业及金融机构操作提供法律依据。

  其次,要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是知识产权质押的关键环节,在这方面应注意两点,一是要合理确定评估人员,组成由商标、专利、著作权领域的专家学者、各行业或商业界代表,资产评估师、律师会计师及相关管理机构参加的评估组进行评估;二是要在评估人员产生后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因评估人员过错产生的责任应由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要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为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推广,降低银行承担的风险,政府部门应专项拨款,建立风险补偿基金,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在确认贷款无法偿还或者无法全部回收时,弥补银行的部分损失,这有利于提高银行开展相关业务的积极性。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法律风险及防范[2]

  一、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的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的法律风险确切地说是金融风险的法律方面。凡是在贷款期问,足以导致质物的价值减少、消失、转移 或者担保权无法实现的法律事实 都叫法律风险。其中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质物既存的瑕疵 另一类是质物或者担保物在贷款期间发生的既发性的一些法律事件、法律事实或者法律行为,比如法律的变更 或者专利被他人申请宣告无效等 从而导致银行拿到的质物变成空质,或者价值极剧减少。这两类法律风险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借款人 出资人资质方面的风险

  这方面风险除涉及现行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外,也涉及到一些其他的法律法规,比如民法 公司法,包括借款人相关的重要法律文件缺失,或者没有履行必要的年检、登记、变更手续,从而无法符合银行的申请条件等。

  1、法律文件缺失有一些是权利凭证的缺失 以至从根本上无法确立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权利 应该是有权利凭证的 一旦一些权利凭证缺失 或者能够证明权利的既授关系的法律文件缺失 会导致无法查证 或者无法确立这项权利的归属。

  2、我国规定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 要履行一些必要的年检、登记、变更等手续。有些公司没有履行也会造成无法贷款。

  3 当借款期,或者借款申请的时间跨了年检的年度 例如某公司4月份贷款,6月份应该年检 贷款期到第二年的4月份到期,这个期间就要求由律师和银行的客服经理督促其进行必要的年检 否则会带来金融风险。

  4、出资人不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出资人是设定担保的人 可以是贷款人,也可以是担保人,但必须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如果出资人没有国家正式授权文件证明其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肯定会造成金融风险。

  (二)质物存在瑕疵带来的风险

  1、质物(商标或者专利)没有取得国家商标局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权 包括正在申请过程中的和已经过期失效的。在这种情况下 公司不能取得贷款。

  2、质物的权属不清。首先质物必须是借款人或者出资人的 否则它的权属问题可能涉及到很多公司法的问题。可能导致发放贷款以后 由于权属问题借款人、出资人或者相关的第三人之间发生争议、纠纷或者诉讼 以致质物被冻结、被查封或者无法变现,也可能直接造成借款人不还款。

  3、质物存在侵权纠纷,或者提前终止 或者被申请宣告无效等法律风险。按照我国专利法 专利权可以在任何时候被申请宣告无效,因此这种法律风险不是质物本身的瑕疵 而是一种继发性。这就需要在事前做一些法律上的防范,从而保证借款的安全。

  4、其他法律瑕疵。

  (三)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导致的风险

  1、权属有争议,权利存在不稳定性。公众对专利或者商标权属有争议 均可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商标评审机构提出,一经核审,就有可能推翻原来的权属状态。这样就使知识产权的权属处在一个相对不稳定的状态,不利于保护质权人 以及相关受益人的权利。

  2、知识产权质押要进行登记。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商标局是专利权或者商标权质押登记的法定行政部门。由于现在工商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国家商标局没有联网.如果出资人的工商登记有变化,但没有到国家专利局或者工商局做相应权利人的变更,有个别企业会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办理登记手续,影响质权人的权利。

  3、公示。商标质押后 应该如何公示7对此 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公众很难通过一些便捷的方法查询。这样就使商标的质物权属在审查上有一定的难度。

  4、相关信息的披露。知识产权的权利上存在的有些权力限制信息,有关行政部门并不主动向公众披露。公众无法通过便捷的方式查询。

  5、自由裁量。国家商标局办理质押登记部门要求提供质物,要将与质物是 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一并质押。如何评判是 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主观性太强 导致商标局审查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 加大了质物审查的难度。

  (四)其他风险

  1、银行贷款规程不完备的风险。银行的操作规程和基本政策规定可能不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从而带来法律方面的风险或者漏洞。

  2、质物处置的风险。现在国内还没有形成成熟的、统一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因此,知识产权变现相对困难 也就存在一些处置风险。

  3、法律和价值评估的交叉风险。法律负责的是质物的质的方面,而评估主要是对其量的规定性做评估,两者之间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交叉部分。在这些交叉点上需要律师和评估机构配合。存在法律瑕疵的质物,即使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亦会导致其价值评价失真;反之法律上符合要求但没有价值的质物是没有意义的。

  二、风险防范和处理

  由于存在上述风险,交通银行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采取了以下对策:

  (一)律师事务所参与模式、流程的设计和设置。律师运用其专业知识,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的策划、设计与流程制定工作。从制度上预防风险的发生,并且一旦发生风险,也可以有效的控制

  (二)律师参与贷前审查、贷后管理、质物处置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经银行认可其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介入金融服务,从法律的专业角度对借款人资质、借款用途、质物权属、出质人资质及借款人借款用途、还款来源、经营状况等方面进行调查、见证、评审。贷后管理主要是对重大的经营变化进行贷后的监控 例如质权的变化 或者公司的关停并等。而担保机构主要对它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进行贷前监控。如贷款期内出现法律风险要及时应对 要做好质物处置的法律准备。律师服务要跟踪到质物处置完毕 做好正常还款和对质物做处置两方面的法律准备。同时 资产评估机构在前期评估时 也要考虑将来的处置问题。

  (三)建立由银行、律师、评估、担保等中介机构参加的金融平台。风险不是孤立存在的 也不是静止的,在贷款之前和贷款期间都是互相联系的 —个风险和一个法律事实都会和其他的事实相互联系 所以仅仅有银行,或者仅仅有律师,或者仅仅有评估师,从防备风险这个角度来说都是不完备的。这几个中介机构同时提供这些服务需要以下条件:各自独立,不互相串通,但是最后要达成共识。

  (四)参与相关行政部门对一些管理办法的起草、修订的工作,从源头上解决风险的防范问题。

参考文献

  1. 黄小勇、李晴.以“无形”变“有形”——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应成为中小企业融资新渠道
  2. 郭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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