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散型经济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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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松散型经济联合体[1]
松散型经济联合体,是由骨干企业为中心,形成一些较稳定的协作点或协作网络的松散联合体,联合体成员的所有制,法人地位,隶属关系和财务关系不变,联合主要是由双边和多边的经济合同来实现协作关系,在这种联合关系中,联合各方仍然是独立的法人,各自独立经营,各自承担经济责任,其权利义务由合同规定,联合体的管理形式是民主性的联席会议制,以协调各方的利益和矛盾,对这类联合体,暂不登记,也不领取营业执照,但采取登记备案手续,并同意刻制公章,以利对外开展业务,对内进行组织、协调、服务等活动,这种松散的联合体,实际上是企业群体的塑型,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
松散型经济联合体的主要特征[2]
松散型经济联合体主要有如下特征:
(1)组织成员的有条件性
联合体一般适用于结构、工艺复杂的大型建设项目。联合体各方根据自身具备的资格、实力、专长,依据优势互补的原则,成立联合体以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一起实施项目。
(2)组织组成的自愿性
联合体应根据自主的原则组成,其行为属于各方自愿的,不受制于业主或任何人的强制要求,是否组成联合体完全由联合体各方自己决定。
(3)组织的临时性
如果联合体成功被授予合同,则联合体各方应承担依照联合体协议确定的相应工作和责任。联合体在完成项目并经有关方面验收后解散,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
(4)组织不具有法人资质
松散型经济联合体作为一种协作型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质。订立联合体协议是制约松散型联合体各方的主要手段。联合体的建立和运行应依据联合体协议。
(5)组织的经济独立
松散型联合体各方按照联合体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独立核算,在各自的权益范围内包干经营,自负盈亏。
(6)组织的外部连带责任
联合体各方共同向项目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业主而言,一旦项目出现应由联合体承担责任的问题,他可以要求联合体中的任何一方或多方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规避因外部连带责任导致损失的几项措施
松散型经济联合体的风险规避[2]
作为松散型联合体的一员,应仔细甄别可能带来隐患的因素,主动采取有效的措施,积极规避因承担连带责任而引起的损失。
1、成立联合体阶段:严格的筛选合作伙伴
选择联合体伙伴要以达到联合的目的为条件,选择资信好、愿意合作的承包商为对象。在选择合作伙伴时要考察合作伙伴的多方面因素,如技术能力、财务状况、企业业绩和管理水平等。如何对这些因素进行综合分析,选择最佳的合作伙伴,是个复杂的多因素决策任务。由于松散型联合体是以任务分担为基础、独立核算、为实施项目而建的临时性组织,因此如下两项核心的指标在该多因素决策中将起到主导性的作用。
(1)技术能力或融资能力等专长
联合体成员能满足国际工程项目某项任务所需的专长,是联合体合作的基础。任何专长都不是短时间能够突击提高的,也不是能靠侥幸在项目执行中蒙混过关的。如果其专长不能满足项目任务的需求,联合体在执行该项目任务时必然会出现问题,导致业主的损失,进而让联合体其他成员连带背上对业主的债务。总之,联合体成员完成任务所需要的专长不过关是联合体不能容忍的硬伤。
(2)财务状况(经济实力)
松散型联合体各方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良好的财务状况是联合体成员执行其所负责项目任务的必要保障。如果承包商自有资金不足或者项目资金运作不善,将在不同程度上影响项目实施的质量和进展。 业主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一般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所以在执行中承包商需要的自有资金相应较多。当项目的现金流出现问题,或其负责的部分盈利出现问题时,良好的财务状况仍可以支撑其继续履约,保障了联合体的稳定性。如果联合体成员存在有大量的不良资产和外债、经常资金链断裂、随时面临破产等情况,则无疑给联合体其他成员带来了额外的风险,威胁联合体的整体安全性。
此外,良好的财务状况还是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障。当项目出现问题,引起业主损失时,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的承包商能确保其有对债务的偿付能力,能在业主或联合体中已对外赔付方追偿时,及时予以偿付。
2、订立联合体协议阶段:明晰联合体各方的责、权、利
松散型联合体作为一种协作型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联合体内部承包商之间责任、权利、义务等的承担问题需要以各方订立的协议为依据。通过完善的合同约定可以保证联合体各方履行各自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获得各自的权益,减少纠纷,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1) 明确的分工
联合体各方通过分工合作完成工程是松散型联合体的特色。在签订联合体协议时,应对联合体各方所承担的工作进行明确分工,并对各自工作的交界面特别留意,减少项目工作划分中遗漏和不清之处,避免因分工不清导致互相扯皮和争执,影响联合体内部成员之间的合作关系,甚至影响整个工程的实施,造成严重的后果。
明确的分工还有助于联合体各方增强责任感,既要依据联合体协议完成自己的工作职责,又要互相监督协调,保证整体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2)明确的权利和责任
在项目实施中,权利有五种表现形式:指令权、执行权、监督权、建议权和知情权。一般在松散型联合体中,该成员对其所负责的任务享有指令权和执行权,其他成员对该任务享有监督权、建议权和知情权。基于责权对等的原则,享有指令权和/或执行权的一方,需对任务的执行情况负全责。一旦项目在执行中出现问题,导致业主损失,虽然对外联合体各方需承担连带责任,但在联合体内部责任方应负责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联合体内部事务均应依据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加以解决,如果联合体一方对业主履行的义务超过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其应负义务,则该方有权向联合体其他方追偿。
3、联合体实施项目阶段:利用商务条款,主动保障自身权益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只要联合体出现任何过失,导致业主损失,松散型联合体的牵头方,无疑是业主首选的连带责任承担方。因此,牵头方应该通过适当的商务技巧,尽量避免其暴露过多的保函风险,并保障其在先行赔付后能顺利得到联合体中过失方的及时偿付。
(1)保函的开立
松散型联合体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以联合体名义开立保函,在实际操作中,一般由联合体牵头方(或联合体各成员一致认可的一方)向业主开立全额的项目保函,其他联合体成员再依据各自的权益比例以同等的条件直接向联合体牵头方开立保函。在此种情况下,联合体牵头方直接对外暴露的保函风险过大,一旦联合体中任何成员出现过失,导致业主产生损失,业主将提扣联合体牵头方开立的项目保函。联合体牵头方只能在事发后,再提扣其他联合体成员的保函。但此种情况存在时间差,且提扣联合体其他成员的保函时可能会遇到各种阻力,甚至难以执行,导致牵头方无法及时弥补其自身的保函损失。
因此,为了避免上述或有的不利情况出现,首选在合同谈判时争取实现联合体各成员分别按自己的权益比例直接向业主开立保函,承担各自独立的保函保证责任。一旦业主提出索赔,对联合体各方来说,业主能直接提扣的保函与其权益比例相等,不会再出现联合体一方瞬时保函损失远超过其本身权益的情况。
若在保函独立开立问题上与业主不能达成一致,可以考虑在联合体牵头方向业主开立全额的项目保函前,让其他联合体成员按其权益比例向其账户打入风险准备金。这样联合体牵头方代表联合体对外暴露的保函风险便可得到直接的内部资金保障。但此种操作会长时间占压导致联合体成员的资金,易引起联合体成员的反对。
如果保函分别开立和提交风险准备金两种方式都难以落实,则仍可以通过增加有限的商务成本,使联合体牵头方获得联合体其他成员开立的、有保障的、可执行的保函担保,即在联合体牵头方向业主开立全额的项目保函前,联合体其他成员须先按其权益比例向牵头方开立与外部保函条件完全一致的、并经牵头方认可的、牵头方所在国的银行转开的保函。
(2)项目款项的收取和分配
能掌控联合体的资金,在索赔真正出现时,才更能保障自身的权益,更有把握迫使联合体中过失方及时赔偿联合体的全部对外损失。
因此作为联合体的牵头方,在合同谈判时应争取代表联合体各成员方仅以牵头方的名义统一向业主进行议付,并通过合同约定实现业主支付项目每笔付款(包括合同款、变更和索赔款项等)时均先全部支付到其账户上(松散型联合体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直接在银行开户),再由其按议付所申请款项的组成和/或各联合体成员的权益比例分别支付给联合体各成员方。在这样安排下,项目的全部款项将先在联合体牵头方的账户做适当的停留,联合体牵头方便由此自然获得了对联合体其他成员每笔项目收入的处置权。
一旦业主提出索赔,迫于业主压力,联合体牵头方须代联合体先行赔付业主。在此之后,若联合体中过失方未能按联合体协议规定缴纳其应承担的赔偿,则牵头方可以直接从业主下笔对其的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