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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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在我国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税务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在华虽然没有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或组织。这种对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另一方的确定,在我国采取的是属地兼属人的原则。
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应该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指依法得以参加某种法律关系、并在该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行为能力指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行为能力需要有法律所认可的权利能力的存在为前提。
权利主体的范围 由于法的阶级性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奴隶制法规定只有奴隶主、自由民才是权利主体,奴隶不具有任何权利能力,只是权利客体。封建制法规定封建主享有广泛的权利,农民不仅在经济上,而且在法律上也依附于地主阶级,只具有极为有限的权利能力。封建制法承认等级特权,对各种不同的等级、不同身份的人规定不同的权利能力。资本主义法确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形式上一切公民都被承认为平等的权利主体。但是由于经济地位不平等,资本家与劳动者之间,没有也不可能有真正的平等权利。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法,才使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公民 在中国,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公民个人与自然人同义。公民是多种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承认公民都是权利主体,是保证公民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中一律平等的法律手段。在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体系中,公民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体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一致性。公民的权利能力以人的存在为前提,始于出生,止于死亡。某些权利能力,如选举权,只能达到法定年龄才能享有。公民的权利能力是行为能力的前提,但并不是一切有权利能力的人都能以自己的行为去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公民如要亲自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还必须具有法律上所认可的行为能力。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决定于公民的年龄大小和精神是否健全。各国法律规定:成年人有行为能力,儿童没有行为能力,未成年人行为能力要受限制(见自然人),但未成年人的年龄各国具体规定不同。精神病患者或其他精神失常不能独立处理自己事务的人,也得依法宣告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见司法精神病学)。有权利能力而没有行为能力的人,需要依法由他们的父母、监护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他们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见监护)。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居住在一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也可以是某些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其权利能力的范围,由该国有关立法和该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国际条约来规定(见外国人待遇)。
国家,是特殊的权利主体。国家是国际法关系中的主体,是和外国签订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见国际法主体)。国家还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统一的和唯一的主体,在某些财产法律关系中,国家可以以国库代表作为直接的权利主体。
国家机关,是许多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其权利能力决定于该机关的具体任务和职能,其任务和职能由所属国宪法、有关组织法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主义国家的集体经济组织,都是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
各政党和各种社会团体,依法律规定可以是某些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作为权利主体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有的国家中通称之为法人。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依法成立之日开始,到解散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