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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意外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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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旅游意外保险合同

  旅游意外保险合同是指旅行社与承保保险公司约定旅游活动中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旅游意外保险合同的特点在于它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财产为保险标的,具有很强的综合性。

旅游意外保险合同的主体[1]

  1.投保人。旅游意外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旅行社即旅行社为了保护旅游者利益,为旅游者办理意外保险,向保险公司投保,从而成为旅游意外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2.被保险人。旅游意外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旅游者、导游、领队人员。国家旅游局《关于旅行社接待的海外旅游者在华旅游期间统一实行旅游意外保险的通知》中规定:“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凡由我国旅行社外联组织接待的海外来华旅游者,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内(以下通称海外旅游者)均为保险对象。”《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为其派出的向旅游者提供服务导游、领队人员办理意外保险。”

  3.受益人。旅游意外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旅游者、导游、领队人员,也可以是他们指定的第三人。如果旅游者、导游、领队人员没有指定受益人,则旅游者、导游、领队人员的法定继承人是受益人

  4.保险人。旅游意外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是承保保险公司。按照《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必须在境内保险公司办理,即旅游意外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是我国境内的各类保险公司

旅游意外保险合同的客体[2]

  旅游意外保险合同的客体,亦即旅游意外保险标的,是旅游者的人身、生命和财产。一般来说,旅游者办理的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下列赔偿:

  ①人身伤亡、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赔偿;

  ②受伤和急性病治疗支出的医疗费;

  ③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所需的费用

  ④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所需的赔偿;

  ⑤第三者责任引起的赔偿。

旅游意外保险合同的内容[3]

  旅游意外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旅游意外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般都是依照保险公司事先拟定的保险条款订立的。

  保险期限,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保险期限,既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的重要根据(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才能导致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的责任),又是计算保险费的根据。旅行社组织的入境旅游,旅游意外保险的期限从旅游者入境后参加旅游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时开始,直至该旅游行程结束,办完出境手续为止;旅行社组织的国内旅游出境旅游旅游意外保险的期限从旅游者按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到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为止。若旅游者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限至其终止旅游行程的时间为止;若旅游者在中止双方约定的旅游行程后自行旅游的,不在旅游意外保险之列。

  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保险合同双方约定的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或出现保险事件时,应给付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不仅限定了保险人承担保险给付义务的具体范围,而且是计算保险费的基本依据,若缺乏保险金额的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的权利、义务都将无法确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办理的旅游意外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以下基本标准:入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万元人民币;出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游,每位旅游者l0万人民币;一日游(含入境旅位旅游者3万元人民币。旅行社开展登山、持猎、漂流、汽车及摩托车拉力赛等特种旅游项目时,可在上列旅游意外保险金额基本标准之上,按照该项目的风险程度,与保险公司商定保险金额

  保险费,简称“保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一定款项。保险费的实质,是投保人为其投保的财产或人身获得保障而付出的经济代价,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旅行社在旅游意外保险中是代理人身份,由旅行社向旅游者收取保险费,代旅游者向保险公司投保,由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保险费的具体数额,是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相乘而确定的。在我国,各种保险费率保险公司事先予以确定。因此,只要确定了保险合同的种类和保险金额,就可依保险费率计算出保险费。在旅行社的销售价格中,应包含旅游意外保险费,在报价中,保险费可以单列。

  保险责任,又称“保险危险条款”,指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限届满时承担的保险给付责任。保险责任具体规定了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责任范围,是确定保险人基本义务的依据。旅行社办理的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下列赔偿:人身伤亡、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赔偿;受伤和急性病治疗支出的医疗费;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所需的费用;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所需的赔偿;第三者责任引起的赔偿。与此相联的有除外责任条款,是对保险责任的限制性条款。它规定了保险入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条件和范围,一般在保险单中列举规定。

旅游意外保险合同的保险手续[3]

  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在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以下保险条款:保险费;保险金额;旅行社与承保保险公司商定的各项旅游意外事故的赔偿比例。旅行社办理意外保险,必须在境内保险公司办理,其投保手续由组团社负责一次性办理,接团社不再重复投保。

  组团社应按《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内容,与承保保险公司签订《旅游意外保险合同书》,并以下列方式办理投保手续:

  第一、每组织一个旅游团队,向保险公司办理一次投保手续;

  第二、以上一年度组织旅游者的人数为基础,一次性向保险公司办理本年度的投保手续。

  第三、旅行社应与承保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对旅游意外保险索赔有效期做出约定,一般应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为限。

  当旅游者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旅行社应及时取得事故发生地公安、医疗、承保保险公司或其分公司等单位的有效凭证,并由组团社同承保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对旅游者小额行李物品损失的赔偿,旅行社与承保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做出规定,在约定数额内可由旅行社先行向旅游者垫付,旅行社凭理赔申请及损失证明与承保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

参考文献

  1. 向三久.旅游法规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07月第1版
  2. 吴璇欧,张岩岩.旅游政策法律与法规.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04
  3. 3.0 3.1 韩玉灵.旅游法教程.旅游教育出版社,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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