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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团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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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团旅行社(Travel Agents)

目录

什么是组团旅行社

  组团旅行社是指与旅游团(者)签订旅游合同,制定和下达接待计划,并可提供全程陪同导游服务的旅行社

组团旅行社的法律地位及法律责任[1]

  组团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其法律地位为旅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如果要将相应的当地旅游接待服务交由其他旅行社履行,组团旅行社应在签约时将地接旅行社的信息书面告知旅游者,并应将委托事项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可以说,组团旅行社是整个旅游行程中最重要的民事主体,是承担主要法律责任的主体。

  一、组团旅行社作为旅游信息的发布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旅行社条例》对组团旅行社发布旅游广告的经营行为作了明确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上述规定表明组团旅行社在对外宣传时不得作虚假宣传和低于成本价宣传。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组团旅行社侵害旅游者的知情权和防止组团旅行社之间进行低价恶性竞争。

  二、组团旅行社作为旅游合同的签约方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旅行社条例》对组团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三)签约地点和日期;(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第二十六条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旅行社不得安排的活动,主要包括:(一)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二)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内容的;(三)含有淫秽、赌博、涉毒内容的;(四)其他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一)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二)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但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

  组团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如果违反以上规定,《旅行社条例》分别作出规定进行处罚。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lo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规定可以表明,组团旅行社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如果违反规定,将面临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因此,组团旅行社对于签订旅游合同的工作应当予以高度重视。

  三、组团旅行社在与旅游者解除旅游合同时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组团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后,如果发生了约定的解除合同事项(主要指未成团的情形),组团旅行社可以将旅游者推荐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将已收但不足以独立成团的散客转给别的旅行社出团,俗称“转团”)。《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当发生约定的解除旅游合同的情形时,经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行社可以将旅游者推荐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并由旅游者与被推荐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未经旅游者同意的,旅行社不得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这说明,签订旅游合同后,如果发生了约定的解除合同事项,组团旅行社可以将旅游者推荐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这项规定主要是针对旅行社之间普遍存在的“擅自转团”现象。以前,旅行社在收客人数不能成团时,普遍采取与其他旅行社“转团”的做法,即在旅游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自己的客人交由其他旅行社出团。这种做法无疑会侵害旅游者的知情权。旅游者会产生被“倒卖”和被欺骗的感觉。《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明确禁止了旅行社的“擅自转团”行为。如果旅行社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这说明旅行社违法“转团”将面临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的行政处罚。同时,作为接受“擅自转团”的旅行社同样也要面临相同的处罚。因为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或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接受“拼团”的旅行社因为没有与其他旅行社的客人签订旅游合同将面临相同的处罚。

  四、组团旅行社委托旅游业务时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而《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了组团旅行社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组团旅行社在委托旅游业务时,需要承担如下六项法律责任:(1)组团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2)组团旅行社需要征得旅游者的同意。(3)组团旅行社须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签订委托合同。(4)组团旅行社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5)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组团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6)组团旅行社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

  如果组团旅行社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承担法律责任。《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上述规定,在委托旅游业务时,如果违反有关规定,组团旅行社将面临责令改正、罚款、停业整顿和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因此,组团旅行社应当对委托旅游业务予以高度重视。

  五、组团旅行社在履行旅游合同时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组团旅行社在履行旅游合同期间,《旅行社条例》主要从四方面规定组团旅行社的法律责任。

  第一,组团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时,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持有国家规定的领队证的领队全程陪同。《旅行社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的,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第三十一条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或者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领队证。”如果组团旅行社违反规定没有为旅游团安排领队或安排的领队没有国家规定的领队证,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组团旅行社将面临责令改正、罚款和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

  第二,组团旅行社在履行合同时,不得变更合同内容或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如果组团旅行社发生违约行为,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团旅行社不得拒绝履行合同义务,非因不可抗力不得改变旅游行程,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如果组团旅行社有违约行为,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如果组团旅行社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第六十一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组团旅行社将面临责令改正、罚款和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第三,组团旅行社承担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这说明组团旅行社负有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具体表现为:其一,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其二,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其三,发生事故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管理部门;其四,在境外发生事故时,还应当及时报告驻外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和当地警方。如果组团旅行社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组团旅行社将面临责令改正、罚款、停业整顿和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第四,发生旅游者非法滞留事件,组团旅行社有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的义务。《旅行社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行社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及时向旅行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报告。旅行社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发生旅游者非法滞留我国境内的,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这说明组团旅行社发现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领队人员应当及时向组团旅行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报告。组团旅行社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发生旅游者非法滞留我国境内的,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如果组团旅行社违反上述规定,根据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二)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组团旅行社将面临责令改正、罚款、停业整顿和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参考文献

  1. 中国旅行社协会编.旅行社常见疑难法律问题.中国旅游出版社,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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