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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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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旅游意外伤害保险

  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凡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境内、境外旅游者承保年龄:出生180天至70周岁。70周岁以上保险金额减半。从踏上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至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为止。在旅游途中因为意外或急性病导致的必须医院治疗的事故。(但是原有的慢性病的急性病发作属除外责任)。在旅游途中因为意外事故导致伤残的。在旅游途中因为意外事故导致死亡的投保

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的内容

  投保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的全体成员,包括旅游者及旅行社派出的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导游、领队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如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比例表内所对应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并未载明于比例表内,本公司参照比例表内相类似的残疾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低于比例表内的第七级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以内所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以后按9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并接受治疗,本公司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累计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若因意外伤害所致医疗费用可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包括社会医疗保险中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扣减部分)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本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于中国境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各项医疗费用均参照国内当地医疗机构同等诊疗标准进行给付;但必须提供当地使领馆或法律上认可的机构出具的保险事故性质确认文件。

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

  (一)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未通知或通知迟延。

  (二)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资料。索赔申请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保险凭证

  (3)有受益人的,须提供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如需申请给付遗体遣返费,须提供被保险人遗体遣返费凭据。

  (7)如需申请给付丧葬费,须提供有关殡葬部门开具的发票。

  (8)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2、被保险人意外残疾的,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

  (5)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若索赔申请人委托他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被委托人除提供上述证明和资料外,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3、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住院证明及病历等;

  (5)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4、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

  (三)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和上述本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索赔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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