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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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对期末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两者之中较低者计价的方法。即当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时,期末存货按成本计价;当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时,期末存货按可变现净值计价。
应该把握"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两个概念。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中的"成本",是指存货的历史成本;"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预计售价减去预计完工成本和销售所必须的预计税金、费用后的价值,换句话说,市价并不是指存货的售价,而是目前重新取得相同存货所需的成本。例如,某种材料的历史成本(即购货时的进货单价)12O元,到编表日时,该种材料的可变现净值下跌到100元。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原来用120元购进的材料的可变现净值为100元,应对尚存的该种材料改按100元计价,由此而发生的跌价损失计人当期损益,与此相反,如果该种材料的可变现净值升到150元,期末存货仍按120元计价而不作任何调整。在估计可变现净值时,还应当考虑持有存货的其他因素,例如,有合同约定的存货,通常按合同价作为计算基础,如果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存货超出部分的可变现净值应以一般销售价格为计算基础。
主要是使存货符合资产的定义。根据国际会计准则规定,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带来未来经济效益的经济资源。当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下跌至成本以下时,由此所形成的损失已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不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的经济效益,因此,应将这部分损失从资产价值中抵销,列入当期损益,否则,当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成本价值时,如果仍以其历史成本计价,就会出现虚夸资产的现象,这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来讲显然是不稳健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的运用越来越广泛,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家都规定存货应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计价。企业在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不可收回的,应提取存货跌价损失准备。
确定可变现净值的参照价格问题,即可变现净值是依据存货在财务会计报告日的市价还是财务会计报告日的最后一次的交易价格,或者是会计报告期的平均交易价格。对此,应当分别存货的性质具体考虑。对于价格波动较大的季节性存货如空调、电扇等产品,以及反季节销售的水果、蔬菜等存货不同时期的价格会有较大差异,一味强调期末或期中财务会计报告日的市场价格显然会有失公允,因而对此类存货应当以报告期的平均交易价格作为可变现净值的基础。
追溯调整问题,新的存货准则第29条要求,对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采用追溯调整法。考虑到《企业会计制度》要求采用追溯调整法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应调整各期间的净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政策在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一直使用,调整范围一般会跨越三个会计年度。由于时间的推移和客观环境的变化,一方面确认前期期末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有一定难度,另一方面由于存货的流动性强、品种多、收发频繁,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既难以确定其累积影响数,也必然会过分依赖主观估计从而增大了利润的可操纵空间。例如,当企业年末由于技术更新等原因出现经营状况恶化,引起巨额的存货价值减损时,一次性计提大额存货跌价准备必然会严重影响当期收益。但是企业通过追溯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则可以分摊和淡化这一不利市场因素造成的冲击,从而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及时性或可信度,甚至会误导报表使用者判断这一重大事项对可持续经营假设的影响程度。据此,对于期末存货跌价准备宜采用未来适用法,于计提准备的当期,直接计入损益。
信息披露问题。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中,没有对期末存货的披露做出严格要求,因此存货期末跌价准备的计提情况在年报和中报中的披露显得过于简单。另外,比较我国存货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IAS2)可以发现,IAS2要求披露按可变现净值记载的存货账面价值,属于间接向报表使用者披露存货跌价准备信息。而我国存货准则则直接要求企业在报表上披露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的依据等内容。这种直接披露的方式能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多的关于存货资产的信息,因而更为恰当。
案例一: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在存货计价中的应用[1]
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中的“成本”是指存货的历史成本,即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发出存货计价方法(如个别计价法、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等)计算的期末存货的实际成本,如果企业存货成本的日常核算中采用简化核算方法(如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零售价法等),则成本为调整后的实际成本。存货取得时应以历史成本或实际成本入账,存货取得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可变现净值则指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金额。
- 一、应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的必要性
《企业会计准则——存货》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指对期末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两者之中较低者进行计价。即当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成本计价;当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时,存货按可变现净值计价。存货计价中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主要有以下原因:
第一,存货历史成本计价具有局限性。长期以来,存货都按照历史成本计价,因为过去我国实行计划经济,商品的价格是稳定的,一般不会出现跌价现象,而历史成本提供的数据是客观的、可查实的,且易于确定。但是在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存货的价格由市场决定。特别是科技的发展使得产品的更新速度越来越快,企业的许多存货面临跌价,如果仍以历史成本计价,显然不利于企业资金周转,不符合会计谨慎性原则。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不但可以解决这些问题,还可以有效督促企业关注市场,以销定产,使产销对路。会计期末,为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期末存货的实际价值,企业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要确定期末存货的价值。企业期末存货的价值通常是以历史成本来确定。但是,由于存货市价的下跌,存货陈旧、过时、毁损等原因,导致存货的价值减少,采用历史成本显然不能真实地反映存货的价值,因此,基于谨慎性原则,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计价。
第二,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的理论基础主要是使存货符合资产的定义。当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下跌至成本以下时,由此形成的损失已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因而应将此部分从存货价值中扣除,计人当期损益。否则,当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成本价值时,如果仍以其历史成本计价,就会出现虚夸资产的现象,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中对存货确认的标准,一是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该存货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其实质是规定了存货必须是资产这一原则,从而既保证了存货定义在理论上的完整性,又符合我国会计人员的习惯,增强了准则的可操作性。
第三,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进行期末存货的计量符合谨慎性原则。当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下跌至成本以下时,表明该存货给企业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低于其账面价值,因而将这部分损失从资产价值中扣除,遵循这一原则,可以从防范资产不实的角度,在一定程度上遏止会计信息失真现象,这在当前经济环境下有着重要意义。
单纯从制度和准则角度看,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即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存货准则规定,存货跌价准备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即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应当按每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逐一进行比较,取其低者计量存货,并且将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作为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企业应根据管理要求及存货的特点,具体规定存货项目的确定标准。如果存货价值被减记至历史成本下,但日后又上升,是否应当按增加的程度将其恢复?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规定成本应恢复至其可变现净值。我国会计准则认为,这一部分应当入账,否则会形成秘密准备。因此,为真实反映存货价值,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则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 二、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适用条件
通常情况下,存货的市价会经常处于不断涨跌的波动之中。从理论上讲,并不是所有的存货都可以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计价。目前,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存货计价方法,只有在满足以下应用前提和约束条件时,才能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来计价:存货的市价持续下跌,且存货的销售价格也不断下降,而且在可以预计的未来期间内,存货市价的下跌趋势不会逆转。在我国,其适用条件如下:
第一,科技的迅猛发展、产品更新换代越来越快,企业大部分存货面临跌价,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产品更新越来越快,从而导致企业所提供的商品和劳务过时的速度加快,同时消费者偏好也会随之迅速改变,因而市场需求变幻莫测,使得企业存货发生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减值损失,当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时,企业的许多存货就会面临跌价。
第二,高素质财会人员队伍的培养和发展壮大。目前,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大都与国际接轨,而我国财会人员业务水平还相对较低,因此在短期内运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还较困难,也不太现实,因此现在我国真正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进行存货计价的企业还不多,即使采用了,也不太规范。由此可见,我国还需要培养大批高素质财会人才,以更好地推行和实施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
第三,企业实际管理水平较高,硬件和软件基础条件较好,管理当局有较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目前,我国企业的硬件、软件基础都还较薄弱,同时,我国企业行政色彩大都较浓厚,特别是有些国有企业领导仍然采用国家任免制,于是企业利润与其利益紧密相联,一些素质不高的企业管理者想方设法不计提跌价准备,因为计提跌价准备将在账面上减少公司资产,降低公司账面利润,从而影响公司的股价,甚至导致公司的破产清算,这些恰恰是企业管理者不愿看到的。而业务水平不高的小规模企业有可能不知道怎样运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并适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四,政府和企业共同努力,积极推行和运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财政部要根据市场经济状况和发展趋势以及国内外环境的变化,适时制定相关财会法规和条例,逐渐建立和完善财会法律和法规,以尽快使我国企业会计核算和计价方法规范化和正规化。作为企业应该遵循财政部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努力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大力引进高素质财会人才,积极运用新的和更科学的会计处理方法,特别是国际上通用的方法,不过,企业还需要根据自身条件和特点加以选用和创新。
- ↑ 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在存货计价中的应用.财会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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