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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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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

  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建设银行为了满足建筑业各类企业的施工、服务、开发建设、基本建设勘察设计等所需的流动资金以及竣工结算前在建工程所需占用的资金而发放的一种贷款。按现行规定又可细分为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土地开发商品房贷款两个类别。[1]

  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是建筑业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之一。它是银行根据国家信贷计划,运用信贷资金,按照有偿原则,调节和补充建筑业再生产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用以保证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所发放的贷款。

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特点

  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与投资性贷款相比,具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贷款的作用不同

  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主要是为解决建筑业的勘察、设计和施工生产活动中的资金需要,促进施工生产任务的完成。基本建设贷款主要是为实现固定资产的扩·大生产,保进社会产品生产能力的增加。

  (二)贷款的管理方式不同

  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实行的是“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余额控制,,的管理方式,银行只控制年末余额不突破上级行下达的贷款指标,年度中间针对建筑业生产季节性强的特点,在存贷款差额计划内可以多存多贷,允许流动资金贷款有一定幅度,随时发放超计划贷款。投资性贷款实行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双重控制的管理方式,每年贷款的投放量受国家计划指标的制约,投向由国家直接控制,未经批准不得突破投资和变更建设内容。

  (三)周转速度和贷款期限不同

  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参与企业生产,—一年可周转多次,周转速度较快,除了超计划临时贷款可以短期收回外,用于计划内的流动资金贷款要长期占用在企业生产过程中,且随着企业生产的发展,贷款数量不断增加。基建投资贷款使用期限较长,贷款资金周转一次需要几年、十几年甚至更长时间,但到期要收回贷款资金,不能周转。

  (四)贷款的还款资金来源不同

  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本息由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偿还,计划内流动资金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的,可以按规定程序续订合同,继续使用。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本息用项目建成投产所实现的利润、折旧等偿还。

  (一)保证了施工生产资金周转的需要。建筑业进行施工生产活动,除了要具备一定数量的固定资金外,还必须取得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用以保证施工生产资金周转的需要。银行通过各种筹资渠道,广泛地聚集社会闲散资金,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下,有计划地对建筑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既支持和满足施工生产资金周转的需要,也保证了建筑产品生产的顺利进行。

  (二)支持改革,促进建筑业全面发展。目前,银行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范围已从过去仅局限于建筑安装企业扩大到整个建筑业,有力地促进了建筑业的全面发展。同时,银行对建筑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既考虑了支持大流动资金制度,也考虑了适应中小流动资金及其他形式的现状,有利于各方面积极而稳妥地改革流动资金制度,有效地发挥信贷杠杆的作用。

  (三)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银行发放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吸收社会闲置资金,银行对这部分存款负有按期支付本息的责任。因而建筑业使用这部分资金也具有偿还性和支付银行利息的特征。这就要求银行和企业必须同时加强对这部分资金的管理,精打细算,挖掘资金潜力,保障资金正常周转和良性循环。

  (四)保证资金合理使用,促进提高投资效果。银行发放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通过贯彻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择优扶持的原则,利用贷与不贷、贷多贷少,期限长短、差别利率等经济手段,鼓励或限制施工企业所承担的建设项目。如对重点项目贷款从优,确保资金供应;对限制建设项目或计划外工程不予贷款,以促进国家计划的完成和投资效果的发挥。

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对象

  凡是从事建筑业生产经营和基建物资流通活动,在银行开户,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均可申请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根据有关规定,贷款的具体对象如下:

  (一)建筑行业、房地产行业以及所办各类附属企业。建筑行业包括建筑公司、设备安装公司、市政工程公司、房屋维修工程公司等;房地产行业包括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各类房地产开发公司等。

  (二)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包括建筑材料生产、供销企业,地质部门物资供应公司及附属修配厂,农村房屋建材生产供应公司等。

  (三)与建筑业有关的企业、单位。包括勘察设计单位、施工机械租赁公司、工程承包公司等。

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种类

  (一)按贷款对象分类

  1.建筑安装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指各类承担建筑安装、市政建设及从事房屋修理、建筑物装饰等施工任务的公司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它是解决建筑安装企业为完成施工任务所需要的垫底流动资金而发放的一种贷款。因此,即使是安装企业,若不是为施工所需,也不能申请此项贷款。

  2.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公司(企业)在开发过程中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

  3.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贷款。主要用于对外承包工程、出口劳务技术合作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所需的人民币周转资金。包括:派出人员的费用以及在国内备料支用的人民币;承包国外工程带动设备出口,在国内支付的设备预付款;企业使用财政部门核借的外汇额度所需的配套人民币;企业在与国外业主进行结算过程中所发生的临时性垫支。

  4.基建材料供销企业贷款。用于专门供应基建材料的供销企业,农房建材供应公司因购销材料所需的流动资金。主要为解决采购建筑生产企业适用的原材料、燃料、辅料等资金需要而发放的一种贷款。

  5.建材、建筑工业生产企业贷款。指建材生产企业、建筑机械生产企业及为建筑施工服务的木材加工厂、木构件、钢筋混凝:I:构件、金属构件等加工生产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

  6.其他流动资金贷款。指施工机具租赁公司、工程承包公司、地质部门的物资供销机构和附属修配厂,以及为基建服务的勘察设计单位等所需流动资金而发放的贷款。

  (二)按贷款用途分类

  1.周转贷款。对符合贷款对象和条件的借款单位,为完成当年生产经营计划所需正常、合理的垫底流动资金不足,而向银行申请的贷款,称为周转贷款。正常合理的垫底资金,对施工企业而言,是定额流动资产扣除存货中主要材料、结构件、未完施工后的不足部分;对物资供销企业而言,是指核定的存货在正常储备周转量情况下,定额资金不足部分。

  周转贷款是企业生产流动资金的主体部分,在某种程度上起着企业正常施工所需垫底资金的作用。所以企业仍然要科学、合理地确定流动资金定额,作为分析资金使用情况,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和向银行借入周转贷款的依据。

  2.临时贷款。对符合贷款对象和条件的借款单位,由于临时性、季节性生产物资储备、材料集中到货等原因,发生流动资金不足,向银行申请的贷款。由于建筑业生产受自然季节影响较大,施工旺季工作量增加较多,加之某些建筑材料生产和运输的季节性变化,备料资金上升,定额流动资金临时不敷周转,银行在信贷资金允许情况下可给予临时贷款

  3.专项贷款。主要为解决与基本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科研等单位因研究新技术,试制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所需流动资金不足,而向银行申请的贷款。这种贷款的范围不大,发放数量较少,条件较严格。

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的意义

  建筑业生产经营过程的流动资金,在过去相当长时期一直是采取由国家财政预算核拨一部分,向建设单位预收一部分的办法解决。这种吃百家饭,无偿使用资金的作法,没有把资金运用与资金使用者的经济利益联系起来,使资金的运用人士时间观念和价值观念,花钱没有顾虑和压力,不讲求节约,不重视科学管理,造成资金的积压浪费。为了适应建筑业蓬勃发展和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投资管理体制的要求,从1985年开始将建筑业流动资金改由银行贷款管理,这是资金供应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的条件 [1]

  申请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的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有:

  (一)借款企业须经有权机关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持有营业执照

  (二)借款企业必须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有健全的机构。具体包括:有独立处理业务的权力,独立计算盈亏,有健全的财务机构和经济技术机构,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经济核算制度,有权同其他单位订立经济合同和处理本企业的债权债务。

  (三)借款企业拥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贷款有物资和财产保证,担保单位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

  (四)借款企业经营方向和业务范围符合国家政策,借款用途属于银行贷款办法规定的范围。

  (五)借款企业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资金使用效益及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具有还款能力。

  (六)借款企业必须在银行开立帐户,办理结算,并及时向经办行或管辖行提供有关资料。

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程序 [1]

  (一)贷款的申请与审批

  1.贷款的申请建筑业为取得流动资金贷款,除了要填写借款申请书,说明申请贷款的原因、用途、金额、还款期限等以外,还要将年度借款计划和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同时报送,以备银行调查、审批。

  2.贷款前的调查

  经办行收到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贷前凋查工作。贷前调查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入乎。

  宏观调查的内容包括:

  (1)调查整个地区的投资建设规模,确定本地区建筑施工总任务量和商品房开发量,从而匡算计划年度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总需求量。

  (2)调查对象的概况,即根据贷款办法规定的范围,调查每种贷款企业的数量,生产销售能力,从而初步确定贷款的需求。

  微观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生产(开发)任务是否落实;

  (2)企业承包工程中,重点工程所占比重及其资金落实情况;

  (3)企业自有资金拥有量情况;

  (4)资金占用水平及其变化趋势;

  (5)企业内部机构设置是否合理,各项经营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水平及占全部职工的比例;

  (6)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如全员劳动生产率盈利水平等;

  (7)企业在建筑市场上的信誉情况,包括工程质量、工期履约率、以往贷款归还情况等;

  (8)通过对企业在一定时期内计划工作量、自有资金、其他筹资渠道等情况的调查,并考虑资金周转速度后,匡算企业对银行资金的总需求量。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了要进行上述贷前调查外,还要摸清开发项目的基本情况和本地区商品房销路情况。通过调查确定发放贷款的支持重点,确定贷款发放的数量、规模,从而保证银行信贷资金正常周转。

  3.贷款的审批

  经过贷前调查后,调查人应根据调查内容进行整理、分析,提出调查报告,并连同企业贷款申请书、年度流动资金借款计划等报送批准。各经办行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在审批权限内实行信贷员、信贷负责人、主管行长(或贷款审批小组)三级审批制度,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未经批准的贷款,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表示承诺,更不得擅自决定发放贷款。

  (二)借款合同的签订

  借款单位的借款申请经银行审查批准后,银行应及时通知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由当事人双方的法定代表或经法定代表授权证明的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双方公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要严格执行,恪守信用。

  按规定需要抵押或担保的贷款,经办行应对担保人的资格和担保能力或抵押财产进行调查。实行财产抵押贷款的,借款双方要签订抵押合同,第三方保证人则提供不可撤消贷款担保协议,并经公证后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对一般的借款企业申请贷款可采取财产抵押;对经济效益好、资信程度高的企业可免予担保;其他企业可采取第三方保证方式。

  (三)贷款的发放

  借款合同签订生效后,经办行应根据合同规定的贷款种类、金额、期限、利率等,填制《核定贷款指标通知》,将核定的指标送交企业和银行内部的有关部门,据以发放贷款。

  在核定贷款指标范围内,企业可以根据用款计划和实际需要一次或分次将贷款资金转入存款户。贷款进入企业存款帐户后,企业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偿还贷款本息

  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偿还。按期收回贷款本息。是银行信贷管理的最终目的之——,也是银行盘活资余.提高贷款利用率的保证。

参考文献

  1. 1.0 1.1 1.2 耿同立 王来山主编.新编财政与金融.中国商业出版社,1994年03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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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81.56.* 在 2011年12月6日 23:28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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