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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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借款申请人以其自身所有,并经付款人确认的应收帐款收款权利作为质物而发放的贷款。
为客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正常合理的资金需求提供信贷资金支持,经最终审批人审批同意的贷款必须到相关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2.业务流程:申请—信贷部门调查核实—银行内部审批—签合同—移交应收账款证实书—发放贷款。
3.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利率执行有关文件及银行利率管理有关办法执行。
4.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项目评估情况和贷款人的资金实力等,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最长可达1年。
5.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申办条件
- 具有一定数量自有资金,并进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 质押的应收账款在合同约定的期限以内,账龄不超过六个月;
- 付款人能出具应收账款证实书,并承诺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 付款人有按约如期付款的能力。
6.申请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需要的资料
- 借款申请书;
- 经年检的借款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代码证书复印件、资信等级证书复印件及贷款卡;
- 上年度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
- 表明真实贸易背景的经济合同和相关单据;
- 借款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供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决议书;
- 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7.同时提交应收帐款付款人的以下资料
- 经年检的应收帐款付款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代码证书复印件、资信等级证书复印件及贷款卡
- 验资报告、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提供公司章程;
- 上年度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
- 出具明确付款金额、方式与期限的应收帐款证实书
- 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所谓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材料以及提供劳务而应向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方收取的款项,其中包括垫付的各项费用和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明确了应收账款包括的范围:一是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是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是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是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是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后的债权。
所谓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就是指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发放的以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收款权作质押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近年来,广东、上海、浙江、江苏等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金融机构积极开展该项业务创新,极大地丰富了借款担保方式和融资途径。银企双方好处主要有以下三点[1]:
(一)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增加借款人可融资担保的资产,拓宽借款人的融资渠道。
据调查,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总资产中,大约有75%是应收账款和存货等动产,这是形成大批中小企业流动资金短缺的主要原因。这些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在流动资金不足而向银行申请借款时,按以前对抵押品要求的标准,难以提供有效的、足值的不动资产担保。现在的广汉模式可以对部分存货进行金融仓储第三方监管质押,这是解决企业对没有销售出去的产品进行担保融资的问题。而开办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允许以应收账款出质,变应收账款为担保物,扩大了中小企业可以担保的财产范围,这是解决企业销售后未收到款进行担保融资的问题。极大的拓宽了中小企业获得银行的信贷资金渠道。
(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可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企业用房物等不动产抵押担保融资,在办理登记过户要产生评估费、登记费;企业找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保证融资,不但要承担银行要求担保公司缴纳的保证金(担保公司转嫁给企业),而且还要给担保公司缴纳不低于3%-5%担保费用,笔者测算,通过担保公司在银行融资,其成本大约在18%左右;企业若要进行民间融资,则融资成本会更高,现行的民间融资成本若在3‰以下算是低成本的;企业以自身的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融资,质押登记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收费微少,其融资成本基本上只有银行正常的贷款利息,所以应收账款融资对企业最为有利。
(三)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可推动金融产品创新,有效提高银行竞争力。
开办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能有效降低房地产担保贷款集中产生的风险。实现了信贷融资担保,从被动不动产担保为主动向动产担保的转变。还能体现物尽其用和安全高效的原则,不仅有利于提高企业债权的利用效率,而且有利于银行拓展业务空间,改善担保物单一的现状,分散风险,增加信贷业务品种,提高金融服务中小企业的水平,提升盈利能力。
作为一种新型的权利质押方式,因涉及多方当事人利益,相关法律制度及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还不够完善,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面临多种风险,需要进一步强化风险的识别和防控[1]。
(一)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偿付风险。
应收账款质量的高低取决于债权企业在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过程中对债务企业的了解程度和市场变化的情况。如果债务人在购买产品接受劳务后有意逃债或因市场发生变化经营出现问题而导致资信状况恶化,在应收账款到期后债务人有意逃债或愿意还债却无偿付能力,将使银行的担保权益悬空,质权难以实现。
(二)应收账款债权虚假的风险。
应收账款债权存在虚假的风险包括:一是融资欺诈,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造假报表和假债权凭据,以根本不存在的应收账款出质;二是转移账款,有意避开银行,出质人已收回了应收账款付款人也清偿的债务,但没有提存或提前还贷而是挪作它用;三是应收账款清偿后仍出质,原来的应收账款在出质前已经清偿,但是出质人未下账,或以其它应收账款数据冒充出质,使银行的质权自一开始便处于真空之中。虚假债权应收账款融资是企业诚信严重缺失的体现。
(三)应收账款价值难以确定的风险。
应收账款的具体价值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业务实践中应防范应债权人收账款价值虚高的风险:一是出质人或出质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达成某种利益后,合谋虚报应收账款价格,使其超过或者远超过合同或实际市场的价格;二是货物折扣销售,且出库价与返还折扣双条线记账,使账务上的应收账款与最终实际应付价不一致,但出质人故意隐瞒。两种方式不论哪种情形,出质价格均高于实际应付价格,第二还款来源的质物价值存在不足。
(四)应收账款的时效性风险。
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作为合同债权需受诉讼时效约束,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定登记登记债权将转变成为自然债权,丧失胜诉权,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或支持。在贷款未清偿前,如出质人不配合银行收贷或有意阻止银行收贷,就会不行使或怠于行使时效权利,将可能使合同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成为自然债权。除非应收账款债务人自愿履行,否则银行无法从应收账款债务人那里获得清偿,使质押担保失去意义。要求出质人应在应收账款诉讼时效届满前,积极采取措施催收账款确保债权,对于这此管理义务,质权人应当与出质人在签定应收账款质押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规避因其未适当履行管理义务或采取法律措施导致应收账款丧失诉讼时效或追索权。因此应防范应收账款时效性风险。
(五)应收账款来源已抵押的风险。
一是同一应收账款在质押登记前已设定登记,行使质权必将受损,《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质权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二是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将应收账款对应的销售产品或劳务来源已设定抵押,因抵押物的转让需经抵押权人的同意,否则抵押权对抵押物有追及效力,易导致应收账款落空,影响应收账款质押的实现。例如:债务企业将应收账款对应的货物生产成半成品或产成品后,又将该将库存半成品或产成品为其他债权人办理了质押,除非在前的抵押权人以书面方式放弃优先受偿权,若银行以其对应的销售收入作为应收账款质押标的就存在风险,债权无法实现,贷款也就会收不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