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賬款質押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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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賬款質押貸款是指借款申請人以其自身所有,並經付款人確認的應收帳款收款權利作為質物而發放的貸款。
為客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正常合理的資金需求提供信貸資金支持,經最終審批人審批同意的貸款必須到相關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質押登記手續。
2.業務流程:申請—信貸部門調查核實—銀行內部審批—簽合同—移交應收賬款證實書—發放貸款。
3.貸款利率:按人民銀行利率執行有關文件及銀行利率管理有關辦法執行。
4.貸款期限: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還款能力、項目評估情況和貸款人的資金實力等,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最長可達1年。
5.應收賬款質押貸款的申辦條件
- 具有一定數量自有資金,併進行獨立核算的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
- 質押的應收賬款在合同約定的期限以內,賬齡不超過六個月;
- 付款人能出具應收賬款證實書,並承諾付款期限不超過一年;
- 付款人有按約如期付款的能力。
6.申請應收賬款質押貸款需要的資料
- 借款申請書;
- 經年檢的借款人營業執照複印件、企業代碼證書複印件、資信等級證書複印件及貸款卡;
- 上年度財務報表和近期財務報表;
- 表明真實貿易背景的經濟合同和相關單據;
- 借款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應提供公司董事會同意質押決議書;
- 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7.同時提交應收帳款付款人的以下資料
- 經年檢的應收帳款付款人營業執照複印件、企業代碼證書複印件、資信等級證書複印件及貸款卡
- 驗資報告、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的應提供公司章程;
- 上年度財務報表和近期財務報表;
- 出具明確付款金額、方式與期限的應收帳款證實書
- 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所謂應收賬款是指企業對外銷售商品、材料以及提供勞務而應向購貨方或接受勞務方收取的款項,其中包括墊付的各項費用和稅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並於2007年10月1日起實施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中明確了應收賬款包括的範圍:一是銷售產生的債權,包括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等;二是出租產生的債權,包括出租動產或不動產;三是提供服務產生的債權;四是公路、橋梁、隧道、渡口等不動產收費權;五是提供貸款或其他信用產後的債權。
所謂應收賬款質押貸款,就是指金融機構向借款人發放的以其合法擁有的應收賬款收款權作質押的短期流動資金貸款。近年來,廣東、上海、浙江、江蘇等東部沿海發達地區的金融機構積極開展該項業務創新,極大地豐富了借款擔保方式和融資途徑。銀企雙方好處主要有以下三點[1]:
(一)應收賬款質押貸款業務增加借款人可融資擔保的資產,拓寬借款人的融資渠道。
據調查,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總資產中,大約有75%是應收賬款和存貨等動產,這是形成大批中小企業流動資金短缺的主要原因。這些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在流動資金不足而向銀行申請借款時,按以前對抵押品要求的標準,難以提供有效的、足值的不動資產擔保。現在的廣漢模式可以對部分存貨進行金融倉儲第三方監管質押,這是解決企業對沒有銷售出去的產品進行擔保融資的問題。而開辦應收賬款質押貸款業務,允許以應收賬款出質,變應收賬款為擔保物,擴大了中小企業可以擔保的財產範圍,這是解決企業銷售後未收到款進行擔保融資的問題。極大的拓寬了中小企業獲得銀行的信貸資金渠道。
(二)應收賬款質押貸款業務可降低企業的融資成本。
企業用房物等不動產抵押擔保融資,在辦理登記過戶要產生評估費、登記費;企業找專業擔保公司提供擔保的保證融資,不但要承擔銀行要求擔保公司繳納的保證金(擔保公司轉嫁給企業),而且還要給擔保公司繳納不低於3%-5%擔保費用,筆者測算,通過擔保公司在銀行融資,其成本大約在18%左右;企業若要進行民間融資,則融資成本會更高,現行的民間融資成本若在3‰以下算是低成本的;企業以自身的應收賬款質押擔保融資,質押登記機構是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收費微少,其融資成本基本上只有銀行正常的貸款利息,所以應收賬款融資對企業最為有利。
(三)應收賬款質押貸款業務可推動金融產品創新,有效提高銀行競爭力。
開辦應收賬款質押貸款業務,能有效降低房地產擔保貸款集中產生的風險。實現了信貸融資擔保,從被動不動產擔保為主動向動產擔保的轉變。還能體現物盡其用和安全高效的原則,不僅有利於提高企業債權的利用效率,而且有利於銀行拓展業務空間,改善擔保物單一的現狀,分散風險,增加信貸業務品種,提高金融服務中小企業的水平,提升盈利能力。
作為一種新型的權利質押方式,因涉及多方當事人利益,相關法律制度及中小企業信用體系還不夠完善,銀行應收賬款質押貸款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還面臨多種風險,需要進一步強化風險的識別和防控[1]。
(一)應收賬款債務人的償付風險。
應收賬款質量的高低取決於債權企業在銷售產品提供勞務過程中對債務企業的瞭解程度和市場變化的情況。如果債務人在購買產品接受勞務後有意逃債或因市場發生變化經營出現問題而導致資信狀況惡化,在應收賬款到期後債務人有意逃債或願意還債卻無償付能力,將使銀行的擔保權益懸空,質權難以實現。
(二)應收賬款債權虛假的風險。
應收賬款債權存在虛假的風險包括:一是融資欺詐,債權人和債務人共同造假報表和假債權憑據,以根本不存在的應收賬款出質;二是轉移賬款,有意避開銀行,出質人已收回了應收賬款付款人也清償的債務,但沒有提存或提前還貸而是挪作它用;三是應收賬款清償後仍出質,原來的應收賬款在出質前已經清償,但是出質人未下賬,或以其它應收賬款數據冒充出質,使銀行的質權自一開始便處於真空之中。虛假債權應收賬款融資是企業誠信嚴重缺失的體現。
(三)應收賬款價值難以確定的風險。
應收賬款的具體價值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業務實踐中應防範應債權人收賬款價值虛高的風險:一是出質人或出質人與應收賬款債務人達成某種利益後,合謀虛報應收賬款價格,使其超過或者遠超過合同或實際市場的價格;二是貨物折扣銷售,且出庫價與返還折扣雙條線記賬,使賬務上的應收賬款與最終實際應付價不一致,但出質人故意隱瞞。兩種方式不論哪種情形,出質價格均高於實際應付價格,第二還款來源的質物價值存在不足。
(四)應收賬款的時效性風險。
用於設定質押的應收賬款債權作為合同債權需受訴訟時效約束,超過訴訟時效的法定登記登記債權將轉變成為自然債權,喪失勝訴權,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或支持。在貸款未清償前,如出質人不配合銀行收貸或有意阻止銀行收貸,就會不行使或怠於行使時效權利,將可能使合同債權超過訴訟時效,成為自然債權。除非應收賬款債務人自願履行,否則銀行無法從應收賬款債務人那裡獲得清償,使質押擔保失去意義。要求出質人應在應收賬款訴訟時效屆滿前,積極採取措施催收賬款確保債權,對於這此管理義務,質權人應當與出質人在簽定應收賬款質押協議中予以明確約定,規避因其未適當履行管理義務或採取法律措施導致應收賬款喪失訴訟時效或追索權。因此應防範應收賬款時效性風險。
(五)應收賬款來源已抵押的風險。
一是同一應收賬款在質押登記前已設定登記,行使質權必將受損,《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第五條明確規定“在同一應收賬款上設立多個質權的,質權人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行使質權”;二是應收賬款的債務人將應收賬款對應的銷售產品或勞務來源已設定抵押,因抵押物的轉讓需經抵押權人的同意,否則抵押權對抵押物有追及效力,易導致應收賬款落空,影響應收賬款質押的實現。例如:債務企業將應收賬款對應的貨物生產成半成品或產成品後,又將該將庫存半成品或產成品為其他債權人辦理了質押,除非在前的抵押權人以書面方式放棄優先受償權,若銀行以其對應的銷售收入作為應收賬款質押標的就存在風險,債權無法實現,貸款也就會收不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