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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产业保护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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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幼稚产业保护论)

幼稚产业保护理论(Infant Industry Theory)

目录

幼稚产业保护理论的概述

  对幼稚产业的保护历来是各国限制进口,排斥国外竞争者的相对合理的理由。在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的今天,对幼稚产业保护论的争论更加激烈。因此,我们需要以唯物辨证的世界观重新审视这一理论,认识时代赋予它的新内涵。

  幼稚产业保护理论是美国经济学家A.汉密尔顿(Hlexander Hemilton 1757-1804)提出的,一种对某些产业采取过渡性的保护、扶植措施的理论,是国际贸易贸易保护主义的基本理论。其基本内容是:某个国家的一个新兴产业,当其还处于最适度规模的初创时期时,可能经不起外国的竞争。如果通过对该产业采取适当的保护政策,提高其竞争能力,将来可以具有比较优势,能够出口并对国民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就应采取过渡性的保护、扶植政策。主要运用关税保护之类手段来实现。

  但是传统的幼稚产业保护理论强调以规避竞争为主的保护方式。但随着贸易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资本市场的初步形成, 汇率变动的日趋频繁,对幼稚产业的保护面临着规范保护程序、加强受保护产业的监管、鼓励国内竞争等新问题。

幼稚产业保护理论的历史起源

  幼稚产业保护理论最初于18世纪后半期由美国独立后的第一任财政部长汉密尔顿提出,在19世纪中叶由德国的史学派先驱弗里德里希·李斯特加以系统化。李斯特认为生产力是决定一国兴衰存亡的关键,而保护民族工业就是保护本国生产力的发展。所以国家和政府需要作为民族工业发展强有力的后盾,而不是禀承古典学派自由放任原则。

幼稚产业的界定

  在进入对幼稚产业保护的更深一步探讨之前,我们有必要对幼稚产业的内涵有一个清晰的界定。这里指的幼稚产业必须具备以下3个特点:

  1. 这种产业是该国尚未发展成熟的新兴产业。它暂时还没有能力同国外较发达的同类产业竞争。且该产业具有发展潜力。

  2. 该产业具有较大的产业关联度。即该产业和国内很多相关产业的发展息息相关,对这些产业的发展有正的外部效应。这一特征为幼稚产业的保护提供了必要性。

  3.该产业在现阶段缺乏推动其发展的资金实力

  在此还需要特别说明,对幼稚产业的保护是指通过一系列政策制定使其免于国外同类产业的激烈竞争,同时为其发展提供各种优惠条件,为其营造良好的国际国内环境。

幼稚产业保护理论的主要思想

  幼稚产业保护理论最先由美国当时的财政部长汉密尔顿提出,后经德国的李斯特发展和完善。李斯特对幼稚产业保护理论的阐述更系统、更深刻,因此这里以他的思想为代表,来介绍幼稚产业保护理论。该思想集中反映在李斯特1841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一书中,核心思想如下:

  (一)经济发展阶段论

  李斯特将一国经济发展的历程分为五个阶段:原始未开化阶段、畜牧阶段、农业阶段、农工业阶段、农工商业阶段。他认为,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应采用不同的贸易政策,自由贸易并不适用于每个经济发展阶段。在农工业阶段的国家应采用保护主义的贸易政策,原因是此时本国工业虽有所发展,但发展程度低,国际竞争力差,不足以与来自处于农工商业阶段国家的产品相竞争。如若采用自由贸易政策,不但享受不到贸易利益,还会令经济遭受巨大冲击。

  (二)生产力论

  不管是亚当·斯密绝对优势说还是大卫·李嘉图比较成本说,都显示了明显的贸易利益。对此,李斯特认为,自由贸易固然有益,但这样的贸易利益不足以作为贸易自由化的依据。原因是,自由贸易理论是基于静态分析方法和世界主义的立场之上,这与现实世界不符。这样的贸易利益应被视为静态的贸易利益,按照比较优势进行贸易,尽管在短期落后国家能够获得一些贸易利益,但从长远来看,该国生产财富的能力却不能得到应有的发展。任何时候,各民族的利益都高于一切。当自由贸易损害到一国实际或潜在利益的时候,该国有权考虑自己的经济利益。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比较优势是动态且可培养的。落后的国家在面临发达国家强有力的竞争时,为了“促进生产力的成长”,有理由采取产业保护措施。针对当时的经济背景,李斯特指出,对于德、美这样的处于农工业阶段的国家如果与处于农工商业阶段的英国进行自由贸易,虽然表面上在短期能够获得贸易利益,但在长期将损害其生产力,制约其创造财富的能力。一个国家要追求的是财富的生产力,而非仅仅是财富本身。“财富的生产力比之财富本身,不晓得要重要多少倍;它不但可以使已有和已经创造的财富获得保障,而且可以使已经消灭的财富获得补偿 。”

  (三)国家干预论

  像重商主义一样,幼稚产业保护理论也强调国家在贸易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李斯特认为,政府不能作为“守夜人”,要做“植树人”,应制定积极的产业政策,利用关税等手段来保护国内市场。

  (四)关税保护制度

  李斯特认为,应采用关税制度来实现贸易保护主义。在该制度的设计上,应体现以下几点:(1)差别关税:以对幼稚产业的保护为出发点,对不同的产业征收不同的关税。比如对于国内幼稚工业相竞争的进口产品征收高关税,同时以免税或低关税的方式来鼓励国内不能自行生产的机械设备的进口。(2)有选择性的保护:并非对所有工业都加以保护,保护是有条件的。只有那些经过保护可以成长起来的,能够获得国际竞争力的产业,才对其加以保护。对于那些通过保护也不能成长起来的产业则不予以保护。(3)适时调整:对幼稚产业的保护不是无休止的,而是又限期的,超过了规定的限期,该产业即便没有成长起来,也要解除对它的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李斯特并不否认自由贸易政策的一般正确性,他认为,当一个国家解决了落后问题,即实现了工业化后,是可以选择自由贸易政策的。这是幼稚产业保护理论与重商主义以及后面提到的贸易乘数理论的一个不同之处。

李斯特的幼稚产业保护论的理论基础[1]

  李斯特的幼稚产业保护论是以生产力理论经济发展阶段论为基础的。按照他的生产力理论,所谓“生产力”是一切创造财富的能力,它的发展是一国积累财富的根本源泉。生产力由“物质资本:”和“精神资本”所创造,前者是指国家掌握的自然资源和用于物质生产的各种工具和设施;后者是指国家的社会状况、民族精神、组织制度和管理水平等精神力量和知识水平。发展生产力是推动一个国家强盛兴旺的根本途径,单纯追求财富本身是舍本求末,因为生产力是树之本,可以由此而产生财富的果实,结果实的树比果实本身价值更大,所以“财富的生产力比之财富本身,不晓得要重要多少倍”。

  李斯特还认为一个国家不能为眼前的比较利益而牺牲民族工业的发展。工业在发展生产力上所起的作用十分巨大,远非农业所能同日而语,例如,建立和发展大工业能够激发人们的进取精神、支持和保护科学技术的发展,增强全社会的时间效率、推动自然资源的有效利用、加速物质生产资料的形成和增长,从而促使社会财富和精神力量迅猛增加。所以,发展国内工业是发展社会生产力最有效的途径,国家应该保护这个生产财富的民族工业。

  李斯特又从历史演进的角度出发,以部门经济的发展状况作为划分标准,把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分为五个阶段:原始末开化时期——畜牧时期——农业时期——农工业时期——农工商时期。在他看来,在经济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应采取不同的对外贸易政策。一个国家从原始末开化阶段转向畜牧时期,再转向农业时期,对外贸易并未发展起来,不需要制定贸易政策。由农业时期转向工业的初期发展阶段,可以而且应该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出口农产品,进口工业品,可以为本国发展工业提供一定的条件。但是,当它的经济发展已达到较富裕的程度,即已完全处于经济发展的农工业时期时,为了保护国内工业的大力发展,以避免国外竞争的猛烈冲击,就必须实行坚决的保护贸易制度。而一旦它的发展强盛到进入经济发展的最后一个阶段,即农工商时期,足以同世界上的先进国家进行商品竞争时,保护贸易政策则应取消。因此,不能笼统地谈论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孰优孰劣,它们对国家富强的利弊作用要具体分析。

  李斯特以上述两个理论为基础,对英国古典经济学家的对外贸易理论提出了尖锐的批评。他认为那些理论体系存在三个主要缺点:一是推行“世界主义经济学”,即把将来世界各国经济高度发展之后,才能实现的经济模式作为论述问题的出发点,完全忽视各国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特点。二是只单纯追求当时的财富增值,不考虑国家和民族的长远经济发展利益。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不懂得,建立本国的工业虽然暂时须付出较高的代价,但却带来生产力的增长,以及对外竞争能力的不断提高。三是过分地强调自由竞争,否定国家干预经济的作用。在国家之间仍处于竞争或对立的状态下,如果仅靠经济力量不能处于优势的话,国家的干预是必不可少的。

对幼稚产业保护理论的置疑

  尽管对幼稚产业的保护成为过去5O多年间各个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通行的做法,尽管对幼稚产业进行一定的保护并不违背WTO的有关规则,但还是有许多人对这种做法提出了置疑。归纳起来,大概有以下3点:

  1. 幼稚产业选择问题。虽然从理论上讲,幼稚产业保护论有其合理性,对本国经济有积极的一面,但在现实中却难以实施。试想,为了成功运用保护政策,政府要确定哪个行业最终是有利的,并权衡保护该行业的利弊,这项任务谈何容易!通过政治程序来挑选被保护的幼稚产业更加困难,因为这种做法往往是在保护那些在政治上强有力的行业,而且一旦这样的行业得到免除外国竞争的保护,“暂时性”的保护政策很难取消。

  2. 被保护产业无效率问题。对幼稚产业的保护之所以有效,就在于这种保护能帮助该产业提高效率,增强市场竞争力。但很多情况下,我们是在为产业的无效率发展提供便利,一旦保护不复存在,它们同样会在国外同类产业的竞争下走向灭亡。

  3. 国际资本市场融资。幼稚产业保护论要求政府对幼稚产业的发展提供便利条件,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便利的融资条件,甚至由财政对其进行直接补贴。这样做的一个假设前提就是该产业没有能力在国内或国际资本市场上融资。

幼稚产业保护理论的合理利用

  历史上对幼稚产业保护问题的争论从未停息过,今天争论仍在继续。稚产业保护论具有其现实合理性。首先必须明确,幼稚产业具有发展潜力,能通过一系列措施提高生产能力,参与市场竞争。但正如前文所说,这样具有潜在比较优势的产业应该有能力通过在资本市场上融资推动自身发展,为什么还需要政府的保护呢?这里不得不提及资本市场融资的风险:

  第一,国内资本市场投资供给有限,融资成本较高。相比而言,国际资本市场能有效克服这一弊端,降低融资成本

  第二, 由于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对国外投资环境了解不够,倾向于以热钱投资国外市场。据统计,目前在国际资本市场上流动的资本中,大部分是追求短期利益的投机性资本,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热钱”,它们会随着国内国际形势的风吹草动而迅速的流入或流出一个国家,不利于一国经济金融秩序的稳定。1994年的墨西哥正是由于热钱的大量流出导致比索兑美元贬值4O%,对其经济造成严重冲击。

  第三,汇率变动。当今外汇市场瞬息万变,汇率变动也会影响到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融资,可能大大提高其融资成本。虽然利用远期汇率市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短期借款中外汇波动的风险,但不能完全消除风险,而且远期汇率市场没有覆盖长期借款领域。

  由于上述风险的存在,政府为何不为前景光明的幼稚产业的发展铺平道路,而让其自行去资本市场上融资呢?这样既可以确保幼稚产业快速平稳的发展,尽快赶上国际先进水平,又可以保证国内经济金融秩序的稳定。

  不过在当今这样一个经济全球化的时代,政府要有效实施对幼稚产业的保护,还须注意以下几点:

  1. 保护期限的确定。保护幼稚产业的最终目的是提高其国际竞争力,一旦达到目的,就应该撤销保护政策。设定适当的保护期限,可以激励被保护产业充分利用保护期内的优惠条件提高生产效率,增强竞争力,有效避免了 老态龙钟的幼稚产业” 的出现。

  2.加强保护过程中的监管。政府需要对处于保护期内的幼稚产业实行必要监管,督促其在政府的帮助下正当利用优惠政策,努力提高生产效率。

  3. 鼓励国内竞争。制定有关法律法规,以强化保护政策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参考文献

  1. 陈志友.《国际贸易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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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共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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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27.8.* 在 2009年1月5日 11:50 发表

不是应该是李斯特提出的贸易保护理论吗?

回复评论
Angle Roh (Talk | 贡献) 在 2009年1月5日 14:41 发表

124.227.8.* 在 2009年1月5日 11:50 发表

不是应该是李斯特提出的贸易保护理论吗?

关于李斯特的贸易理论,您可以参阅李斯特的保护贸易学说

回复评论
218.79.24.* 在 2016年8月18日 22:26 发表

国外热钱和汇率变动对优质产业保护有什么影响?这样的话更应该进行保护,而不是“自行去资本市场融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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