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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里德里希·李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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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里德里希•李斯特(Freidrich Lis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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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里德里希•李斯特(Freidrich Liszt)
德国历史学派的先驱者:弗里德里希•李斯特(Freidrich Lis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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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里德里希·李斯特

  弗里德里希•李斯特(Freidrich Liszt,1789-1846)是古典经济学的怀疑者和批判者,是德国历史学派的先驱者。李斯特的奋斗目标是推动德国在经济上的统一,这决定了他的经济学是服务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

  李斯特主张建立关税同盟,1818年普鲁士废除境内关税。关税同盟施行组织是由李斯特发起1819年的建立的德国商人和制造商联合会, 要求建立关税同盟,全德建立了南北两个关税同盟,互相免税,1843年建立了全德关税同盟.1835年开始建立全国统一铁路网,实现交通统一。通过不懈努力,经济学家李斯特提出的通过经济统一实现政治统一的方式得以实施,关税同盟的建立使贸易壁垒被打破,德意志经济快速发展。

  李斯特的税收思想,主要体现于他对保护关税的论述中。他认为德国资本主义经济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应采取保护主义。李斯特抨击了英国古典学派自由放任和 “世界主义”政策,认为它忽视了国家的作用和不同国家经济发展的民族特点,因而竭力反对自由贸易政策,主张实行保护关税制度。李斯特认为,财富的生产比财富本身重要得多。向国外购买廉价商品,似乎可以增加财富,看起来比较划算。但从长远来看,将会阻碍德国工业发展,使德国长期处于从属国地位。为了培养德国的生产力,政府必须采取保护关税政策。他说:“财富的生产力比之财富本身,不晓得要重要到多少倍。”(《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向别的国家购买廉价的商品,表面上看起来是要合算一些,但是这样做的结果,德国工业的生产力就不能获得发展,德国将处于落后和从属于外国的地位。而采取保护关税的政策,起初会使工业品的价格提高,经过一定时期,生产力提高了,商品生产费用就会跌落下来,商品价格甚至会低落到国外进口商品的价格以下。李斯特所主张的生产力论和在这个理论基础上提出的保护关税政策当时确实促进了德国工业的发展,使它在很短的时期内就赶上了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

  李斯特的一生串连着一系列的失败和困苦。1819年,由于组织旨在统一德国经济的全德工商联盟受到迫害,被迫辞去蒂宾根大学教授职务,并被解除其他政府公职。1820年,担任市议员期间,由于提出激进的民主改革主张,被以“煽动闹事,阴谋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判处10个月监禁。李斯特潜逃到了法国和瑞士。两年后回国,随即被关押。为了彻底摆脱这个危险分子,政府同意他移居美国。1825年李斯特一家到了美国。他开始经营农场,还担任过报社编辑,并开办了一个规模很大的媒矿。1832年,李斯特回到欧洲参与莱比锡—德累斯顿铁路建设工程,他希望通过建立全国铁路系统推动德国经济的统一。1834年,德国关税同盟建立。但他的全国铁路系统计划由于封建割据和资产阶级的狭隘的惟利是图本性失败。1837年,李斯特在美国的矿山在美国的银行危机中破产了,李斯特陷入生活困境中。其间,李斯特一直受到政府的监视,并受到再次被监禁的威胁。尽管他不断努力,仍然不能在他的祖国找到一份固定职业。李斯特被迫流亡法国。法国梯也尔政府曾邀请他担任铁路建设和贸易政策方面的要职,但由于法国对德国的侵略性态度,李斯特拒绝了,主要靠给报社撰稿牟取微薄的收入。俄国财政部长曾经聘请他在政府中担任要职,以推行他的“国民体系”,李斯特因为俄国实行专制的沙皇制度而拒绝了。1841年,李斯特曾经被委任为《莱茵报》主编,由于健康原因未能成行(不久后马克思担任了这一职务)。1846年,英国废除“谷物法”,这对力主贸易保护主义的李斯特是一个打击。随后,李斯特提出建立英德联盟的计划没有被理彩,而他参与德国关税同盟工作的愿望也一直得不到实现。此时,李斯特陷入深深的失望中。“他对德国实现他为之奋斗的民族资产阶级 ——资本主义的进步感到无望,被容克地主封建反动势力在‘科学界’和新闻界的御用文人的越来越肮脏的污篾搞得一蹶不振,被他自己的阶级——优柔寡断的怯懦的德国资产阶级——可耻地抛弃。”一直身体健壮的李斯特此时明显衰老了,他已经无法忍受肉体和精神上的挫折。李斯特看不到个人和国家的前途,加上疾病缠身和生活困顿,他陷入了绝望。在给朋友的信中,李斯特说:“我如果没有写作所得的收入,就只能靠妻子的财产(我是什么也没有)糊口度日了。可是,这些收入和财产也不足以维系妻子和孩子们的生活,我几乎陷入了绝境。”1846年11月30日,李斯特在一个小镇开枪自杀,结束了57岁的生命。

李斯特的贸易保护理论

  1.国家干预学说

  李斯特从强调落后国家的特殊国情、落后国家所处的较低的发展阶段以及落后国家的特殊利益的角度,提出必须对私人经济实行干预的主张。李斯特尤其强调,当一国经济实力处于扩张并且正在向农业和制造业或农业、制造业和商业并存的经济强国转变的关键时期,尤其需要借助于国家干预的力量,他甚至认为这一时期的国家干预应当是有意识、有目的的,使本国的经济发展“趋于人为的方向。”李斯特不赞同英国古典学派的自由放任的经济理论,为此,他力主在现有的经济学体系中加进国家经济学的内容,使之趋于完善。他为了突出其国家干预学说的理论地位,甚至这样写道:“作为我所创立的体系中的不同特征的是国家。国家的本质是处于个人与整个人类之间的中介体,我的理论的整个结构就是以这一点为基础的。”

  那么,国家应当如何对经济实行干预呢?李斯特认为,对经济的一切领域实行干预并非明智之举,国家的干预或管制只能限于部分领域,即“关于国民个人知道得更清楚、更加擅长的那些事,国家并没有越俎代庖;相反地,它所做的是,即使个人有所了解、单靠他自己力量也无法进行的那些事。”李斯特还具体提到了国家需要做的事情,包括:借助于海军和航海法规保护本国的商船;修筑公路、铁路、桥梁、运河、防海堤等基础设施;制定专制法和各项有利于生产与消费的法规;为促进本国制造业成长,实行保护贸易,等等。总之,国家的使命是促进财富和生产力增长,使本国由野蛮转变为文明,由弱小演化为强大。

  2.贸易保护

  从某种意义上说,李斯特的贸易保护理论是他的国家干预学说的延伸。他根据对贸易史所作的考察,提出了大致上同他的经济发展阶段相对应的三个贸易发展阶段。在第一阶段,经济落后的国家应同较先进国家实行自由贸易。以此为手段。使自身摆脱未开化状态并求得农业上的发展:在第二阶段上实行保护贸易,以促进本国制造业、海运业和商业的发展;在第三阶段,当该国的制造业、农业、商业及整体经济实力有了高度发展之后,再逐步恢复到实行自由贸易,在国内外市场上同其他国家进行毫无限制的竞争。李斯特认为农业、原料、科技可以自由贸易,但工业产品自由贸易有损国内工业发展,因此国家干预经济发展十分必要。一个相对落后国家,应该建立起保护性而非财政性,且有条件、有时间限制的关税制度。他认为,随着本国生产力发展,关税水平应该上升,以便于本国商品占有国内市场。李斯特认为关税保护对象是工业中重要部门,经发展能与外国产品竞争部门,应重点保护技术部门;对于不太重要经济部门应低层次保护,对虽新生但并无强有力竞争部门则不需保护;根据国家特有环境和工业情况来决定采取对工业品禁止输入或规定适当税率办法。

  对输出加以禁止或征税,不对自然产物输入征税;退税办法只适用于仍然要从国外输入的半制成品;不鼓励为使本国工业品能在第三国竞争而使用奖励金;课收关税应当有一定限度:“不可使输入和消费因此受到限制,否则不但将削弱国内生产力,而且也将使增加税收的目的受到挫折”“如果任何技术工业不能用原来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保护税率建立起来,不能靠在20%-30%税率不断保护下持久存在,那就缺少工业力量基本条件”关税保护措施实施应有步骤进行,“关税只应当随着国内或从国外吸引来的资本、技术才能和企业精神的增长比例而提高,只应当随着国家对于原来专供输出用的那些剩余原料与天然产物能够改由自己利用的进展比例而提高。”

  李斯特用民族主义代替古典学派世界主义,他看到了不同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利益冲突,并分析了关税政策对国内产业影响。不仅着眼于国际分工静态利益,还注意到贸易对一国产业结构动态调整的影响。李斯特理论成为后来各种贸易保护主义重要理论基础。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实行保护贸易在性质上有很大不同。发展中国家实行贸易保护源于其经济发展内在要求,除非放弃其经济发展。贸易保护政策是发展中国家实现工业化唯一选择。而且其政策目标之一是纠正国际贸易中由于需求弹性不同而产生的一系列不平等因素,缩小制成品与初级产品收入需求差异,因而并不会妨碍世界贸易增长速度。然而发达国家贸易保护政策对制成品保护旨在扩大制成品与初级产品收入需求差异,如果发达国家对本国初级产品生产也进行保护,则进一步加重了制成品与初级产品之间不平等贸易程度。

  因此,不仅不是必须的,而且还会降低世界贸易规模和增长速度。如果发达国家减少或取消贸易保护政策,发展中国家出口将增加,世界贸易将会扩大。不仅如此,由于发展中国家存在较高的工业品进口需求弹性,因此,贸易形成了“互惠”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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