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斯特的保护贸易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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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里德里希·李斯特(Friedrich List,1789—1846)是19世纪上半叶德国著名的经济学家,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历史学派的主要先驱者,保护贸易的倡导人。他将汉密尔顿的保护幼稚工业理论加以发扬,综合成为一个更为系统和完整的理论体系,而被后人推崇为保护贸易理论的鼻祖。其主要著作是《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1841),该书系统地阐述了他的保护贸易理论尤其是保护幼稚工业理论。
19世纪初期的德国,是一个落后的封建农业国,虽然工业已获得较迅速的发展,但其发展水平远比工业革命已经完成的英、法两国落后,而且与已进入工业革命阶段的美国和荷兰等也存在相当差距。德国受到英、法等国自由贸易政策的冲击,大量廉价商品涌入德国的市场。因而怎样摆脱外国自由竞争的威胁,保护和促进德国工业的发展,成为德国工业资产阶级的迫切要求。李斯特的保护贸易学说就是在这个背景下提出的。
李斯特建立了以生产力理论为基础,保护关税制度为核心的保护幼稚工业理论。这一理论在承认自由贸易利益的前提下,主张以保护贸易为过渡,扶持有前途的工业,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最终实现自由贸易。
1、生产力理论
李斯特所谓的生产力是指一切创造财富的能力,其发展是一国财富力量的根本源泉。他认为财富的生产力比财富本身要重要得多,它不但可以使已有的和已经增加的财富获得保障,而且可以使已经消失的财富获得补偿。发展生产力是推动一个国家强盛兴旺的根本途径,因为生产力可以使一个国家在物质财富的数量上获得无限的增进。而工业在发展生产力上所起的作用十分巨大,所以,发展国内工业是发展社会生产力最有效的途径,国家应该高度重视。他主张德国和一些经济落后国家应实行保护关税政策,以保护国内工业和市场。
同时他也承认,采取保护关税政策阻止廉价的英国工业品进口,会使德国工业品价格提高,在价值方面受损,并使国民生产率有所降低。但他把这看成是发展德国工业和提高国民生产率的一个条件,经过一段时期后,德国工业将会得到充分发展,生产力也将随之得到提高。而且也有利于国家竞争实力的增强,有利于德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政治经济独立。因此,德国应允许在国内自由竞争,对外实行保护政策,国家也应扶持幼稚工业,使其在国内外市场站稳脚跟。
2、历史发展阶段论
李斯特又从历史演进的角度出发,用历史方法分析了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他指出:从经济方面看来,各国的经济发展可以分为原始末开化时期、畜牧时期、农业时期、农工业时期和农工商业时期五个阶段。各国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采取的贸易政策也应不同。由未开化转人畜牧或农业初期发展阶段的国家,进行自由贸易是大有好处的;而处在农工业阶段的国家,由于本国现有的幼稚工业已有一定的基础,尚未发展到能与外国产品相竞争的地步,则必须实施保护关税制度来保护国内工业的大力发展以避免国外竞争的猛烈冲击,但这种保护贸易政策是暂时的、有条件的;当进入农工商阶段后,由于国内工业产品已足以同世界上的先进国家进行竞争,则可逐步实行自由贸易政策。
根据西欧各国和美国的历史和经济特点,李斯特认为,葡萄牙与西班牙等国处在农业时期;德国和美国处在农工时期;法国处在由农工时期向农工商时期转变的阶段;只有英国是处在农工商时期。所以,李斯特认为德国应实行保护幼稚工业政策。
3、对古典学派自由贸易理论的批评
根据上述两个基本理论,李斯特主要从三个方面尖锐批评了古典经济学派。
一是古典经济学派贸易学说忽略了各国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特点。古典经济学派的自由贸易理论认为,各国按照地域分工和“比较成本”可以形成和谐的国际分工,并在这种分工的基础上实行自由贸易。李斯特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他们是以世界经济主义为基础的,没有考虑到国家的存在和各国经济发展的特点,把将来世界各国经济高度发展之后才能实现的经济模式作为了论述经济问题的出发点。。他认为,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所处的历史阶段不同,应当制定适合本国经济特点的理论和政策。当时德国所处的历史阶段落后于英国,因此应当实行保护贸易,以发展德国的生产力。
二是只单纯追求当前的财富交换,不考虑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利益。根据比较利益说,在其它国家能用较低成本生产的商品,本国就不必再生产,而可以通过对外贸易来交换它。他认为,这种英国资产阶级所追求的,经英国古典学派所论证的自由贸易理论只符合于英国的利益,而不利于其它国家。虽然建立本国的工业暂时须付出较高的代价,但却能带来生产力的增长和对外竞争力以及国家实力的增强。
三是片面强调自由竞争,否定国家干预经济的作用。李斯特认为一国只有依靠自己的力量和资源来维持生存和保持独立,尤其那些经济落后的国家,如果不推行保护贸易制度,非但不能发展国内工业,促进经济发展,还会危及自己的独立地位。还以英国和德国为实例,指出世界范围的自由贸易,符合工业发达的英国资本进行对外经济扩张和垄断世界市场的需要。而作为工业落后的德国,如果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就永远不可能发展到经济发达国家的水平。
4、保护关税制度
根据以上论述,李斯特又提出一些有关的原则和措施,进一步阐述了保护贸易学说。他认为,经济落后的国家只有依靠保护关税制度,才能发展生产力,并进入先进国家行列。李斯特还认为,保护贸易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本国幼稚工业的发展,从而促进生产力的进步,而且保护贸易政策的最终目的仍然是进行自由贸易。保护贸易并不是要保护所有产业,农业产品和原料等不需保护,一国工业虽然幼稚,但在没有强有力的竞争者时,也不需要保护。只有那些处于农工业阶段国家的刚刚开始发展,且遭遇国外强有力的竞争而又无法相抗衡的新兴工业,才需要保护。与国家工业发展有关的那些产品,也应加以保护。
李斯特还十分强调受保护的产业要有发展前途,即受保护产业应具有潜在的发展优势,经过一段时间的保护和发展之后能够成长起来,并能带动整个经济的发展。而且保护的重点是那些对国家独立自主和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幼稚工业(如纺织工业)。同时,对不同工业部门的保护程度要区别对待。那些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即建立和经营时需要大量资本、大规模机械设备、高度技术知识和丰富经验以及人数众多的、生产最主要的生活必需品的工业部门,要特别注意保护,其保护税率应该与它们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对于其它较次要的工业部门,则给予较低程度的保护,其税率应比照主要工业部门适当降低。部分产业只有待保护条件成熟后才能进行保护。保护时间应以三十年为最高期限。在此期限内,被保护的工业仍无法独立发展时,就无须再保护。换言之,保护贸易不是保护落后和低效率。禁止输入和征收高额关税是建立和保护国内工业的主要手段,同时以免税或征收少量进口税的方式鼓励复杂机器的进口,以促进国内工业的发展。
此外,李斯特也指出,在尽量利用本国资源,发展本国工业的同时,也应利用一些有利可图的国际分工,否则,也是不可取的。
首先,李斯特的国际贸易学说体系的建立,标志着从重商主义分解出来的资产阶级国际贸易学说的两大学派——自由贸易学派和保护贸易学派的形成。
其次,李斯特的保护贸易理论不仅对德国工业资本主义的发展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而且为经济较落后的国家指明了一条比较切合实际的国际贸易发展道路,至今,仍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再次,他把对生产力的研究放在首位,以生产力理论同古典学派的绝对成本说和比较成本说分庭抗礼,用保护贸易理论来抨击自由贸易理论,用历史发展阶段论和民族主义来反对英国古典学派的世界主义;强调保护的过渡性和有选择性,且最终目的是实行自由贸易,具有一定的进步性。
最后,保护幼稚工业理论也存在许多缺陷:对生产力的理解比较含糊,对影响生产力的因素的分析也很混乱;对经济发展阶段的划分歪曲了社会经济发展的真实过程;保护对象的选择缺乏客观具体的标准等。
1、经济发展阶段的划分标准太片面。
李斯特以部门经济的发展程度为标准,把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划分为五个时期。李斯特实际是在表明,人类社会的发展阶段应以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为标准进行划分。这种观点太片面,太不严格。我们知道,生产力只是人类进行生产的一个方面。人类在进行生产时,除了与自然界发生关系外,相互之间还结成一定的关系,即生产关系。人们改造自然和发展生产力的活动,总是在一定生产关系中进行的。每个人在生产中都处于不同的地位和属于不同的社会阶层。社会阶层与社会阶层之间以及它们与生产资料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这在人类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的划分中是一种重要的标准。李斯特忽视了这一标准,因此说,他所提出的划分标准是片面的。
2、过分强调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并不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
如果说斯密的自由贸易思想过分强调了市场机制对经济运行的自发调节作用是走向了一个极端,那么,李斯特的保护贸易思想过分强调国家对经济运行的干预作用则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现实的经济运行和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要使经济协调、稳定、快速地向前发展,既离不开斯密所说的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在经济运行幕后的自发调节,也离不开李斯特所说的政府干预这只“看得见的手”在经济运行台前的人为调节。这就如同一个人生活中需要右手但也离不开左手一样,只有让两只手协调起来共同行动,才会获得最佳效果。
李斯特实在是太有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