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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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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工商食官

  工商食官是周代,尤其是西周春秋时期工商业发展的基本制度。西周官营手工业制度,指当时的手工业者和商贾都是官府管的奴仆,他们必须按照官府的规定和要求从事生产和贸易。在这种制度下,周王室和诸侯都有官府管理的各种手工业作坊,属司空管辖。这些手工业作坊的各类生产者称为百工,他们既是具有一定技艺水平的工匠,又是从事手工业生产的管理者。

  “工商食官”按三国时韦昭解释是:“工,百工;商,官贾也。《周礼》曰府藏皆有贾人,以知物价。食官,官禀之。”

  “工,”可比之于今天的国企;“商”可比之于今天的国营公司。所有员工由国家发工资养活;所有员工创造的价值由国家支配。内容就这么简单。

  商王朝设有“工官”管理手工业者及其生产,有一定的编制。生产以族为单位且具有专业化的特点。商末周初关于“殷民六族”、“殷民七族”的记载对此有详细论述。

工商食官的发展历史

  远在上古,中国的商业就已经产生,中国商人开始活跃起来了。商代,堪称商业和商人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商族始祖契佐禹治水有功而封于商。“殷人之王,立皂(槽)牢,服牛马,以为民利,而天下化之。”(《管子·轻重戊》)商人因其早期游牧部落的性质,在频繁迁徙中,为本族生活的需要,与其他部落开始了粮食、牲畜、工具、生活必需品的交换,交换区域、范围不断扩大,逐渐形成了商业的萌芽,商族因此成为中国商业的鼻祖。到了成汤时期,商族的手工业发展起来,他们用自己生产的“文绣纂组”去交换夏人的粮食,“一纯得粟百锺”。《管子·轻重甲》一篇分析商的崛起和夏的衰落,有颇为深刻的评论:

  商的强大,是工商业的作用。商动员社会力量,从事纺织刺绣。夏宫廷有宫女三万,所用文绣,皆需用粮食与商国交换。结果,夏拥有天下,但国家的用度不足,商只有区区七十里方圆,但却国用充足,人民富有。不是商的天能降粮食,也不是商的地能出产宝贝,是因为商的大臣伊尹能够洞察秋毫、把握良机,善于权衡轻重、流通天下的缘故。是商业的发展,缔造了商国的繁荣,这种繁荣,最后给了商定鼎天下创造了条件。故,商人兴商,商业兴商。“工商食官”是商、周时期农村公社制度存在的前提下工商业的一种发展模式,同时也是国家对工商业的一种管理制度。西周时期的商人按照村社组织的形式存在,以家庭或家族为单位,主要为天子、诸侯、贵族为主体的统治阶级作工商业服务。商人一方面向国家提供商品,另一方面也为国家出售商品。这与后代的官营商业有所不同:商人家族对其控制下的商业资源也有相当程度的支配权,国家只是名义上的最高所有者;商人为国家提供商品,也是通过买卖的方式,只不过购买的对象受到限制,主要顾客是贵族统治阶级。

  因为工商的服务对象以统治国家的天子、诸侯、领主、贵族为主,所以具有“公”的性质;另一方面,工商对自己的产品或者商品有一定程度的自由支配权,又具有“私”的特点。这就是“工商食官”的两重性。在“工商食官”制度下,工商业家族具有职业世袭的特征,擅长经商者的家庭或家族在被国家认可之后,又以国家法令的形式固定下来,世代相袭,不得改弦易辙。西周时期,商人是“国人”的一部分,在理论上属于平民阶层。不过,因为职业的强制性和服务国家、贵族的特点,使得他们对国家、诸侯、贵族有很大的依赖性,所以不完全拥有自由人的地位和权利。西周末年,周宣王封其弟于郑,后东迁新郑,赐商人与其同往,郑国因此得以兴起。商人可以被天子赐予贵族,这说明商人对国家、诸侯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

  工商食官制度盛行于西周时期,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私营手工业的出现,以及官营手工业效率低下,周王室的衰微,导致了工商食官制的衰落,至战国后期,彻底终结,但是演化出的官营手工业一直存在。

工商食官的特点[1]

  (1)“工商食官”制度是第三次社会大分工已经出现到最终完成之前这一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也就是说它是社会分工尚不发达的产物。恩格斯曾经说过:“起初是部落与部落之间通过各自的氏族首长来进行交换;但当畜群开始变为特殊财产的时候,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换便越来越占优势,最终成为交换的唯一形式。”① 这就是说,交换最初主要掌握在集体的手中。由集体之间交换为主到个人之间的交换占优势,这是一个长时期的历史过程。进入阶级社会之后,这一转变仍然长期存在。在中国先秦时期,就演变成所谓的“工商食官”制度。

  (2)“工商食官”制度实际上夏商时期就已经出现,而在周代达到鼎盛,主要是西周春秋时期,春秋末开始遭到破坏,战国时期解体。

  (3)“工商食官”制度指的是官营工商业在当时的工商业发展中占据绝对优势,并不是说当时不存在私人工商业,不过后者的发展只是微乎其微。

  (4)“工商食官”制度是农村公社制度下的产物,因此,作为农村公社基础的井田制度实际上也是“工商食官”制度存在的基础,两者的存在相始终。工商食官制度下工商业者的组织形式完全是井田制度下农民组织形式的翻版。春秋时期齐国的工商就是证明:第一,工商业者与农民都是集中居住,职业世袭。第二,组织方式基本相同,“五家为轨,轨为之长;十轨为里,里有司;四里为连,连为之长;十连为乡,乡有良人焉”。 第三,都不能随便改业,即所谓“民不迁,农不移,工贾不变”。 战国时期井田制度遭彻底破坏,授田制取而代之,与此同时,私人工商作为一个专门的社会阶层开始活跃在社会经济舞台上,“工商食官”制度正式解体,第三次社会大分工最终完成。

参考文献

  1. 朱红林.周代“工商食官”制度度再研究(A).2004,1:14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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