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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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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工商食官

  工商食官是周代,尤其是西周春秋時期工商業發展的基本制度。西周官營手工業制度,指當時的手工業者和商賈都是官府管的奴僕,他們必須按照官府的規定和要求從事生產和貿易。在這種制度下,周王室和諸侯都有官府管理的各種手工業作坊,屬司空管轄。這些手工業作坊的各類生產者稱為百工,他們既是具有一定技藝水平的工匠,又是從事手工業生產的管理者。

  “工商食官”按三國時韋昭解釋是:“工,百工;商,官賈也。《周禮》曰府藏皆有賈人,以知物價。食官,官稟之。”

  “工,”可比之於今天的國企;“商”可比之於今天的國營公司。所有員工由國家發工資養活;所有員工創造的價值由國家支配。內容就這麼簡單。

  商王朝設有“工官”管理手工業者及其生產,有一定的編製。生產以族為單位且具有專業化的特點。商末周初關於“殷民六族”、“殷民七族”的記載對此有詳細論述。

工商食官的發展歷史

  遠在上古,中國的商業就已經產生,中國商人開始活躍起來了。商代,堪稱商業和商人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商族始祖契佐禹治水有功而封於商。“殷人之王,立皂(槽)牢,服牛馬,以為民利,而天下化之。”(《管子·輕重戊》)商人因其早期游牧部落的性質,在頻繁遷徙中,為本族生活的需要,與其他部落開始了糧食、牲畜、工具、生活必需品的交換,交換區域、範圍不斷擴大,逐漸形成了商業的萌芽,商族因此成為中國商業的鼻祖。到了成湯時期,商族的手工業發展起來,他們用自己生產的“文繡纂組”去交換夏人的糧食,“一純得粟百鍾”。《管子·輕重甲》一篇分析商的崛起和夏的衰落,有頗為深刻的評論:

  商的強大,是工商業的作用。商動員社會力量,從事紡織刺繡。夏宮廷有宮女三萬,所用文繡,皆需用糧食與商國交換。結果,夏擁有天下,但國家的用度不足,商只有區區七十里方圓,但卻國用充足,人民富有。不是商的天能降糧食,也不是商的地能出產寶貝,是因為商的大臣伊尹能夠洞察秋毫、把握良機,善於權衡輕重、流通天下的緣故。是商業的發展,締造了商國的繁榮,這種繁榮,最後給了商定鼎天下創造了條件。故,商人興商,商業興商。“工商食官”是商、周時期農村公社制度存在的前提下工商業的一種發展模式,同時也是國家對工商業的一種管理制度。西周時期的商人按照村社組織的形式存在,以家庭或家族為單位,主要為天子、諸侯、貴族為主體的統治階級作工商業服務。商人一方面向國家提供商品,另一方面也為國家出售商品。這與後代的官營商業有所不同:商人家族對其控制下的商業資源也有相當程度的支配權,國家只是名義上的最高所有者;商人為國家提供商品,也是通過買賣的方式,只不過購買的對象受到限制,主要顧客是貴族統治階級。

  因為工商的服務對象以統治國家的天子、諸侯、領主、貴族為主,所以具有“公”的性質;另一方面,工商對自己的產品或者商品有一定程度的自由支配權,又具有“私”的特點。這就是“工商食官”的兩重性。在“工商食官”制度下,工商業家族具有職業世襲的特征,擅長經商者的家庭或家族在被國家認可之後,又以國家法令的形式固定下來,世代相襲,不得改弦易轍。西周時期,商人是“國人”的一部分,在理論上屬於平民階層。不過,因為職業的強制性和服務國家、貴族的特點,使得他們對國家、諸侯、貴族有很大的依賴性,所以不完全擁有自由人的地位和權利。西周末年,周宣王封其弟於鄭,後東遷新鄭,賜商人與其同往,鄭國因此得以興起。商人可以被天子賜予貴族,這說明商人對國家、諸侯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關係。

  工商食官制度盛行於西周時期,春秋戰國時期隨著私營手工業的出現,以及官營手工業效率低下,周王室的衰微,導致了工商食官制的衰落,至戰國後期,徹底終結,但是演化出的官營手工業一直存在。

工商食官的特點[1]

  (1)“工商食官”制度是第三次社會大分工已經出現到最終完成之前這一特定歷史條件下的產物,也就是說它是社會分工尚不發達的產物。恩格斯曾經說過:“起初是部落與部落之間通過各自的氏族首長來進行交換;但當畜群開始變為特殊財產的時候,個人與個人之間的交換便越來越占優勢,最終成為交換的唯一形式。”① 這就是說,交換最初主要掌握在集體的手中。由集體之間交換為主到個人之間的交換占優勢,這是一個長時期的歷史過程。進入階級社會之後,這一轉變仍然長期存在。在中國先秦時期,就演變成所謂的“工商食官”制度。

  (2)“工商食官”制度實際上夏商時期就已經出現,而在周代達到鼎盛,主要是西周春秋時期,春秋末開始遭到破壞,戰國時期解體。

  (3)“工商食官”制度指的是官營工商業在當時的工商業發展中占據絕對優勢,並不是說當時不存在私人工商業,不過後者的發展只是微乎其微。

  (4)“工商食官”制度是農村公社制度下的產物,因此,作為農村公社基礎的井田制度實際上也是“工商食官”制度存在的基礎,兩者的存在相始終。工商食官制度下工商業者的組織形式完全是井田制度下農民組織形式的翻版。春秋時期齊國的工商就是證明:第一,工商業者與農民都是集中居住,職業世襲。第二,組織方式基本相同,“五家為軌,軌為之長;十軌為里,里有司;四里為連,連為之長;十連為鄉,鄉有良人焉”。 第三,都不能隨便改業,即所謂“民不遷,農不移,工賈不變”。 戰國時期井田制度遭徹底破壞,授田制取而代之,與此同時,私人工商作為一個專門的社會階層開始活躍在社會經濟舞臺上,“工商食官”制度正式解體,第三次社會大分工最終完成。

參考文獻

  1. 朱紅林.周代“工商食官”制度度再研究(A).2004,1:14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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