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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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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法是指国家在对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节与控制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经济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特征

  (一)宏观调控法的目的具有鲜明的社会公利性

  从世界各个市场经济国家的宏观调控实践来看,宏观调控的着力点主要集中于物价、就业经济增长速度国际收支四大方面,目标是保持物价稳定、实现充分就业、保持经济适度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追求的是包含了全体国民的公共利益,即社会公共利益(因为主要体现在经济领域,故也可称之为社会公共经济利益1。

  (二)宏观调控法的发展理念是科学的可持续发展观,具有全面性、协调性

  科学的町持续发展观是一种全面的、协调的、着眼于社会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的发展观,它要求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必须兼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人口控制,要求在实现当代公平的同时必须确保代际公平,这是对旧有的片面追求经济增长速度的发展观的超越与扬弃 宏观调控法的任务就是根据科学的发展观的要求,通过建立和完善计划法产业政策法金融法、财政税收法、环境资源法等分支部门法体系,使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三者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矛盾,以保证社会经济得到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三)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宏观性、全局性特征

  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于预整个宏观国民经济运行时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无疑,这些经济关系都是宏观性的,关乎整个国民经济全局的。诸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检查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财政税收经济关系,货币信贷政策制定和实施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等等,都具有全局性,牵一发而动全身。直接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和社会稳定。

  (四)宏观调控性的内容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因为不同时期国际国内的政治、经济、社会形势是不一样的,所以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任务和所采取的措施、手段、步骤都要随之进行调整,这就决定了宏观调整法的内容必定有一定的弹性、灵活性,以应对不断变化的形势。上世纪90年代到本世纪头几年,我国的经济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宏观调控政策也随之由调控需求转为扩大内需。世界上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宏观调控也是不断调整的。美国二战后头二十余年以实现充分就业为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1969年至1980年改为以抑制通货膨胀为主要目标;上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实行抑制通货膨胀和稳定经济增长的调控政策和法律措施,以实现低通货膨胀下的经济持续增长。可见宏观调控法是对经济形势的回应之法,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变动性。

  (五)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具有间接性

  宏观调控法是一种“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间接干预市场的法律机制。它一般不直接规范市场主体的具体的经济行为,而是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通过计划、财税、金融货币、物价等方面的政策和法律,作用于市场,再通过市场来引导、规范、调节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以实现宏观调控目标。

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对比分析

  (一)理论基础两者都以国家干预理论作为其理论基础。所不同的是市场管理法所依据的是直接干预理论,而宏观调控法则是间接干预理论。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商品经济,市场有着及时性、灵活性等特点,能有效地促进市场竞争,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但又有着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如自发性、盲目性等,市场主体为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会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方式,不可避免地造成垄断、贫富悬殊等社会不正义问题,这些是市场自身无法克服的,也正是国家干预的根源所在,国家依法干预市场活动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垄断、抑制贫富差距扩大、提高交易的效率,所以,市场经济必须确立政府的干预。市场管理法和宏观调控法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理论而产生,而区别就在于:市场管理法以政府的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而宏观调控法以政府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

  (二)侧重点市场失灵是国家干预的根源,但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表明,国家干预也并非没有缺陷,政府干预的失灵(如过度干预、滥用干预权等)同样会妨碍交易的正常进行,政府规制的失败,就要求必须确立对政府干预的规范,从这一方面来看的话,笔者认为对市场管理法来说,它着重强调的是对市场主体一方行为的约束,通过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的约束,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交易秩序;而宏观调控法则更加注重对政府干预行为的约束,以确保政府的宏观调控权的正当行使。所以,笔者认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市场管理法侧重于确立政府干预,宏观调控法侧重于规范政府干预。

  (三)调整方式由于两者所依据的理论基础存在差异,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调整方式的差异,市场管理法通过国家对市场的直接干预来实现其职能,它通过运用行政命令规章制度之类的公权力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进行规制,如通过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依法严禁市场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为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确立一个直接的、强制性的选择标准。宏观调控法通过国家对经济活动的间接干预实现其职能,从而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选择,由此可看出,它为市场主体所确立的是一个间接的标准,具有可选性。

  (四)调整对象市场管理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管理市场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即市场管理关系。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查处中所形成的市场交易管理关系,主要存在于微观经济领域,具有直接性、强制性等特点。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指的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如财政关系、金融关系等,主要分布于宏观经济领域,具有间接性,选择性等特点。

  (五)调整方法在关于两者的调整方法上,笔者认为:市场管理法由于国家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竞争和交易行为,直接涉及市场主体的个体利益,市场管理权的不正当行使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同时也为了防止有关行政机关出于自身利益或其它市场主体利益而采用“合法”的形式损害相关主体利益,所以市场管理法的调整方法只能使用单一的法律调整手段,以维护和保证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而宏观调控法则是通过对市场的间接干预来影响市场主体的经济选择行为,具有一定的诱导性,选择性,而且其涉及面广,贯穿国民经济运行全过程,所以,可以采取以法律手段为主,经济手段行政手段为辅的调整方法,但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运用必须在法律确定的宏观调控框架内进行。

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关系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市场管理与宏观调控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两个基本手段,在不同的经济运行层面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两者有所侧重,各有分工。而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关系法制化的代表,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也在不同的经济层面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市场管理法主要存在与作用于微观自治领域,而宏观调控法主要立足于、作用于政府的宏观调控活动,但两者是密切相关的。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笔者认为主要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从作用机制的外在表现来看,市场管理法的目的是通过规制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创造自由的,稳定的市场秩序,其根本是促进市场竞争的。市场竞争是一种自由竞争、公平竞争、有序的竞争,而市场管理法的目的就在于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维系一个良好的竞争秩序,其外在的表现为促进市场竞争。而宏观调控法则通过对市场竞争的范围、竞争的目的等作出一定的限制和规定,外在的表现为一定程度上的限制市场竞争。从这一视角看,两者是对立的,相互排斥的。但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一个根本目的是为了实施和组织更好的市场竞争,而且从两者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这两方面看,二者是统一的,都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要手段,都是为了保证国民经济能持续、稳定、健康、快速的发展,所以,二者又是统一的。

  (二)宏观调控法以市场管理法为基础

  宏观调控法的功能在于保证宏观调控目的的实现及调控的合法性。而市场管理法的功能在于促进和维系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场竞争。从其内容来看,宏观调控法所确立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必须依靠市场管理法所维系的市场竞争来实现。宏观调控法所要实现的和维护的市场独立、自由、秩序等目的,也需要市场管理法在微观层次的作用的发挥,并且市场竞争秩序的良好也是宏观调控法的目的之一。宏观调控法要实现产业结构优化,离不开市场管理法,尤其是反垄断法,因为反垄断法所要规制的就是一种不合理的、非法的产业结构,它所维持的自由竞争是实现产业结构优化的根本途径。

  此外,由于上文所分析的宏观调控对市场竞争的依赖性所致,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它的制定必须依赖由市场管理法所维护的市场竞争所反馈回的信息来进行,而不能盲目制定和调控,所以,宏观调控法的制定和实施应以市场管理法为基础。

  (三)市场管理法以宏观调控法为条件

  市场管理法所维系的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场竞争必须以宏观调控法所确立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作为其最终目标,为市场竞争指明了发展方向,避免了盲目、无谓的竞争。

  宏观调控法创造和维护市场主体的独立、平等、自由和秩序,为市场管理法所追求和维系的自由竞争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有利于实现最优化的市场竞争。宏观调控法要实现的产业结构优化的目的,为反垄断法提供了指导和条件。此外,宏观调控法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律文献,也为市场管理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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