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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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外交是指利用新闻媒介来阐述和推进外交政策的方式或新闻媒介积极参与并发挥影响的外交方式,或指政府运用新闻、出版、无线电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带以及新兴的电子通讯手段,宣传对外政策。简言之,媒体外交是媒体进行或参与的外交,也可专指在政府控制下媒体参与并完成的外交。各国政府之间的外交活动通过媒体的新闻传播最终得以完成。媒体外交发端于一国政府,终端是另一国政府,或者多国政府甚至整个国际社会。
媒体外交的理论基于媒体对政治家、政府以及对跨国的和国家的政治精英的影响这一相对比较新的设想。
1965年,美国塔夫茨大学弗莱彻法律与外交学院院长埃德蒙·葛里昂(Edmund Gullion)首次提出了“公共外交”的概念,自此以后这个概念进入了官方和学术的话语体系中,并且被付诸国际关系和外交事务的具体实践中,逐渐发展成为一个与传统外交不同的理论和实践范式。在当时的冷战语境下,公共外交最为直接和典型的表征便是国际广播,葛里昂将其称之为“外交的新武器”。因此,“媒体外交”从一开始便成为“公共外交”的核心与主体。
传播渠道大致分为二级:
在第一级传播里,一国政府通过各种形式的媒体传播,发表政府声明、传递公共信息和运用国际广播,而国内外的大众媒体成为该国政府信息传播的信宿。政府在第一级传播设定外交政策议程并成为出境信息的第一把关人;
第二级传播是媒体的对外信息传播。媒体通过设定议程、塑造形象、提供信息、影响舆论等方式,把政府的外交信息传递给外国民众,并以公众舆论的方式施压于外国政府。与政府的传播角色相较,媒体是第二级传播里的信息过滤者和把关人,其在政府外交政策议程设定自己的媒体议程,进而影响公众议程以完成新闻信息传播。
媒体外交的特征
媒体外交通常具有如下特征:
1、媒体外交具有半官方性的特征。在这里,媒体自觉或不自觉地成为政府外交活动的中介、载体和工具。具体说,媒体在外交中的功能体现在:媒体是政府有力的外交资源以及获取信息的潜在情报源;媒体是一方政府发布信息甚至故意发布错误信息的工具;媒体是各国政府相互之间表达意见、通报情况的渠道,从而成为促进外交谈判的中介;媒体是一方政府向另一方民众进行宣传的有效手段。简言之,一国政府通过媒体获取对方国政府的外交信息、测试其反应,影响其受众判断,旨在促使国家之间的外交谈判朝着有利于本国利益方面良性发展。
2、媒体外交具有新闻性的特征。媒体外交是通过媒体进行新闻传播,或通过媒体记者进行外交活动的外交样式,其议题一般是具有及时性、突发性和新鲜性的具体事件,该特质决定了其成败与否、影响大小在于其是否符合新闻规律。
3、媒介外交具有短期性和直接性的特征。由于大众传媒迅速、传真的优势,使媒体外交成为短时期内的一种直接、集中和传播面广的外交行为。在国际政治中,当两国出现外交事件和国际纠纷时,两国政府总是各自通过专题的、例行的和系列的媒体报道,促使媒体在短时期内集体参与、集中传播和连续报道,制造出一种有利于己的国内舆论和国际氛围,以期通过新闻舆论压力施压于对方政府并在短时期内解决问题。
从美国的经验来看,媒体不仅仅被视为外交的工具和渠道,其本身就是外交政策中的重要一环。美国国务院2003年发表的一份有关公共外交的报告中将“推动新闻自由与媒体社会责任”作为总体外交战略的政策性环节。其基本任务是通过在全世界范围内普及“自由而负责任的媒体”的理念,从而推动美式的民主、自由等价值观。
美国国务院提出了一系列落实“媒体外交”的具体措施:
推广美式新闻教育:选派美国的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学教授到目标国家,向当地相关专业的学生和新闻工作者传授新闻学理论与实务经验,除基本的“新闻”理念,特别强调自由媒体对政府的批评与监督——即所谓的“看门狗”(watchdog)的角色;
推广美式(即“产业化”)媒体经营理念:针对目标国家的媒体所有人或经营者,提供相关的培训计划,尤其是传授广告、公关、营销、管理方面的知识,实现媒体的市场化和产业化,逐渐淡化直至最终摆脱政府的“控制”;
协助成立或强化新闻专业组织:以提供资金、指导、咨询等方式推动目标国家成立由记者、编辑、发行人等组成的专业协会,加强已有相关组织的建设,使这些组织能够履行为记者“维权”、制定专业规范等职能,提升新闻传媒的专业水准;
推动新闻传媒立法:借助跨国非政府组织(例如,“无国界记者”)和当地的行业协会,推动与新闻传媒相关的立法,确保记者报道政府事务或其他“敏感”议题时免于“外部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