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贸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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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域贸易安排(Region Trade Agreements-RTAS或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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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贸易安排是指区域内国家和地区之间通过签订区域贸易协定等方式,使得在区域内进行的贸易比在区域外的自由化程度高,简言之就是特定国家或地区之间的优惠贸易安排。
当代的区域贸易安排也被称为“WTO增强型”(WTO plus),从这个名称可以看出,区域贸易安排其实早已经超越了传统的关税减让范围,甚至超过了现有的多边贸易体制规范的范围。
区域贸易安排的兴起和发展[1]
区域贸易安排是在20世纪中叶蓬勃兴起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半个多世纪以来,
区域贸易和经济合作安排在全球产生过三次浪潮:第一个浪潮发生在20世纪50—60年代,它以1956年成立的欧洲经济共同体为标志。第二个浪潮发生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其标志是欧洲统一市场的形成以及北美自由贸易区和亚太经合组织的诞生。而1989年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的生效,则标志着美国放弃了反对区域贸易经济合作的立场,转向参与和主导地区自由贸易协定,以获取更多经济和政治利益。
这一时期,拉美和非洲区域经济合作兴起;稍后又出现了亚太经合组织(当时仅12个成员)和东盟自由贸易区。第三个浪潮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一直延续至今。这次浪潮的特点是区域贸易协定特别是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在全球各地涌现。据WTO统计,到2003年5月,通知WTO/GATT的区域贸易协定已经超过265个。据预计,到2005年,区域贸易协定可能达到300个。
在东亚地区,各类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大量涌现,构成第三次浪潮在亚太舞台上的主角。
在美洲地区,加拿大同智利达成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同南锥体共同市场的谈判正在进行中。墨西哥同欧盟达成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美国同约旦达成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同智利、韩国、新加坡和土耳其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也以“快车道授权”在谈判。在加勒比地区,有13个成员的加勒比共同体同多米尼加和古巴达成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
在非洲地区,区域经济合作将以自由贸易区为主,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商签,还有待一段时间才能成熟。
在中东地区,以色列和约旦已经同美国签署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美国总统布什宣布,美国拟在今后10年内,同中东各国分别建立一个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以促使中东经济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总之,未来一段时期内,经济全球化趋势下的区域贸易协定潮流不可阻挡。
区域贸易安排的主要法律模式[2]
根据成员之间贸易自由化程度的不同,区域贸易安排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安排水平的不同,也决定了其可以依次构成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不同阶段。主要包括:
(1)优惠贸易安排/优惠贸易区,这是市场经济一体化最低级和最松散的一种表现形式,在优惠贸易安排成员国间通过协定等方式,对全部商品或一部分商品规定其特别的优惠关税。
(2)单一商品的经济一体化,是指把某一特定工业部门置于一个超国家的高级管理机构控制之下。其权力包括为所有成员国规定生产配额,为多余工人的重新培训提供必要的资金,并且制定一些规则来防止不公平的竞争,例如,欧洲煤钢共同体、美加汽车产品协定、非洲木材组织等。
(3)自由贸易区,是指成员国之间废除全部贸易障碍,实现贸易自由化,但各成员国享有自决权,例如,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拉丁美洲自由贸易区。
(4)关税同盟,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完全取消关税等贸易壁垒,在各成员国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关税同盟类似于自由贸易区,前者与后者不同的是对来自非成员国的进口商品,采取共同关税,实行统一对外贸易政策,例如,东非共同市场。
(5)共同市场,是指以关税同盟作为基础,不仅在成员国间消除贸易障碍,实行贸易自由化,而且还允许技术、劳动力、资金等生产要素在成员国间流动,并制定共同的经济政策。
(6)经济同盟,各成员国间不但商品与生产要素可以完全自由移动,建立对外共同关税,还要求各成员国制定和实行统一的货币金融政策、财政政策与社会政策,通过实行统一的经贸政策,逐步废除政策方面的差异,协调各成员国的经济发展,并使之形成一个庞大的经济实体,例如,欧洲经济共同体。
(7)政治同盟或完全经济一体化,是经济一体化的最高形式也是其最后阶段。在此阶段,区域内各国真正成为一个国家,一体化中央当局不仅统制货币与财政政策,而且还有一个中央议会,它拥有一个国家政府的全部权力。欧洲经济共同体1988年提出在1992年实现“大市场”的目标,就是向这种一体化方向发展。另外,还有些区域性集团组织形式,例如,东南亚联盟就是一个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合作的组织。
可见,根据经济一体化程度的不同,区域贸易安排的主要法律模式也呈现出不同的类型,各种类型协定的内容也不尽相同。自由贸易协定的内容取决于成员国选择的自由化领域。作为基本要求,自由贸易协定要包括削减和取消关税及限制贸易法规所涵盖的产品范围、逐步取消贸易壁垒的时间表、原产地规则、贸易救济措施的适用等。关税同盟协定则还要包括对外实施统一关税和贸易政策的内容。此外,成员还可选择在投资及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竞争政策等更深层次上实施一体化。有些成员甚至还增加了关于环保和劳工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总之,不同的区域贸易安排形式会给成员国带来不同收益,但也需要其让渡不同程度的国家主权,因此,各成员国会谨慎权衡自己的利弊得失,相互协调以做出抉择。
区域性贸易安排的主要形式[2]
关税同盟(custom union)以单一关税领域代替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域,对来自非成员国的进口征收相同税率的关税,即关税同盟的两大要素在于:取消内部贸易壁垒,对外实行统一的保护性措施。典型代表如欧盟。
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破除内部相互间的贸易障碍,对外则维持各自实施的关税税率,各自仍然保留其对于非成员国的保护贸易政策与相应措施。可见自由贸易区并非一个新建的关税领域,对外也没有统一要求,其缔约国各自按照WTO规范与其他WTO成员方进行贸易。典型代表如NAFTA。
也有学者认为区域性贸易安排有三种形式,即除了以上两种还包括旨在过渡到这两种形式之一的“临时协定”(interim agreement)。过渡性的临时协定是指:组成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需要一定的时间,在完成这些过渡性安排时,各组成的关税领土不必立即取消所有内部贸易壁垒,而可以在一定时期内逐步过渡。
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的区别在于:前者对内没有关税,对外则有一个统一的关税制度和关税税境;后者的各参加国仍然保持自己的关税制度和关税税境,但对区域内成员国的产品实行免税或减税,其待遇优于最惠国待遇。
自由贸易区是区域经济一体化最普遍、最基本的合作形式。据WTO统计,截至2002年3月1日,正在实施的区域贸易一体化中,绝大多数是自由贸易协定,占所有区域贸易安排的72%,共有175个,关税同盟22个,占9%,服务贸易协议及部分授权条款实施的区域贸易一体化共46个,占总区域贸易一体化的19%,其中除货物外,还涉及服务贸易的有17个自由贸易协议和1个关税同盟安排。目前,区域贸易协定除了传统的双边、复边的形式以外,还出现了区域贸易集团之间正在谈判签订协议,如欧盟一南方共同市场。
区域贸易安排的特征[3]
首先,区域贸易安排是对世贸组织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签订协定的成员彼此给予的优惠待遇不必按照世贸组织最惠国待遇原则给予区外的世贸组织成员。也就是说,协定成员之间的排他性安排并不违背世贸组织规则。
其次,区域贸易安排具有贸易创造效果。区域内取消关税和非关税措施后,促进了成员之间的贸易交往,相互间的贸易量大幅增加,即产生贸易创造效果。这是各国(地区)积极签订区域贸易协定的主要动机之一。
第三,区域贸易安排存在贸易转移效果。区域内取消关税和非关税措施后,在区域内部开展贸易的成本将低于同区域外国家开展贸易的成本,成员方以往同区域外国家或地区开展的贸易,部分会转成与区域内的其他成员进行。在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两种效应的同时作用下,形成了参与区域贸易安排受益,被排斥在外受损的局面。
区域贸易安排的动因[3]
各种形式区域贸易安排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所接受。区域贸易安排所具有的基本特征使其获得多边贸易体制的认可,而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效应则带来内在的发展动力。事实上,区域贸易安排还存在着外在的动因。
首先,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举步维艰,尤其是坎昆会议的失败,使各成员对多边贸易体制的信心减弱,纷纷寻求在自己利益相关的范围内通过区域贸易安排来拓展外部市场。
其次,国际贸易中保护主义盛行,使许多国家和地区争相通过商签区域贸易安排来规避贸易壁垒,促进自由贸易。
再次,由于区域贸易安排对内实行优惠贸易待遇,对外则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和歧视性,为抵消或减弱这些不利影响,各国和地区也不得不谋求参与到一个或多个区域贸易安排之中。最后,区域贸易安排实际上已经成为各国和地区政府推行经济外交的行之有效手段。
区域贸易安排的发展趋势[4]
20世纪90年代以来,区域贸易安排迅速发展。据统计,在关贸总协定(GATT)时期,每年向其通报的区域贸易协定平均不足3项,而WTO成立以来,年均向其通报的区域贸易协定达到15项以上。截至2006年12月,已经有368个RTA向GATT/WTO通报。其中,292个RTA根据GATTl947/1994第24条通报,22个RTA根据授权条款通报,54个RTA根据GATS第5条通报。自由贸易协定(FTA)和局部自由贸易协定(PartialScopeAgreement)占了90%以上,关税同盟占了不到10%。究其原因,有如下几种情况:
第一,越来越多的国家或地区将区域贸易安排作为其经贸政策的核心,并赋予区域贸易安排高于多边贸易政策的优先权。
第二,自由贸易区由于其灵活性和针对性,日益成为区域贸易安排的主要类型。根据WTO秘书处的统计,截至2006年12月,已通知并生效的RTA中有84%是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和局部自由贸易区各占8%。而综合已签署的RTA、正在谈判中的RTA和建立RTA的提议,自由贸易区的比例高达92%,局部自由贸易区占了7%,关税同盟只占了l%。这说明自由贸易区是各国建立RTA的首选,尤其是双边的FTA。
第三,发达国家成员和发展中国家成员达成优惠安排的互惠性增强,发展中国家享受的非互惠性优惠安排减少;南南合作的区域贸易安排大大增加。
第四,区域贸易安排更加复杂化,成员国间经济一体化程度逐步深化。新签订的RTA除了扩展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之外,正在向投资规则、知识产权、环境政策和劳工条款等与贸易直接或间接相关的领域迈进,其贸易管理框架大多超出多边谈判达成的贸易规范;合作伙伴也不仅仅局限于地域上的临近国家或地区,越来越多样化。
第五,区域贸易安排呈现出扩展和联合的发展态势。一方面现有的区域贸易集团吸纳更多的“邻居”进入集团,另一方面区域贸易集团联合其他区域贸易集团形成大型的区域贸易集团,但是联合的趋势有所放缓。区域贸易安排所带来的动态效应吸引周边国家的跟进。同时区域贸易集团之间也在考虑联合,建立更大的自贸区。
构造区域贸易安排的宏观思路[5]
- 1.战略利益优先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从发动、签署到实施,其成功之处在于各成员方战略利益的均衡:美国实现了其新的贸易理念,把环境保护与劳工保护问题纳入了贸易谈判及协定的约束范围,在区域范围内推动了贸易自由化:加拿大获得了保障其国民经济稳定运行的重要条件之一,美国这一庞大市场的门票;墨西哥维护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既定方向,并获得了进入美国市场的制度性保障。实现战略目标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核心,也为其他区域贸易安排提供了经典的范例。
明确中国参与区域贸易合作的战略利益。目前中国的经济发展速度成为全球经济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中华民族的复兴步人了良性循环的轨道,要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的高速发展,需要有周边国家社会经济环境的配合。因此,中国在亚洲的战略利益就应该定位于建立一个稳定的亚洲、发展的亚洲、和谐的亚洲。在亚洲范围内寻求与东盟建立区域贸易安排有助于实现这一战略目标,同时也是贯彻这一战略目标的一个重要步骤。建立与东盟的自由贸易区将是一个双赢的安排,对东盟成员来说,在全球贸易体制推动自由化进程放缓的情况下,通过区域贸易安排,更加便利地进人中国国内市场是其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
- 2.贸易利益均衡
从贸易的角度来看,自由贸易状态下的贸易均衡,是一国参与国际贸易并使之经济福利最大化的显示,只有在这种状态下,按照资源禀赋优势进行的国际分工,才能有效地整合国内与国际两种资源,并对国内资源进行最优的配置。区域贸易安排的贸易效果是衡量一个区域贸易安排的重要指标,区域贸易安排要体现贸易自由化的基本思想,实现贸易上的均衡。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这一点上与作为发达国家的美国不同,回旋的余地并不大。
中国与东盟的一些优势产业在国际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竞争性,但是双方在产业结构上仍然具有一定的互补性,开展贸易的前景是乐观的。2004年全年中国与东盟的双边贸易额达到了1058亿美元,为中国第五大贸易伙伴;2005年第一季度,实现贸易额274亿美元,上升为中国第四大贸易伙伴。签署区域贸易安排有助于推动双边贸易向纵深延伸,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势互补与协调发展。
- 3.贸易利益与其他经济利益的均衡
中国贸易利益的体现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方向配合,也要与其他经济利益配合。单纯从贸易平衡的角度来评价区域贸易安排的效果是不全面的。从实际内容来看,区域贸易安排实质上是一种建立在贸易为平台上的多元化的经济合作机制。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在推动贸易自由化的同时,还对资本流动、知识产权、环境及劳工问题等提供了框架性的约定,并在一些重要的领域,如能源合作、社会安全等方面进行了制度安排。正是由于区域贸易安排不仅仅可以推动成员方的贸易,而且还可以带动资本、人员的交流,大型项目的合作,甚至可以实现对成员方社会经济制度发展方向与进程的影响,保障成员方之间提供相互支撑的生存环境。所以,区域贸易安排的设计与实施,要体现贸易利益与其他经济利益的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