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性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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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性努力是指纯粹为增加个人利益而进行的努力。
著名制度经济学家诺斯曾区别了到底哪种制度能促进经济增长、哪种制度会妨碍经济增长,他使用了“生产性努力”与“分配性努力”的概念。他认为,人们认为社会不公平,其实是觉得他们每增加一分投入到生产中去,进行生产性努力,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相反,有些人只把精力放在企图从社会已有的生产成果中分得更多的份额,进行分配性努力,却能够得逞。这个时候,必然有更多的人不愿再将自己的努力放在生产上,转而放在分配上,经济增长就将陷入停滞。
分配性努力也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合法性努力,如炒股票、买彩票等,另一种是非法性努力,如贪污受贿、偷摸抢劫、赌博诈骗等等。人们选择不同的努力方式的基准是看哪种方式能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
分配性努力是与生产性努力相对应的概念。生产性努力的增长是近现代经济增长的原因之一。分配性努力可分消极的和积极的两种,消极的分配性努力会降低人们进行生产性努力的愿望,积极的分配性努力则能增强人们进行生产的能力,因而也有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1]
强制性制度变迁与分配性努力[2]
基于对行为权和收益权的划分,规范人们协作关系的生产制度和调节人们利益关系的分配制度构成了分工协作经济体中完整的经济制度。在制度变迁中生产制度和分配制度发生互动,共同演进。生产制度的变迁要求改变既存的分配制度及相应的利益关系,构造与新的资源配置方式兼容的分配方式,否则会出现制度的不均衡,比如在以市场方式配置资源的经济中由一个统一的分配中心进行产品的分配,或存在统一生产计划却由市场进行利益的分配,都将出现制度的不均衡。在制度的不均衡下如果能发生诱致性制度变迁,即现行制度的安排或代替,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是由个人或一群人在面临相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则由于是帕累托改进,各分利方利益的总和必然增加。随着创新收益的递减,经济制度将重新达到新的均衡:在边际上人们能够获取各种要素所产生的全部收益或制度改进的潜在收益等于制度创新成本,人们满足于既存制度安排,制度进入相对稳定状态。
(一)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发生
由于生产制度的变迁涉及的是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如何面对自然,如何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的问题,人们比较容易达成共识。而分配制度的调整则直接涉及人们的既得利益。分配制度的调整往往会使部分社会成员获利而另一些社会成员受损,加上在一个较广泛范围内人们由于交易费用的约束通常难以达成一致,从而分配制度的调整往往呈现出制度变迁的非帕累托改进性质,难以形成与生产制度相适应的分配制度,其反作用在生产制度上则最终使得生产制度的变迁趋于停滞。这就是内生的诱致性制度变迁无法实现的一种情况,显而易见制度创新的净收益也随之消失。如果在交易费用约束下诱致性制度变迁无法实现,国家的介入又可以使人们达成一致的交易费用降低,那么理性人很容易选择强制性制度变迁,即通过由政府命令和法律的引入及实行来引起制度演进。与所有的政令、法律在要达到制定者目标时所面临的问题一样,强制性制度变迁面临着激励相容问题。在强制性制度变迁下,如果国家是制度变迁的发动者,作为制度博弈的委托人,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要想使引入实行的政府命令和法律能够确实生效,让拥有信息优势的代理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来行动并实现委托人目标,那么制度安排就必须符合激励相容的条件:当代理人在所有可以选择的行动中选择委托人意愿的行动时,代理人自身效用得到最大化。
(二)鼓励“分配性努力”的制度结构形成
激励相容的游戏规则确保了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目标在实现过程中不会发生大幅偏离。然而事实上由于机会主义行为的存在,正如奥尔森所指出,许多分利方会各自为政展开“瓷器店里的哄抢”,以争取分得一块较大的蛋糕,他们在建立游戏规则的过程中开展竞争和讨价还价,通过各种“分配性努力”建立起新的游戏规则,新的游戏规则往往又会继续激励新的“分配性努力”产生,导致“分配性努力”的自我强化。一旦鼓励“分配性努力”的制度结构形成,就会通过路径依赖影响制度变迁的后续进程,其表现正如以往的一些研究所显示的,所有高腐败国家都是发展中国家或者转型国家。
社会财富的分配在鼓励“分配性努力”的制度结构下不以“做蛋糕”的能力为参照系,而以各分利方在财富分配过程中“抢瓷器”的能力大小为标准。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实际是一场强制性制度变迁,要形成“好的市场经济”,要对“生产性努力”形成激励以使经济人收入的增加与其所付出的边际生产性努力对全社会的边际贡献成正比,必须以生产制度与分配制度匹配为前提。但正如前文分析指出,中国市场化改革作为强制性制度变迁,在建立游戏规则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滋生种种鼓励“分配性努力”的制度结构,它造成的损失在金融领域中量化地表现为国有银行体系的巨额不良资产,并影响着中国市场化改革的后续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