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性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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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努力是指对企业利润有贡献的努力。著名制度经济学家诺斯曾区别了到底哪种制度能促进经济增长,哪种制度会妨碍经济增长。他使用了“生产性努力”与“分配性努力”两个概念。他认为,人们认为社会不公平,其实是觉得他们每增加一分投入到生产中去———生产性努力,并没有多得到相应的回报;相反,有些人只把精力放在企图从社会已有的生产成果中分得更多的份额———分配性努力,却真的能够得逞。这个时候,更多的人将不愿再将自己的努力放在生产性上,转而放在分配上,经济增长就将陷入停滞。
生产性努力的价值[1]
经济体制作为决定资源配置和资源占有的系统化制度安排,决定着经济主体的利益实现方式。简言之,人们的经济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生产性努力,即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把社会财富这只“蛋糕”做大的行为。另一类则是分配性努力,这种行为不增加社会财富总量,却改变其分配结构,即从“蛋糕”上为自己多切一点的行为。一个社会要发展,无疑应该鼓励生产性努力,抑制分配性努力。而生产性努力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创新式努力,另一种是守成式努力。两者的差异在于是否带来技术上的改进和要素生产率的提高。分配性努力也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合法性努力,如炒股票、买彩票等,另一种是非法性努力,如贪污受贿、偷摸抢劫、赌博诈骗等等。人们选择不同的努力方式的基准是看哪种方式能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我们今天所讲的经济增长方式转换,就是要鼓励人们从事生产性努力,而且是选择创新式的生产性努力。要做到这一点,显然不是靠说服教育所能奏效,而是要创造出一套制度,使得这种创新式努力的收益最大化,从而使更多经济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自觉地选择创新式努力。只有这样才能使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具有内生的动力,成为经济主体的普遍行为。
- ↑ 姚先国.经济增长方式转换的制度条件[J].浙江社会科学,2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