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资金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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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金管理体制(management system of credit funds/Credit fund management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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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就是指国家规定各类银行及其各级机构对信贷资金管理权限的划分,它直接涉及各银行贷款权限的大小,对调动银行积极性有重要作用。是信贷资金组织、管理的基本制度。包括对各种信贷机构的设置方式、组成结构、职能划分、往来关系、信贷资金组织与运用的基本行为规范和基本行为目标,以及实施货币政策所制定的基本制度。
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中央银行主要通过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围绕控制货币供应量来引导、调节资金的流量、流向和资金价格。在宏观管理上,一般注重建立货币调节传导机制,不单独建立信贷资金组织管理的制度,而由商业银行自行决定信贷资金组织与运用的数量、方向,并根据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决定自身资金运用的价格。在中国,中央银行和专业银行承担了大量的政策性贷款,资金不能完全自由流动,也不能完全按供求关系自发决定资金价格。在宏观管理上,不但要控制货币供应量,而且要通过编制、实施全社会信用规划来管理各种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来源,控制、监督信贷资金运用,以实现资金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中国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从50年代初到70年代末,为适应高度集中统一的经济计划体制,在信贷资金管理上实行统存统贷,即各级银行吸收的各项存款全部上交总行,各级银行发放的各项贷款由总行统一核定计划指标,逐级分配下达。存、贷款全部实行指标管理,存款计划指标要努力完成,贷款计划指标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为适应经济体制、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从1980年开始在全国银行试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的管理办法。其基本内容是:
①统一计划。各级银行自下而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的规定编制信贷差额计划,由总行统一平衡,包干的差额由总行统一核定,然后逐级分配下达执行。
②分级管理。在国家统一计划下,明确各家银行分支机构在信贷差额包干范围内管理信贷资金的责任和权限。第一级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接管理的信贷资金来源和信贷资金运用;第二级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配给各专业银行分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管理的信贷资金来源和信贷资金运用;第三级是由专业银行总行及其分行分配给所辖机构管理的信贷资金来源和信贷资金运用。
③存贷挂钩。实行信贷“差额包干”的各级银行,吸收存款与发放贷款挂钩。在包干项目范围内,当地的信贷资金来源大于信贷资金运用的差额称为“存差”,这部分存差上交其总行;信贷资金运用大于信贷资金来源的差额称为 “借差”,由其总行弥补。
④差额包干。对核定的信贷差额实行包干使用,存差必须完成,借差不得突破。在差额包干计划内,多吸收的存款和多收回的贷款,可以按照规定和信贷原则多发放贷款;存款计划不能完成,贷款不能按期收回,则少发放贷款。
为了克服“差额包干”管理办法的弊病,有利于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并加强金融宏观调控,使信贷资金由直接管理为主逐步向间接管理为主转变,从1985年 1月起,推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管理办法,简称“实贷实存”。其基本内容是:
①统一编制、核定信贷计划。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活动全部纳入全社会信用规划,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编制,经综合平衡后分别下达给专业银行总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作为组织营运信贷资金的一个总“笼子”和总目标。
②划分资金。中国人民银行与专业银行划分资金,专业银行的自有资金和其他信贷资金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核定给专业银行总行,作为该行的营运资金,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专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实现信贷计划或贷款规模所需要的资金,主要依靠自己面向社会筹措。中国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各自建立独立的联行核算系统,跨行的汇划款项及时清算,堵住了相互之间的资金占用。
③实贷实存。中国人民银行与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往来改为借贷关系。专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要在人民银行设立贷款帐户和存款帐户,向中国人民银行的借款要转到存款帐户内才能使用。实行先贷后存,先存后用,不得透支。
④建立法定准备金制度。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吸收的企业存款、储蓄存款、农村存款和其他存款等一般性存款,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比例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缴存存款准备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放松或收紧银根的需要,可以调高或调低缴存存款的比例。
⑤开展资金相互融通。充分利用信贷资金使用的时间差、地区差和行际差,开展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拆借,搞活资金融通,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