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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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资金(credit capi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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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信用资金[1]
信用资金是银行通过信用方式集聚和分配的货币资金,它反映了作为信用活动主体的银行与商品生产者及社会公众的信用关系。
信用资金的来源[2]
第—,企业存款。具体项目包括应付未付的工资和劳动报酬基金,企业专项基金、折旧基金和集体福利基金。
第二,财政性存款。财政部门的收支是通过银行办理的,在收支过程中形成的待用款项构成财政存款,此外还有机关、团体的社会消费基金。
第三,城乡居民储蓄。城乡居民存款中,除了用于消费品购买的储蓄和应付生老病死的预防性的储蓄以外,还有一定部分是沉淀货币,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立即从生活锗蓄转变为投资性储蓄。
第四,流通中的现金。城乡居民取得的货币收入有相当大的部分是以现款形式保留在自己手中。此外则是机关、企业等单位所持有的少发现金库存。流通中的现金是由银行发行的,是银行的负债,所以也构成一项信用资金来源。
第五,外汇方面的信用资金来源。这主要指在国内,国外通过各种方式所吸收的外汇存款和得白国外的外汇借款。这部分资金除田来调剂短期外汇周转外.大部分可作为长期性投资的资金来源;
第六,银行的派生存款,即所谓“信用创造”。银行作为社会资金的枢纽:通过负债及信贷投放的主动行为,可以创造出一个有存款来源的局面。银行的贷款资金流出后,取得贷款的经济单位的经营活动会带来新的向银行的存款。由于信用的发展,银行功能的增强,银行的贷款成为银行存款的重要来源。
信用资金的特征[1]
(1)虚拟性。信用资金是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资金,信用资金运动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存款人把货币存入银行,仍保留对存款资金的所有权,只转让了资金的使用权。贷款时,银行将信用资金的使用权让渡给借款人,同时保留信用资金“虚拟的”所有权,因为,这部分资金的真正所有者是存款人,所以银行对信用资金的所有权只能是虚拟的。
(2)期限性。信用分配是暂时的,有时间限制的。因为信用资金的所有权归存款人所有,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银行负有法律上到期支付的责任。因此,银行只能在存款期内对信用资金加以运用,至于各种长期性的信用资金来源,如银行自有资金和信用基金,虽然可以发放长期性贷款,但也必须有确定的期限,以保证这些资金所有者的经济利益和保持信用活动的连续进行。
(3)增殖性。银行作为经营信用资金这一特殊商品的企业,也要通过商品经济活动获得自身生存和发展,其经营目标是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而信用资金的增殖是银行补偿劳动消耗和取得经济效益的根本途径,因此,增殖性也是信用资金的特征之一。
(4)周转性。信用资金同一般商品资金和生产资金一样,处于不断周转过程中,其周转过程见图式:
G1-G2是存款人把货币存入银行;G2-G3是银行将信用资金贷给企业;G3-G'4是企业用所借资金购买各种生产要素投入生产。W-G'4是企业销售商品收回所垫支的货币资金,并取得了利润;G'4-G'5;是企业归还银行借款,并支付利息;G'5-G'6是存款人提取存款并得到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