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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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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信托职能

  信托职能是指本行业的专业职能,是其他行业所不具有的。掌握专业职能的特征,信托才有可能发展和规范,才能在业务范围上进行新的突破。信托具有不同于其他金融业务的独特职能,并在金融体系占有特殊地位,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1]

信托职能的内容[2]

  (一)信托的基本职能

  财产管理职能。它是指受托人委托人委托,为委托人处理各种财产事务的职能。信托的职能严格的讲是财产管理职能,即在信任的基础上,接受社会各经济实体的委托,对其财产进行各种形式的管理和处理。如贷款信托投资信托公司债信托动产不动产信托遗嘱、遗产信托等都属于专业信托职能的范畴。信托的财产管理职能是信托的基本职能,这种职能具有以下特点:

  1.管理内容的广泛性

  信托的财产管理泛指对一切财产的管理、处理和运用,不单指企业财产,还包括对国家、个人、法人、团体等的各类有形财产及无形财产的管理和处理。

  2.管理目的的特定性

  信托机构受托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理,其特定目的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不是为了受托人的利益。

  3.管理行为的责任性

  信托机构受托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理时,如果发生损失,只要符合信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信托机构可以不承担此种损失。但如果是由于信托机构的重大过失而招致的损失,信托机构要承担对委托人的赔偿责任。

  4.管理方法的限制性

  受托人虽然得到委托人的授信,接受了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但受托人如何管理和处理信托财产,只能按照信托的目的来进行,受托人不能按自己的需要随意利用信托财产。

  由上可见,信托的财务管理职能与日常的财务管理有着明显的区别。信托机构通过开办各种业务为市场主体或财产所有者发挥管理、运用、处理、经营财产的作用,为财产所有者提供广泛有效的服务信托业的首要职责和唯一服务宗旨,并且把财产管理职能体现在其开办的一切业务之中。

  (二)信托的派生职能

  信托的派生职能是在信托固有的基本职能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归根到底,是伴随着信托的财产管理的发展而产生的。

  1.金融职能

  因为信托公司的主要职能是代人管理和经营信托财产,使信托财产保值增值,而信托财产大多数表现为货币的形态,这就使信托公司必然派生出金融功能,特别是中长期融资功能。

  信托业通过办理自身业务和信托资金的运用,融通了资金,从而具有金融机构的性质,发挥着金融职能。但应该指出的是,并非所有信托业务都能发挥融资作用。信托业发挥金融职能的条件是:当信托财产或收益表现为资金时;当受益权能够流通转让时。我们必须强调,信托业的财产管理职能和金融职能是互相依存的,信托业所具有的金融职能与银行业的金融职能有着本质区别。银行存款之间是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信托业的财产管理职能的深化体现为金融职能。信托业的金融职能是以其财产管理职能为基础的,它不可能单独存在,作为妥善管理的方式,信托业者可以将信托资金用以投资贷款等,由此信托业才发挥了其信用中介的金融职能。信托机构在运用信托资金时,对信托资金虽享有名义上的所有权,但不能将其作为自有资金,也不能将信托资金和自有资金以及其他资金混合。受托人依据委托人指定的信托目的运用信托资金,既不享受利益,也不承担风险,仅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作为报酬。正是信托所具有的这种受托理财的独特功能,决定了信托业的独立地位。可见信托业的金融职能实为其财产管理职能实现的结果形态。如果单纯地视信托业为金融机构,片面地强调其金融职能,势必歪曲信托的本旨,抑制信托职能的全面发挥,从而阻碍信托业务的拓展。

  2.沟通和协调经济关系职能

  它是一种处理与协调经济关系和提供信任与咨询经济事务的职能,它不同于财务管理职能和金融职能,不存在所有权的转移或让渡与否。信托业务具有多边经济关系,受托人作为委托人与受益人的中介,是天然的横向经济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它主要包含如下几个方面:见证职能、担保职能、代理职能、咨询职能、监督职能。通过信托业务的办理,受托人可以与经营各方建立相互信任关系,为经营者提供可靠的经济信息,为委托人的财产寻找投资场所,从而加强了横向经济联系和沟通,促进了地区之间的物资和资金交流,也推进了跨国经济技术协作。

  3.社会投资职能

  它是指信托机构开展信托业务从而参与社会投资行为所产生的职能,它可以通过信托投资业务和证券投资业务得到体现。信托投资方式运用于那些缺乏投资经营时间与管理专业技术的投资者信托投资组织与分配方式的不同又可分为单一信托与集合信托。单一信托是单个投资人为了特定的一个或几个目标,将自身所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单独的经营管理并获得收益的信托方式。集合信托是若干投资人为了纯粹的收益目的将各自财产集中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经营管理,并按出资的比例从集合信托收益中得到相应比例的投资收益方式。

  有价证券投资。西方信托机构的大部分业务是从事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和应用,随着我国股份制改革的推进,这一投资方式越来越重要。

  4.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职能

  这一职能是指信托业可以为欲捐款者或资助社会公益事业的委托人服务,以实现其特定目的的功能。从各国实践看,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形态主要有两种:一是法人形态;二是信托形态,即公益信托。公益信托是由信托机构对所捐助或募集的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不但保证了资金的安全,而且能增加资金的收益,有利于公益事业的规模扩大;或者不动用公益基金的本金,只用其所增加的收益来达到或满足公益事业所需资金,这样做可以使社会公益事业不断地发展下去。所以信托业对公益事业具有进行资金运用、管理的职能。

  综上分析,所得的结论是:由于信托制度是一种财产转移和管理制度,信托业的本质是财产管理机构,所以中国信托业的职能定位应当是以财产管理功能为主,以融通资金功能次之,而以协调经济关系功能、社会投资功能和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功能为辅。

参考文献

  1. 何广文.货币银行学.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6
  2. 李成,闵绥艳.信托与租赁.科学出版社,2005年06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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