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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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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企业行政监督

  企业行政监督是指企业行政监督系统在职权范围内对企业内部,包括部门和人员的工作监督。

企业行政监督的原则

  根据国内外企业行政学的研究成果,我们可以把企业行政监督所应遵循的原则归纳为以下几条:

  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是企业行政部门从事行政监督的必要条件。这种合法性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1、从事行政监督活动的主体必须符合企业法规。作为行政监督主体的企业行政部门的每一项行为都必须符合有关企业法规,如果监督主体的行为超出了行政法规的规定范围,其行为就是非法的。

  2、行政监督活动必须符合企业规定程序,即每项具体的行政监督活动都必须按照相应的规定程序办事。行政监督活动的程序化是行政法规的内在要求,也是衡量企业行政监督行为是否合法的一个重要变量。

  3、行政监督活动必须符合法定方式,即企业行政部门从事的每项监督活动都必须符合企业所规定的方式。企业行政法规不仅对行政监督的主体、程序做出了严格规定,而且对行政监督的方式也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企业行政监督部门必须按照企业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方式活动,这样的监督行为才是合法的、有效的。

  行动统一原则

  现代企业活动功能日趋繁多,结构日益分化。在这种日趋庞大的组织系统中,除了一般性监督系统之外,还存在着大量的专门监督部门,由于它们都拥有监督权,有时监督活动难免出现冲突和重复。

  为避免政出多门,不同的监督部门在日常的监督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各自的监督功能,尽量做到与其他监督部门协调统一。

  弹性原则

  所谓弹性原则,就是企业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监督时,要灵活运用行政监督的各项规章制度,把握监督的分寸。行政监督的目的不是专门为发现错误、惩罚犯错的行政人员,而是发现、提出并纠正工作过程中的错误。如果对企业工作人员的工作缺点和失误不作调查,武断地给予严厉的惩罚,这样就会影响行政监督的原则,并做出有效的补救,帮助企业人员改正错误,以激励工作责任心和工作热情。

  尊重下级原则

  每个人都有受人尊重的要求,企业人员也不例外。如果行政监督者毫不尊重下级人员,一发现问题就一顿斥责,课以处罚,或行政上级的眼睛只盯着下级的工作缺点,而不关心他们的工作困难,这些都会损伤下级的自尊心,打击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正确的企业行政监督应该尊重下级人员,设法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困难,通过激励、关心来调动下级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幅度原则

  任何企业行政监督活动都面临着监督幅度问题。最先提出管理与监督幅度问题的是法国学者格雷库纳斯。他认为,一个领导者所管理和监督的组织机构的最佳数目是五个。随后有不少学者发展了这一理论,但他们大多认为,监督幅度与行政效率并无必然联系。因此,行政监督的幅度的大小并无定则,不能一概而论。在实际的企业行政监督活动中,设置监督幅度至少要考虑以下几种因素:

  1、行政授权的程度

  企业行政领导如果被授予的权力较大,那么监督的幅度就大一些,反之则小一些。

  2、行政工作的变动程度

  如果某部门活动的性质比较单纯,工作内容没有太大的变动,机械性较强的话,行政监督的幅度就可大一些;相反,如果部门活动较复杂,灵活性较强,监督的幅度可小些。

  3、监督者的能力

  如果监督者的能力较强,学识较高,经验丰富,那么企业行政机构中的监督幅度的设置可大些,反之则小些。

  4、行政下级的能力

  行政监督的幅度的大小还可以视行政下级的能力而定。若行政下级的能力较强,监督幅度可大些;能力较弱,则幅度可以小些。

  5、行政活动的范围

  行政活动如果比较集中,范围分布较小,监督的幅度可以大些;如果活动比较分散,范围分布较广,监督的幅度可小些。

  时效原则

  企业行政监督的目的在于使企业各部门及其人员能够按照原定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制定的标准完成任务。因此,企业行政监督必须及时地进行,或进行事前监督,或事中监督,或事后监督。否则,就会延误时机,影响企业目标的完成和行政计划的实现。

  经常性原则

  企业行政监督尤其是合理性监督与企业活动有着密切联系,可以说何时有企业活动,何时就有行政监督;哪儿有企业活动,哪儿就有行政监督。由此可见,行政监督不是应急的临时行为,它必须经常地进行。

  公正性原则

  企业行政监督机关对企业各部门及其人员的活动的监督应当充分体现公正原则。在具体的行政监督中要做到监督的公正性,必须有一个统一的监督标准。如果监督的标准不一,监督就无法做到公正合理,赏罚分明。这样就助长了不正之风,妨碍了企业活动的有效性和效率。

企业行政监督的方式

  企业行政监督的方式是决定企业行政监督是否有效的一个重要问题。从各国企业行政监督的实践来看,其方式虽然五花八门,但如果从主体、目标、对象和时间几个方面对企业行政监督的方式进行分类的话,企业行政监督的方式大致有如下几类:

  一般监督与专门监督

  从企业行政监督的主体来看,企业行政监督的方式由一般监督和专门监督构成。所谓一般监督是指企业行政部门对监督对象所实施的监督。所谓专门监督是指企业专门行政监督机构根据行政法规,在一定的权限范围内,对企业各部门及其人员的某种行为实施的监督。专门监督与一般监督有着明显的区别:从内容上看,专门监督侧重于违法乱纪的检查,而不是一般的工作或业务检查;从对象上看,它主要是对违法乱纪人员进行调查处理,而不像一般监督那样可以对企业下属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合法性监督与合理性监督

  企业行政监督是对企业各部门及其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的。因此,行政监督一方面要依据各项行政法规,另一方面又必须符合一般的法理。所以,行政监督从目的方面来看,包括合法性监督和合理性监督两种形式。合法性监督是指企业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法规对被监督对象的企业行为实施的监督。合理性监督是企业行政部门对被监督对象的活动在合法的前提下,是否符合科学、效率、精简等原则而实施的监督。经常、定期或不定期监督

  从企业行政监督实施的时限上看,企业行政监督的方式还可分为经常性监督、定期性监督和不定期即监时性监督。经常性监督是指企业行政部门对监督对象实施的日常监督。定期性监督是企业行政部门对某些被监督对象,根据一定的周期对其实施的常规性监督。不定期监督又可分为临时性监督和规定性监督两种。临时性监督是为了了解被临督对象的工作情况而进行的突击性抽查;规定性监督是企业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不定期监督。

  事前、事中与事后监督

  企业行政监督贯穿于企业行政活动的全过程。因而在实践中不可能将整个监督截然划分为几个阶段。但从实施监督的时间来看,企业行政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事前监督是指企业行政部门对某项活动或行为等在被监督对象实施之前,照企业行政法规进行的监督,例如上级行政系统对企业所属各部门人事安排或变更前实施的审查。事中监督是企业行政部门对已在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或活动,根据企业行政法规进行的监督。事后监督是指企业行政部门对已结束的行为、活动或事项,依照企业行政法规进行的监督,例如上级行政系统对企业所属各部门完成交办事宜进行的检查、验收。

企业行政监督的内容

企业行为监督

  企业行为,按行为的主体划分,可分为主要由企业所有者(发起人)行使的权力行为,和主要由企业经营者行使的权力行为。前者指企业的设立行为,后者指企业的经营行为。因此,对企业行为的监督,又包括对企业设立行为和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

  1、对企业设立行为的监督

  企业的设立行为,包括企业的成立、变更(合并分立)和终止,是企业行为的首要内容。企业的变更和终止,可能是企业经营行为引出的结果,但有权决定和进行企业变更和终止的,还是企业的所有者或所有者代表—国家的相应部门与机构。基于这个缘故,我们把企业的成立、变更和终止行为独立出来,予以考察。

  企业的成立、变更和终止,这类企业设立行为的实质,是企业法人地位的确立、变更和消亡。它关系到国家依法授予企业经营的资产确认、转让或消失。关系到企业员工权益的确认与变动;也对企业组织结构发生影响。因此,必须重视对企业的成立、变更和终止行为的监督。在监督的过程中,要注意这些行为,特别是资源的配置是否合理,此外,在监督过程中,还要注意企业设立行为的有关手续和程序是否完备等。

  2、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

  企业一经依法成立,便开始其经营行为。

  在企业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显得格外重要。

  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其范围可细分为四个层次。

  首先,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表现为对企业生产经营决策的监督。企业行政要进行多种决策。企业作为一个法人实体,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所以企业行政决策的基本内容,就是企业生产经营决策。这里讲的生产经营,不只是商品的生产销售活动,还有企业固定资产再生产。所谓生产经营决策,不仅有日常决策,还有重大问题的决策。监督的重点,应当是企业行政最高领导层做出的重大决策。重大问题决策的失误,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造成极大的损失。因此,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首先必须抓住对决策,尤其是重大问题决策的监督。对决策的监督,属于事前监督。

  其次,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又表现为对决策实施的监督。所谓决策的实施,既贯穿了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又体现在企业某一项新的产品,新的事业的开发或项目的建设的活动中,还体现在企业与国家或企业内部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之中。这里的监督,主要监督决策的实施(包括按各种工作标准与规范来实施决策与计划),使之达到既定的目标。对决策实施的监督,属于事中监督

  再次,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还表现为对企业经营效果的监督。生产经营的根本任务是:发展商品生产,创造财富,增加积累,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衡量企业经营行为的优劣,应当以其完成这一根本任务的优劣,即其经营效果来衡量。在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情况下,经营效果集中体现在企业的盈亏状况上。企业经营盈亏的真实性、数量及其原因;应当是监督的重点。对企业经营效果的监督,属于事后监督

  最后,对企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表现为对企业经营履行法定义务的监督。企业作为行为主体,其经营活动,要对社会,对企业员工履行各项法定义务。最基本的是三项义务:第一项,企业一经成立,就必须合法经营,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照章纳税,遵守市场规则;第二项,企业在向国家(和其他投资者)提供利润的同时(政策性亏损企业除外),必须实现国有资产保值与增值,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第三项,企业必须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企业法人在行使经营权时,如不履行其法定义务,就是违法,要承担法律责任。对企业经营履行法定义务的监督,一般属于事中和事后监督。当然,如果在决策中就有意弄虚作假,逃避某些法定义务,对这种违法行为的监督,属于事前监督

  3、对企业人员的监督

  对企业行为的监督,最终要落实到对企业人员行使职权的监督。这是因为不仅企业的经营行为由企业人员行使,而且企业的成立、变更和终止,特别是企业的变更与终止也与企业经营行为密切相关,有的甚至完全是由于经营不当造成的。

  对企业人员行使职权的监督范围,按人员构成分,包括对企业主要领导的监督,和对下属工作人员的监督;按工作要求分,又包括对行使职权的合法的监督和绩效性监督。

  (1)对企业主要领导和下属各层次人员的监督

  严格地说,企业的行政监督,特别是企业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监督的对象,最终要落实到具体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每一个岗位,这样,监督的范围,几乎包括了企业所有的生产经营人员。在这个系统中,作为企业行政监督对象的企业人员,通常是指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在这里,监督的核心,是主要领导。因为他(们)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全面负责。他(们)享有决策权和指挥权,对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负有直接经济责任。因此,对企业主要领导的监督,就成为对企业人员监督的关键。当然,这样强调,不是意味着可以放松对企业各层次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监督。没有各层次人员的努力和相互配合,一个企业是搞不好的。

  (2)对职权行使的合法性和绩效性的监督

  对企业人员的监督,当然不是对其人身的监督,而是对他们行使职权,即其工作的监督。对其工作的监督,主要是对其工作的合法性与绩效性的监督。

  所谓监督其工作的合法性,即监督企业人员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法纪。这种监督,目的是防止企业和企业人员滥用权。

  所谓监督其工作的绩效性,即对企业人员的工作是否保质、保量、按期实现预定的目标,进行考核、监察和评价,目的是鼓励他们把工作提到一个新的水平。

企业行政指派监督

  企业行政指派是指根据企业人员的品行、个性知识结构工作能力和工作经验等各项条件来分配他们的工作任务。行政指派的合理性直接影响到企业人员的工作情况和企业行政工作的整体效率。

  对行政指派的监督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行政领导是否按照自己的职权和任务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工作分配计划

  行政领导必须时时刻刻明白自己所拥有的行政职权和与职权相对应的行政任务。不能越权指派,也不能用权不足而造成任务指派不充分的结果。

  2、行政领导是否定期调查和分析企业机构的内部情况

  行政指派的成功与否,直接取决于行政领导对本企业机构情况的把握程度。领导者经常地调查研究,掌握不断变化着的人、财、的情况,在此基础上认真地分析这些要素的变动情况,并给予适时的调整。行政指派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不断地要求行政领导及时掌握行政机构的最新变化。

  3、行政领导是否定期考察企业人员的各项素质

  行政指派的成功与否,最终要靠企业人员的业绩来体现。因此,行政领导必须对本机构人员的各项素质做到胸中有数,既要知其长又要知其短,在行政指派时就必须用其长而避其短。这样的行政指派才能够实现人员的最佳组合,才能取得高效率的行政活动。

  4、行政领导在行政指派时是否考虑到工作的轻重缓急

  事关全局、重大的工作要优先安排,并给予较多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支持,较次要的工作要服从大局。但在处理重大工作与日常工作的关系时必须学会“弹钢琴”,做到两者兼顾,否则就会影响全局。

  5、行政领导在行政指派时是否给下级保留了适当的自主权

  现代社会中,分工越来越细,行政管理的任务也越来越复杂,如果行政下级在行政执行中缺少一定的独立处理行政事务的权力,难免会影响行政执行的效果,这样的行政指派也必然是失败的。

  6、行政领导在行政指派时是否做到了人员的最佳组合

  这也是监督行政指派的一个重要内容。上面已经提及,行政指派主要是指行政领导的用人技巧,如果用人缺少技巧性,在行政工作中就会造成人才浪费,工作效率低下。

企业行政指导监督

  在把工作任务指派给下级部门和人员以后,必须进行适当的指导。行政指导就是指对下级部门及其人员进行的非强制性的、以影响下级部门和人员行为为目的的行政活动。它包括管理性行政指导、协调性行政指导和咨询性行政指导。无论哪种行政指导,都有一个合法性、合理性与责任性的问题。因此,对行政指导的有效性监督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对企业行政指导合法性的监督

  行政指导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下级部门和人员既可执行又可不执行,但实际上行政指导具有某种程度的权力影响。因而,任何行政指导都必须符合企业规章制度。这是因为,行政指导作为企业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必须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事;行政指导既然是行政部门的一种行政活动,对下级部门无疑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力。所以,行政指导的内容必须合法。

  2、对企业行政指导合理性的监督

  企业行政指导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但行政部门所做出的任何行政指导,都不能是任意的、随便的,除了必须遵守一定的法规外,还必须是合理的。所谓合理,是指行政指导具有一定的程序、合理的动机和目的。也就是说,行政指导的做出,应当尽量考虑到各种因素,运用各种手段,做出最准确的判断,使指导的内容和目的既合理又统一。从而克服那种随心所欲、主观臆断的“行政指导”。

  3、对企业行政指导责任性的监督

  由于行政指导是企业行政部门做出的,是一种行政行为,因而相对于下级部门及其人员不仅具有影响力,而且具有咨询性。下级部门及其人员按照企业行政部门的指导进行活动后,如果活动受到损失,有权从行政指导部门取得相应的补偿。这种行政指导的责任不仅能提高工作的效率,而且能提高工作的质量,并增强其责任心和使命感。

企业行政评价监督

  企业行政评价是指对企业各部门及其人员所完成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估,通过评价确定奖罚的对象。企业行政评价涉及到这样几个变量行政计划和行政目标是否吻合;已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是否合乎标准;工作的时间进程是否合乎行政计划,是提前完成还是未能如期完成;工作的效率是否合乎要求;人员的能力是否胜任各自担负的工作。行政评价一般采取两种方法,即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定性评价主要依靠评价者的感觉、印象和经验来完成,评价的结论具有经验和直观的特点。定量评价是运用数学的方法,通过对有关评价对象的数据的收集、整理、计算和分析,准确地把握完成工作的情况。

  对行政评价的监督十分关键,它关系到企业各部门及其人员某一时期内工作成绩的定论,直接关系到奖赏和惩处问题,它是一个完整行政过程的结果。如果对行政评价缺乏应有的监督,可能会造成打击员工工作积极性,带来工作作风不正的结果。对行政评价的监督可以从四方面进行:

  1、行政评价是否具有客观标准

  行政评价必须具备一定的客观标准。如果没有标准,而只根据企业行政领导者的主观印象来进行,行政评价就不可能得出准确、科学的结果。这样的行政评价是缺乏令人信服的依据的。

  2、行政评价是否公开

  公开的行政评价可以加强沟通,使每一位企业人员都清楚地了解前一阶段工作的成绩与不足。如果行政评价实行“暗箱操作”,客观上就会带来不公正的结果,激化企业人员之间的矛盾。

  3、行政评价是否公正

  行政评价的公正与否是行政评价监督的重要内容。因为如果行政评价缺乏公正原则,就会造成企业人员互相猜忌,形成隔阂、互不信任的后果,破坏了原有的良好人际关系,最终会影响企业活动的进行。

  4、行政评价是否坚持了实事求是的原则

  行政评价如果按照客观的标准,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那么行政评价就会得到客观的结果。但是如果在行政评价过程中放弃这些原则,行政评价的结果就很有可能偏离事实。

企业行政监督的过程

  企业行政过程监督,表现在企业行政行为过程之中,是对企业行政过程中正确的行为予以肯定,错误和偏差予以纠正,实现有效控制的过程。这种过程,因监督主体不同,解决问题的侧重点不同,各有其特殊性。但是不同监督主体实施监督过程,又有共性。即它们都由相互联系的四个环节组成。这四个环节依次是:明确监督标准、进行监察评估、实行激励控制、总结经验教训。

  企业行政监督标准的确立

  这里讲的确立标准,有明了标准和确立标准两重含义。所谓明了标准,是指现有的标准,主要是指企业现有的,正在执行的标准。主要包括企业的法规制度,各种专业监督法规等。这些都是法律许可范围内的工作绩效标准。它们作为一种努力的目标,可以以企业的历史最高水平或同行业的先进水平或国际水平作为标准。

  企业行政监督系统进行监督,首先要明确监督的制度标准和绩效标准,否则,就无法进行监督。

  进行有效监察评估

  这是根据监察的标准,对企业内各系统(特别是系统领导)行使职权的过程(包括决策及其实施)、效果(绩)及其责任进行监察与评估。监察的目的在于掌握情况,查明事实;评估的目的在于分清功过、判明是非。监察评估不仅要肯定成绩,还要揭示偏差,尤其要揭露非法与失职行为,从而为实行激励控制提供依据。

  实行激励和控制

  监察与评估肯定了成绩,也找出了问题与偏见,在这个基础上就要进行激励控制。激励,就是肯定那些正确的合理的行为,并激励相关人员,使他们的业绩得到承认和受到应有的奖励,以充分发挥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控制,就是适时地纠正企业活动中的偏差,制止非法行为,实现管理目标,使企业更好地发展。

  只有实现了有效的激励和控制,才达到了企业行政监督的主要目的。

  进行科学总结

  为了使企业行政和监督工作都能不断提高,需要进行两个方面的总结:一方面是企业行政工作的总结;一方面是企业监督工作的总结。总结不仅要总结成功的经验,而且要总结失败的教训,借以提高行政和监政工作的水平。

  上述监督过程的四个环节的正确使用,就能越来越有效地发挥企业行政监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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