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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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产权失灵是指产权不存在或者产权的作用受到限制而出现的资源配置低效甚至无效的现象。斯蒂格利茨在《经济学》中指出有三种情况会出现产权失灵,一是范围不明确的产权,如大浅滩,由于不存在产权,每个人都尽可能多捕鱼,从而出现竭泽而鱼的现象。二是有限制的产权,如政府对用水权的限制使水资源不能得到有效利用。三是作为产权的法定权利。法定权利,如在一些大城市里普遍存在的、以受到控制的租金终生租用公寓的权利也是一种产权。由于住在租金受到控制的公寓里的人不能够(合法地)出售公寓的居住权,当他年龄大时,维修房子的动机就会减弱,更不用说对它加以改善了。这是从微观角度界定的产权失灵。从宏观的角度来看,也存在产权失灵的问题,宏观上的产权失灵是系统性的、全面性的产权失灵。如在一个典型的非洲国家,仅有1/10的居民生活在产权属于自己的房子里,只有1/10的劳动力在产权清楚的经济领域内就业。
宏观上的产权失灵比微观上的产权失灵包括的范围更广、对经济的影响也更大。产权失灵的程度可以通过把一个国家产权不存在的数量和产权作用受到限制的数量加总起来看占一国GDP的比重来判断。目前经济学界关于“市场失灵”与 “政府失灵”的文献很多,这些文献从不同层面揭示了市场与政府失灵的根源及其局限性。但是自科斯《社会成本问题》(1960)发表以来,不少经济学家开始认识到,与“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相对应的更深层次的失灵是“产权失灵”。产权失灵的领域越大,导致市场失灵的领域也越大。
产权失灵实际上是产权的不完备。完备的产权应该包括关于资源利用的所有权利。这些所有权利就构成了“权利束”。“权利束”常常附着在一种有形的物品或服务上,正是权利的价值决定了所交换的物品的价值。“权利束”既是一个“总量”概念,即产权是由许多权利构成的,如产权的排他性、收益性、可让渡性、可分割性等,也是一个“结构”概念,即不同权利束的排列与组合决定产权的性质及结构。但是任何权利都不是无限的,都要受到约束和限制。因此,即使是私有产权,按照阿尔奇的说法,“也需从一个许可的一组用途中进行选择”。
产权的完备性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实际生活中的任何产权不可能是完备的,这种不完备性大体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产权的主体在界定、保护和实现权利的费用太高而自动放弃一部分权利束;另一种情形是外来的干预(或侵犯),如国家的一些管制等造成的所有制残缺。但是值得指出的是,对任何产权主体来讲,尽管不能做到产权的完备性,但是关键权利束(如收益权、转让权等)的具备是有效产权的基本条件。
产权失灵的根本原因应该从国家理论中去寻找。无效率产权的形成原因除了我们上面分析的统治者的双重约束、使统治者(或统治阶段)租金最大化的产权结构与它推进经济增长的作用是相冲突的原因以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原因:
格雷夫等人对中世纪商业革命的行会的研究表明,行会起源于具有共同知识的协调、诚信和契约的强制。一个重要的延伸是,作为强制契约和产权并提供公共物品制度的国家引起了一个困境:具有充分的力量做这些事情的国家也具有权力抑制保护或强制征收私人财富,并削弱市场经济的基础。通过检验中世纪欧洲部分城市的行会兴起,他们认为,行会之所以成为一个制度存在而且普遍存在于许多城市,是因为国家困境的存在。行会因为具有文化信仰的依托,所以能够广泛地在不同的商人集团之间建立信息名誉机制,并对行会成员产生诚信和道德强制。在多边名誉机制形成的过程中,长距离的贸易才成为可能,并形成了分散化的信息交流网络,最终才是产权的形成。(19)
制度安排和制度变迁受特殊利益集团的影响是新制度经济学很关注的一个问题。奥尔森指出,像行会、工会、卡特尔以及议会院外活动集团等这样一些分利集团之所以会阻碍经济增长,主要是由于:
(1)这些利益集团具有排他性,他们阻碍了技术进步、资源的流动与合理配置;
(2)它们降低了生产经营活动的报酬,而提高了利用法律、政治与官僚主义进行讨价还价等活动的报酬;
(3)它们提高了社会交易成本而降低了社会经济效益。那些希望采取集体的行为以增加其收入的分利集团不会关心社会总收益的下降或公共损失,因而分利集团的活动不是增加社会总收入而是减少社会总收入,与其说它们是“分蛋糕”不如说他们是有破坏性后果的“抢瓷器”。
在我国市场化改革过程中,重视产权、弱化行政权(如政企分开)、以公有制为主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格局的形成、减少国家干预、住房商品化等都可以看作是我国产权化的过程。但是我国产权作用的覆盖面远未达到市场经济国家所要求的程度,产权模糊的现象还大量存在。在我国经济转型时期,新旧体制的磨擦和矛盾引起的产权失灵现象仍然存在。
(一)公有制经济中的产权失灵
我国公有制经济中的经济组织形式的创新许多是在产权没有大的调整下进行的,导致产权失灵。我国国有企业这些年在组织形式上作出了很多改革(或调整),但是收效并不明显。其中的重要原因我们在产权及产权结构上没有作出大的改革,使经济组织形式变化的作用难以体现出来。又例如,我国农村家庭承担责任制实际上接近西方国家的家庭农场,但是由于产权方面的原因,我国20多年的改革与发展并没有使农村建立起农场制度。一家一户的经营由于产权约束没有使我国建立起现代农场制度。
从深层次看,改革既是一个制度创新的过程,也是一个利益关系的调整过程。制度创新有两个层面,一是形式或技术层面,如股份制是世界通用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在股份制的改造方面,在技术或操作程序上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别国的经验。但是股份制改造又是一个利益关系的调整过程,由于各国在产权制度、法律制度及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差异,企业股份制的建立又是一个错综复杂的利益博弈过程。因此,股份制的利益或制度层面是无法借鉴别国经验的。由此就必然导致制度创新中技术层面与制度层面的摩擦和矛盾,改革变形也就难以避免了。我国的破产法和股份制之类的改革都是在产权制度改革还没有到位的情况下“仓促”上阵的,技术层面的超前和制度层面(主要是产权制度)的滞后,使这些改革的利益博弈缺乏规则和制约机制,于是一些人就可以通过改革形式的变化获得好处,形成一种既得利益集团。
以我国股市为例,国内外的理论和实践证明,没有产权约束的股市是风险最大的股市。股市的风险主要分为两种,一是微观的个人风险;二是宏观的系统风险。股市风险与产权是什么关系呢?从理论上讲,股权应该是产权中界定最明晰的产权,同时股市上投资也是风险最大的投资之一。但是在我国的股市上的产权是双轨的,一方面是产权界定明晰的个人投资者(主要是大量的散户),他们要对自己的投资负完全的责任;另一方面是产权界定不明晰的国有股、庄家及银行资金等。这部分投资者(即代理人)在股市是没有产权约束的,他们可以为所欲为,甚至可以不受风险、规则及规范的约束。亏了是公家的,赚了是个人的。任何股市最主要的约束是产权约束。在我国股市上,由于有一大块的产权约束失灵,所以中国的股市的运行往往与理论分析和技术分析“背道而驰”。这不是理论与技术分析错了,而是我国股市的“机体”与别国的股市有很大的差异。规范中国股市,建立产权约束是第一位的,而规则、规范、制度、监管是第二位的。从国外借鉴先进的股市监管规则和措施并不难,问题是再好的制度也要有相应的微观基础相配合。如果我们的微观基础有缺陷,那么再好的制度也会失灵。再以国有银行为例,哈佛大学经济学家 SHLEIFER及其合作者利用92个国家在1970—1995年的银行与宏观经济的数据研究发现:一个国家银行国有化的程度越深,该国家金融与经济的发展速度就越慢;同时这种负相关关系在发展中国家体现得更加显著;更有趣的是,SHLEIFER及其合作者发现国有银行的负面作用主要体现在其对经济效率的影响,换言之,国有银行并没有起到优化分配社会资源的作用。在另外一项研究中,世界银行的经济学家LEVIN及其合作者进一步发现国有银行程度深的国家往往有更高的存贷利差、相对较弱的私营金融机构和证券市场。他们的结论是,国有银行的存在减弱了金融体系中的竞争性。一个缺乏竞争性的金融体系自然约束了大众与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⑤。
(二)非公有制经济中的产权失灵
在经济组织形式选择受到制约的情况下,即使明晰的产权制度也难以发挥作用或者效率很低。个人拥有产权(或私有产权)如果没有有效的经济组织形式配套,那么私有产权也不一定是有效的。以我国私有企业的发展来看,据统计,我国1999年民营企业所创造的产值占国民经济总产值的48%,国民经济增长的近1/3是由民营企业贡献的。私营企业具有明晰的产权,有效地解决了激励与约束问题,这是我国私营企业对国民经济增长贡献越来越大的重要原因。但是我国私营经济的发展在我国目前的制度环境下还存在诸多的限制,大大地制约了私营企业产权作用的发挥。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个人财产已经有了相当大的积累(如银行存款达到7万多亿),但是这部分民间资本(产权是明晰的)的作用远没有发挥出来。
一是在经济组织形式的选择上还受到诸多限制。现在我国私营企业的发展要么选择“挂靠”的形式(即假集体、假合资等),要么就是采用家族式的经营模式。据统计,我国75%的私营企业采用了家族式组织。一项关于私营企业未来发展战略与竞争力的研究报告指出,当前制约民企大发展的诸多障碍性因素中,家族化管理是一重要方面。中西方私营企业在其发展的初期都与家庭及其财富积累和分配方式有关。中国发展不出私营大企业的原因,一是不能将专家管理制度化,二是遗产均分影响了财产集中(福山,2001)。遗产均分是中国的历史传统。在西方和日本都是长子继承制度,其他儿子被迫从事其他职业,或军事,或商业,或艺术,等等。与其他长子继承制的国家相比,中国的劳动力更多地留在了农村。
从产权的角度看,西方及日本的长子继承制度是对家庭产权共有性的一种否定。西方家庭内的产权安排的特点:第一、明晰性。长子继承制度使家庭产权明晰化。第二、个体性。长子继承制度也使家庭产权个体化。第三、财产增长的递增性。长子继承制度导致的家庭产权的明晰性和个体性为家庭财产的增长创造了前提条件。只要家庭中的长子不是一个“败家子”,那么家庭财产增长就是递增的。西方家庭产权安排的特点有利于产权范围的扩大,从而为企业产权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西方家庭产权安排的特点有利于西方家族企业很容易转变成公司制等现代企业制度。长子的重要地位是为了解决家庭内产权界定不清的问题。长子继承制度似乎是不公平的,但是它是有效率的。它大大地减少了家庭财产的界定成本及家庭内因财产分割引起的利益矛盾。
我国家庭内的遗产均分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从财产上对家庭制度的一种维持和保护。中国家庭内产权安排的特点:第一、模糊性。遗产均分制度必然导致家庭财产的模糊性。这主要表现为,在均分制度下,某一项家庭财产是谁的并不确定。二是财产的不可分割性与均分制的结合很容易形成财产的“公共领域”(巴泽尔),从而导致家庭产权的模糊性。第二、公共性。遗产均分制度导致家庭财产的非竞争性、非排他性,从而使家庭财产在家庭成员内成为一种公共品。第三、财产增长的匀等性。遗产均分制度使家庭财产的增长呈现出匀等性甚至下降的态势,子女越多,这种下降的态势就越明显。
二是从融资形式来看,我国私营企业的发展至少在两大融资形式上受到限制,一是银行对中小私营企业贷款的限制。近些年来我国四大国有银行贷款的对象主要是国有企业、三资企业等,而私营企业所占的比例相当低(大概只占5%)二是上市公司主要是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的上市也受到严格的限制。
三是对于民间投资还有诸多限制。这主要表现为对民间资本市场准入上的限制,如80多个行业中,外资能进入的有60多个,而民营企业能进入的只有40多个。产权的转让是产权发挥作用的基本条件之一。但是我国民营企业在投资领域上受到限制必然会导致产权失灵。初始产权的界定可能是低效的,但是通过转让和交易,产权可能会变成高效的。如果我们能建立起一种有效的产权制度,使产权从低效人的手中转移到高效人的手中,那么整个社会的效率就会大大地提高。
四是产权保护制度方面的问题。有人把中国改革开放这20年算了一笔账:中国民营企业的寿命是2.9岁,以5年为核算基数,民营企业成活率仅为2%,即100家成活2家,以10年为核算基数,企业成活率不足1%⑥。在美国,每个行业三分之二的企业不会超过6年。与美国相比,我国私营企业的寿命要短得多。对私营企业产权保护的不足是制约我国私有产权发挥作用的因素之一。现在中国引进外资有一个“维尔京渠道”。维尔京是太平洋的一个岛国,这个国家对个人财产和资本的保护比较重视,而且税收比较低。中国的许多资金流向了那里,然后又回过头来“曲线救国”。从深层次看,我国还有一个如何从法律制度上更好地保护个人财产的问题。近日,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对国内700余位市民作了问卷调查。结果显示,93%的受访者赞同为此修宪。调查反映出居民对增加财富仍心有余悸,希望私有财产受到法律保护,这也是多数居民倾向将保护私有财产写入宪法的一个重要原因。对于私有财产可能被侵害的原因,30.3%的居民认为在于无法律保障,没有像对待公有财产那样在宪法中列明“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产权经济学的分析表明,只有当社会持续而稳定地承认和保护产权时,人们才会普遍地从事财富积累、谋划长期经济活动。产权得不到切实保障,处在经济活动中的人们就缺乏基本的安全感,这一点常常是经济秩序混乱的根源,也是产权失灵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