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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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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体系(Personal Credit System)

目录

个人信用体系的概述

  个人信用体系是指根据居民的家庭收入资产、以发生的借贷与偿还、信用透支、发生不良信用时所受处罚与诉讼情况,对个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并随时记录、存档,以便信用的供给方决定是否对其贷款和贷款多少的制度。在发达国家,个人信用记录早已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但在我国,个人信用制度还刚开始筹建。

  个人信用体系就是一套详细记录消费者历次信用活动的登记查询系统,这是在社会范围内构建发达的信用消费经济的基础,也是目前大力提倡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支柱之一。个人信用体系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近几年来,其重要性已日益凸显出来。

  在我国,由于个人信用制度缺失,个人信息无法评估,导致各家银行的消费信贷踯躅不前,目前仍不足银行贷款总额的3%。个人信用制度的空白对消费者信贷业务的发展形成“瓶颈”制约。一方面,我国银行无法通过个人信用体系高效准确获得个人信用报告,其惟一的选择就是进行严格的信用审查,不可避免地对信誉良好的资金需求者也进行了不必要的资信审查,造成资源的浪费和低效使用,银行信息获得的高成本被转嫁到消费信贷者身上,从而使消费信贷资金价格偏高,从而制约消费信贷的发展;另一方面,作为资金需求的消费者面对繁琐的贷款手续,近乎苛刻的贷款条件,以及种种担保抵押保险、审核而“望贷”兴叹。个人信用体系的缺乏,不仅仅制约了消费信贷业务,而且影响了个人金融业务的整体开展,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是当务之急。

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立面临的问题

  传统的个人信用评估,是对个人发展过程历史纪录的综合性评估。这种方法,看上去好像很全面、很科学,实际上对社会的危害性很大。传统的个人信用评估甚至将个人的交通违规及个人中学时代所犯的错误都纪录备案。如果一个人因为交通违规或中学时代的错误,影响了一个人人生的几十年,这必将导致个人心理的扭曲发展。实际上,一个人的人生观念是不断地在发生变化的。在没有约束的环境条件下,人们相对来说对信用不会特别重视;而在有约束的环境条件下,人们相对会较讲信用。这种约束包括文化约束、法律约束及社会环境。因此,随着社会的进步及信用体系的完善,人们会逐渐重信用、讲信用。

  借钱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并不是每个人都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还钱的。例如,助学贷款,人们满怀信心从银行申请助学贷款,就是对未来有个美好的期望。但现实是残酷的,在供需双选的就业状况下,并不是每个受过高等教育的人都有就业的保证。即使就业,不同的人还要面临着不同的问题。如果一个人因为某一段时间没有按时偿还贷款,而被纪录在个人信用档案中,而几年以后此人又全部偿还了贷款。如果上述所有的个人不良信息都被纪录在档案中,当未来此人寻求合作伙伴时,若对方获悉此人曾经有过不遵守信用的事例,必将影响到双方合作。如此一来,可能将会对当事人产生巨大的影响,容易发生将人“一棒子打死”的事,而没有达到我们所设想的“治病救人”的目的。

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需要

  (一)有利于加快我国消费信贷领域与国际惯例接轨进程。目前,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消费信贷信贷比重的30%以上,而个人信用记录的有无和优劣是能否得到消费贷款和分期付款优惠的先决条件,堪称一个人在社会中安身立命的“通行证”。在美国,每个有经济活动的人都有一个社会保障号码和相应的账户,该账户记录个人金融交易情况。银行在接受客户贷款申请后通过统一联网的专用网络查询其信用情况,决定是否贷款,是否给予优惠,是否要密切关注其经济信用情况,乃至采取防范措施。此外,个人在进行申请工作、领取工资、租房、赋税等经济活动时都需出示和登记该号码以备接受资信调查。因而,许多人爱护自己的信誉胜于爱护生命。目前,我国与国外的私人间商业活动已经十分普遍,许多时候外商会因为对投资保障度质疑,从而影响到外资的利用,而有了个人信用号码后,双方将会打消顾虑,提高合作的效率与效益。

  (二)有利于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基础保障。个人信用体系完善之后,银行就可以根据个人信用评估资料,充分满足那些资信程度高、具备还款能力的消费者的贷款需求,并以此促进居民消费和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当个人信用制度为社会所认同时,就能建立良好的市场运行机制,并促使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及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

  (三)有利于改善社会信用状况,促进和谐社会构建。通过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实施强制性的法律法规来指导个人信用活动,规范当事人的信用行为,形成外部约束力量,依法惩治违约行为,从而有效增强个人守信意识,在全社会树立起良好的社会信用风气。这与我国传统的“诚实守信”美德是不谋而合的,其效果也是仅靠传统观念去约束所达不到的。据此,将会更大程度的提高人们的“社会信用度”,对构建和谐社会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国外的个人信用体系及对我们的启示

  较于我国,欧、美、日的个人信用经济较发达,经过150多年发展他们已建立了相对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和成熟的运作机制,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个人信用经济的发展。现在世界上对于个人信用体系主要有3种模式:

  (1)欧洲模式,即以政府为主导的模式。政府设立一个专门机构作为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者、监督者和管理者,该部门负责登记整理、数据采集,掌控着消费者的个人信用记录,不参与商业活动。在必要的时候无偿向需要个人信用状况的授信机构提供所需信息。欧洲模式的好处是把个人信用体系直接纳入政府管辖范围之内,不会造成区域间的信用记录混乱,有较高的法律保障度。但需要较多的公务人员,需要国家财政支持,另外还可能出现寻租行为,滋生腐败等。

  (2)日本模式,即以银行协会为中心的会员模式。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会员可以在协会内部共享其他会员的客户信用信息,当然自己的信息也必须无偿提供给其他会员。这种会员模式覆盖面太窄,通常只能支持行业内部使用,而不能支持整个社会的多个行业。

  (3)美国模式,即市场化和商业化的模式。美国负责个人信用体系的机构叫美国个人征信局(American Credit Bureaus),目前主要包括环联(Trans Union)公司、Equifax公司和益百利(Experian)公司。除了这3家大的征信公司外还有一些区域性、行业性的征信机构,它们构成了完备的美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这些独立的征信公司都是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它们的运作模式就是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用数据,然后按照科学的信用评价体制,把这些原始的信用数据分析整理成信用产品,出售给授信机构。而银行、保险公司等授信机构为了在与消费者发生信用业务时能够做出科学准确的判断,从而能够减少失误增加盈利,也愿意从征信公司手中购买信用产品,当然征信公司的信用产品不只是面对金融业,还面向医疗、劳保等其他部门。反过来,当银行、保险等授信机构同消费者发生信用业务时,它们会及时地把自己手中最新的消费者信用资料反馈给征信公司,以换取以后购买信用产品时能够得到优惠。这解决了征信部门的数据来源问题。授信机构和征信机构的业务交往是以消费者的个人信用为基础的,消费者当然不能只是被动的接受者。美国法律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了解任何征信局以出售为目的的对自己信用状况的评价及依据;消费者具有对征信局出具不实负面信息的申诉权利;消费者有权取得自身调查报告及副本。这样在法律的保障下消费者就对征信机构有了一定的监督权;同时征信机构对于消费者的信用活动有制约权。所以消费者、征信机构和授信机构之间就存在着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

  另外,多家征信公司的存在会以竞争促发展,行业内部可以不断自我完善。

  在这3种模式中,美国模式是最完善、最科学、运作最成功的,对我国建立自己的个人信用体系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我国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的模式选择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我国势必要建立完善且符合自身特点的个人信用体系。我们可以借鉴外国的成熟经验,但同时也要考虑到自己的国情,创造一种新的体系模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咨询业主要是服务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减少它们的业务风险,扩大收益,所以它可以作为一项产业独立运作。这点上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最终建立商业化运作的个人信用体系模式。这样不需要过多的公务人员,可减少财政开支,并解决一部分就业负担。但是,较之美国成熟宽松的信用环境,发达的信用经济,我国缺乏成熟的市场环境,所以政府并不能完全放开。考虑到我国的国情,我们可建立一种有管制的商业运作机制。可先在中央部门设立一个行政机构,并在此部门的领导下建立起基本的全国个人信用体系框架,为商业运作打下基础。因为我国目前的信用经济不太发达,不能形成美国式的信用产品、信用数据的有机循环,必须借助外力。目前中央银行已下设了征信管理局,建立全国个人信用体系是其任务之一。另外日后由企业法人控制信用体系并进行商业运作时,要形成行业性、竞争性,以竞争促发展,防止垄断。行政机构作为监管部门凌驾其上统筹管理,必要时进行行政干预。这样个人信用体系既可以在政府的指导下运作,又不必占用政府太多的资源。

  我国要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还包括若干个具体的技术体系建设:

  (1)建立个人信用登记体系。首先要明确纳入体系的信用数据范围,通常包括银行、保险、证券、房地产、医疗、商业、治安、交通等方面的数据。最佳的方式就是“一人一生一卡一号”制,但在电子设备支持达不到的情况下,可先设一个单独的个人信用账户来记录用户的信用情况。

  (2)要有科学严谨的信用数据评价体系。信用数据收集起来后最终要提供给用户的是简单明了易懂的信用产品,而不是密密麻麻的原始数据。目前评价方法有评分和评级两种,各有利弊。最重要的是在全国范围内有一个统一科学的评价体制,避免出现地区间或不同的征信机构间的评价标准出现冲突。

  (3)要建立个人信用监督管理体系。主要包括隶属于政府的监管机构,商业化的信用中介机构和在全社会范围内参与消费信用产品和提供信用数据的各个部门。而要使这诸多部门在个人信用经济中扮演好自己的角色,最主要的是要靠完善的法律法规的保障。

  (4)要建立风险防范体系。包括信用风险警戒体系指标,信用风险的转嫁体系及风险担保基金和再保险基金等。把风险扩散化,使损失最小化。

  (5)要制定违背诚实信用的惩戒措施。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一种震慑力,对不良的违约违信行为要给予惩处,并且其恶性信用记录应该在较长的时间内不予删除,并对社会公开,以制约其以后的经济活动。

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强化诚信意识,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

  古人云:“人无信不立”、“大丈夫一言既出,驷马难追”等等,这是一些基本的道德信用。今年春节期间,美国总统布什访问我国,在清华大学演讲时就劝告我们不要忘了老祖宗留下的优秀文化和美德。人家都意识到了,我们更应该高度重视。诚信需要从小就开始培养,学校和家长都要抓好孩子的思想品德教育,加强孩子的诚信实践;社会诚信和跟人诚信还需要媒体、舆论的正确引导、政府倡议和制定诚信规则等多途径来循序渐进地解决。去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学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这正和时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从公民道德建设入手,继承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传统美德,既抓物质文明,又狠抓精神文明,这对于构建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信用档案存储、查询网络化

  既然要建立个人信用体系,那么一个人的信用状况、信用历史当然也应像一个人的档案一样把它系统地记录下来,我们简称之为个人信用档案。前面谈到的深圳市的个人信用档案里记录的项目已经比较完善,可以参照实施登记。信用档案就像公民的第二身份证,任何人如需要某人的信用记录,都可以查看此人的信用档案。为了给使用个人信用档案的人提供方便,个人信用档案不管是存储、查询都必须网络化。因为也只有这样,信用档案的必要性、实效性才能充分体现出来。如果说建立了信用档案,但查询很麻烦或者是查询成本很高,那还会有人去查吗?有了周密完备的个人信用网络,借助于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了一套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银行和商家通过网络可及时了解消费者的信用情况,因而能够迅速地确定能否向消费者提供贷款。如:美国的消费者到汽车金融公司申请按揭买车,公司职员将他的"社会安全保险号码"输入电脑,查询以往的消费贷款有无不良记录,查实能按时还款后,立即通知汽车公司可以让他自由选车。个人信用档案全套的网络化,需要有资金的投入、信息技术的支持、专业的人才来创建,不过这倒不难,只要市场上有对个人信用档案的需求,自然很多企业是乐意做的。

  (三)建立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和评价体系

  在个人信用评估方面,要逐渐从国外引进可靠的计量模型,根据历史的信用记录计算出结果。并结合分析当事人当时的生活状况,凭自己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对他未来的信用做出决策。毕竟过去的事情不能代表将来、数学模型的计算结果有时也与实际情况相差很远,我们对事情的正确判断在一定情况下倒是关键性的。所以我们在进行信用评估时,必须以定量为基础,再加上自己的定性模估来得出尽可能正确的结论。

  建立个人信用评价体系方面,主要是在一定信用范围内建立个人信用奖惩机制。如将信用不良的个人进行舆论监控(媒体公布)或请专门机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信用良好的个人给予贷款激励,如增加可贷款额度、延长还贷期等。

  (四)出台、实施有关个人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

  一套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它必须包括社会的道德准则以及与信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俗话说得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们单靠大家的公德去维护我们的信用是乏力地,我们必须还有规矩、相关的法律来支撑信用。只有道德与法律结合,信用行业才能健康地发展。

  这个法律、法规不应是一个笼统的框架,而应是相当全面、具体的。我们可以在深圳市出台的《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评级业务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加以统一修订。其主体条文应该包含整个个人信用体系的基本内容:个人信用信息的组成:个人身份情况、商业信用记录、公共信息记录以及违法犯罪情况等;信用资料的征信机构(资信机构),征集、传输个人信用信息的渠道,应当像银行系统一样通过专用网络来操作;信用发布和保密制度:规定征信机构、提供信息单位和个人信息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征集、利用个人信用信息过程中获得的个人信息应当保密,不得向第三人透露,不得超越规定的使用范围;信用评估体系:信用指标、信用分值和可贷款额度;信用评价体系:实施信用奖励与惩罚的范围、方式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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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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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147.225.* 在 2015年8月23日 23:28 发表

中国应该改革信用体系。放手民营企业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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