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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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托機構以信托方式吸收的存款。信托存款的資金來源主要是:財政部門委托投資或貸款的信托資金;企業主管部門委托投資或貸款的信托資金;勞動保險機構的勞保基金;科研單位的科研基金;各種學會、基金會的基金;個人具有特定用途的資金。信托存款基本上是定期的,一般都在1年以上。
信托存款是信托機構按照委托人的要求,為特定目的吸收進來代為管理的資金,是信托機構經營業務的重要資金來源。信托存款與一般銀行存款相比,具有存期較長、數額較大、利率較高、用途有一定限制、不能隨意提取本金等特點。根據不同的目的,信托存款有委托貸款保證金、委托投資保證金、單位信托存款、公益基金信托存款、勞保基金信托存款、個人特約信托存款等品種。
信托存款的利率由兩部分組成:
(1)約定的保本保值利率。這部分利率與銀行存款的固定利率相同,由金融信托部門照章支付;
(2)分紅。這是金融信托部門根據各單位信托資金實際運用情況,於會計年度決算後支付。
信托存款兩項利息的總和一般高於同期銀行定期利益。
信托存款一般分為兩大類:普通信托存款和特約信托存款。每一類又分為若幹種,如勞保基金信托、公益基金信托、個人特約信托、遺囑信托、監護信托、撫恤信托等。
1、普通信托存款
委托單位把可以自主運用的資金,委托給金融信托機構加以管理和運用,以獲取相應信托收益的業務。其對象為企業、事業、機關、團體、學校等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提留的節餘資金、財政預算外的節餘資金以及保險收益節餘資金等。其特點是:委托人一般不指定資金的具體對象或項目,而由金融信托部門自選用款對象;在資金的運用過程中,金融信托部門要確保資金安全,並定期向受益人支付收益。
2、特約信托存款
存款人指定投資範圍或對象以及收益的方法,信托公司除收取約定的信托費外,其損益責任由存款人自負的信托存款。
一、存款主體不同。根據1986年4月26日起實行的《金融信托投資機構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可以進行信托存款的部門只能是財政部門、企業主管部門、勞動保險機構、科研單位及各種學會和基金會;而進行一般存款時,則無此種限制,即企業、機關、團體和個人都可以。
二、資金來源不同。信托存款的資金來源既不是社會生產和流通資金中暫時閑置的部分,也不是國家預算內資金,而是存在於生產流通環節之外,可由其自主支配的一部分社會閑置或機動資金。具體而言是財政部門委托投資或貸款的信托資金;企業主管部門委托投資或貸款的信托資金;勞動保險機構的勞保基金;科研單位的科研基金;各種學會、基金會的基金。其共同點是游離於生產和流通環節之外及非經營性,而一般存款資金來源則比它要寬泛得多。
三、經營機構業務範圍不同。信托存款既可以在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辦理,也可以在金融信托投資機構辦理;而一般存款只能在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辦理。
四、存款期限不同。信托存款為一年期以上(含一年)的定期存款,而一般存款的存款期限則靈活多樣,不受限制。
五、規模和影響不同。由於信托存款的資金來源有嚴格的限制,它的範圍遠小於一般存款的範圍。因此,二者的規模也是前者小後者大,對於國民經濟發展所產生的影響亦然。
六、辦理程式不同。信托存款辦理具體程式為:存款人提出要求,經金融信托機構審查資金來源屬規定範圍後,由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訂《信托存款協議書》以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存款人將款項劃入已開立的信托存款帳戶並取得金融信托機構出具的定期信托存款證書,同時開始計息。存款到期,由存款人提交信托存款證書,取回本息。一般存款的辦理由存款人持款交給銀行,取得存單(折)即可。信托存款到期,如要續存,應重新辦理存款手續;而一般存款並不都要重新辦理存款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