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基金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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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公益基金信托[1]
公益基金,是指由政府、社會團體、單位或個人資助、贊助、捐贈的,用於社會進步和社會福利等社會公益事業的基金。金融信托機構接受公益基金的籌集和管理機構的委托,對各項公益基金進行營運,並將所得收益或約定的款項轉移給指定的公益項目或受益人的業務,稱“公益基金信托”。
目前我國銀行從事的公益基金信托業務主要有公積金信托和社會保險基金信托。
1、公積金信托是住房貨幣化改革的產物。各機關、事業和企業單位按每個職工工資總額一定的百分比按月提留住房公積金,然後在整個社會範圍內統一起來集中交存銀行,委托銀行代為經營管理。
2、社會保險基金是國家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基礎環節,由所有企事業單位和職工個人按月共同出資統一交存銀行,由銀行集中經營管理。
公益基金信托的做法[1]
公益基金信托是一種他益信托,其業務做法是:
1、辦理公益基金信托時要註意審查委托方機構、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及指定用途和受益人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等。
2、開戶。公益基金信托的開戶方式有兩種:
第一種是,由委托方在金融信托機構開立代理收付帳戶和公益基金信托帳戶,並將金融信托機構的帳號向捐贈、贊助和資助者公佈,由他們直接向受托的金融信托機構匯款,金融信托機構將它收入委托方的代理帳戶;當款項積聚到商定的額度時,轉入其公益基金帳戶,並開始計付收益。
這種做法適用於資助、贊助或捐贈者都是單位,時間比較集中,而且是有組織地籌集資金的情況。
第二種做法是,委托方將籌集的資金集中起來,委托金融機構進行營運,其做法與單位資金信托相同。這種作法適用於日常,不定期的,而且比較零散的資助、贊助和捐贈款項的籌集。
3、營運資金的要求。如公益基金信托向受益人支付的僅是營運收益,基金本身長期不用、則受托金融信托機構選定資金用途時,主要要求經濟效益高、承擔能力強、安全穩妥即可,期限可相對長一些。假如除收益外,還要支付基金本身,則應按協議約定的期限保證到期收回,支付的收益則可相對低一些。
4、支付方式。公益基金信托在支付時,可以由金融信托機構先從公益基金帳戶划到代收付帳戶。然後付給委托方指定的用款單位或受益人;也可以將款項劃回委托方的銀行帳戶,由委托方直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