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基金信托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勞保基金信托是指以管理勞保基金為目的而設定的信托業務。信托機構受工商企業或政府機關、學校的委托,籌集和管理退休基金,並運用所得收益支付退休職工的生活費。這是一種在西方國家較為常見的信托。用這種方法時,使得公司職員的生活有了保障,使其更好地為公司服務,對整個社會而言,也減少了社會 經濟負擔。因此,辦理勞保基金信托,無論對個人、企業還是國家都有利[1]。
勞動保險基金具有資金穩定、獨立性強、財產可轉移及保值要求的特點,金融信托機構可利用融資和服務功能,既可幫助委托方形成獨立的基金;又能起到保值作用[2]。
勞保基金信托的做法[2]
1、根據委托方勞保基金的提留和積累制度,享受勞保基金的職工人數和金額,與委托方商定勞保基金信托的管理方法,並簽訂信托協議。在管理辦法和協議中,應明確規定:委托方各期勞保基金的交付時間、交付金額、交付辦法、收益率;受托方向受益人支付勞保金的金額、年限、方式等;受托方支付給受益人的金額總數,應不高於委托方交付給受托方的勞保基金總額加收益。
2、委托方在受托金融信托機構開設勞保基金帳戶,並按協議規定將款項劃交給受托方;勞動保險基金信托的統籌部門也可在受托方開立代理收付帳戶,由受托方代理收款。
3、受托的金融信托機構應根據協議中委托方交付款項的金額和時間,安排好運用計劃,確保資金得到安全高效的營運,實現預期的收益。
4、接協議規定的收益率和結轉期限,將其應得收益轉入基金。
5、受托方根據協議規定的支付年限、支付方式和支付金額,向指定的受益人支付各項勞保金。
6、在營運和支付過程中,受托方定期向委托方提供勞保基金支付和積存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