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借式自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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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借型自保公司(rent—a—cap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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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借型專業自保公司是指那些能夠提供自保服務設施的保險公司。該專業自保公司可以向與其不相關的組織提供保險服務,並願意將承保收益和投資收益繳付給被保險人。
所謂租借式自保公司,也是保險公司的一種,該公司向與之並不相關的組織提供保險和自營保險,並將承保收益和投資收益繳付給被保險人。他們通常是由一些保險中介人、投資者和風險管理人創辦的離岸保險公司,其目的是吸引那些缺乏資金的商業組織,或是吸引那些不願意出資創辦自保公司的商業組織。在租借式自保方式中,實際上是被保險人租賃了另外機構的資金,從而更有效地抵禦可能發生的風險。這裡,被保險人並不實際控制自保公司,只是對其保費和保險事故賠償的會計計賬進行監管。儘管租借式自保公司創辦時,在資金和管理方面較普遍的自保公司容易些,但一般而言,租借式自營保險只是一個短期的解決方案,經常需要高額的附屬擔保並且成本很高,還容易產生巨大的財務交易對手風險(financial counter—party risk)——即租借式自保公司的組織者很可能會不恰當地處置資金,使自保公司實際上是為管理者謀取利益的冒險企業。[1]
與單一母公司的專業自保公司和集團/協會專業自保公司相區別是:被保險人並不是租借型專業自保公司的所有人,對該專業自保公司不具有控制權,它與專業自保公司之間只是一種租賃關係,要交納一定的租賃費用。
- ↑ 齊瑞宗.國際保險學.中國經濟出版社,2001年01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