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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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Provident F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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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是指依照法律、公司章程或股東大會決議而從公司的營業利潤或其他收入中提取的一種儲備金。
公積金制度的確立對公司的存續和發展意義重大。建立公積金制度後,當虧損出現時用以彌補虧損,就可用以充實公司資金、增強公司信用,從而避免公司經營活動出大較大的動蕩,以保證債權人及社會交易的安全。另外,公司要求得長遠發展,用公積金追加投資無疑是擴大經營規模和經營範圍的最佳途徑。
- 1.公積金的分類標準
(1)以是否依法律規定強制提取為標準,可把公積金分為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
法定公積金,是指依據法律規定而必須強制提取的公積金。其提取比例(或數額)及用途,都由法律直接規定。法定公積金亦稱“強制公積金”。
任意公積金,是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股東大會決議而於法定公積金上自由設置或提取的公積金。所以,任意公積金是否設置及如何提取和使用,全憑公司自由決定,法律不加干涉。
(2)以公積金的來源標準,可把公積金分為盈餘公積金和資本公積金。
盈餘公積金,是指公司從其稅後的營業利潤中提取的公積金。故其來源是唯一的,即只能是來自公司的盈餘。
資本公積金,是指公司非營業活動所產生的收益中提取的公積金。
- 2.我國公積金的種類及其來源
(1)法定公積金。
我國《公司法》第166條所謂的“法定公積金”,實際上屬於學理上的法定盈餘公積金的範疇。至於提取的比例及總額,《公司法》第166條規定得很明確。即:“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2)資本公積金。
《公司法》第167條對資本公積金及其來源作了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發行價格發行股份所得的溢價款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他收入,應當列為公司資本公積金”。《公司會計準是》第40條的規定:“資本公積金包括股本溢價、法定財產重估增值、接受捐贈的資產價值等。”
(3)任意公積金。
《公司法》第166條第3款規定:“公司在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依我國《公司法》第168條及有關法規的規定,公積金的作用主要有:
1.彌補虧損。當公司出現虧損時,必須設法彌補,否則即違背了資本維持原則。但資本公積金不可用於彌補虧損。
2.擴大公司生產經營。在不增加資本的情況下,用歷年所提取的公積金來擴大公司的生產經營,無疑是一條方便而又快捷的重要途徑。
3.增加資本。公司可在需要時將公積金轉增股本。
4.特殊情況下可用於分配股利。一般來說,公司當年無利潤時,不得分配股利。但公司為維護股票信譽,在已用盈餘公積金彌補虧損後,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可按不超過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餘公積金分配股利,但分配股利後,公司法定盈餘公積金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5%。
不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