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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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PE(Non-Practicing Ent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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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PE(Non-Practicing Entity 非實施實體),是最近越來越多走入公眾視野的知識產權概念。
一般來說,NPE們沒有自己的研發力量和研發投入,用來主張權利的專利大多是從其他實體公司(Operating companies)或者獨立發明人收購而來。
客觀的說,大部分的NPE都是通過合理運營知識產權,既獲得可觀的經濟回報,又活躍了知識產權交易市場,幫助更多的商業機構提升創新能力。但某些機構和個人,利用NPE這種形式,採用激進的、輕率的知識產權訴訟策略,糾纏甚至騷擾實體公司試圖投機獲利,與知識產權以法律來培育和鼓勵創新的本意恰恰背道相馳,此類公司一般被稱為“專利流氓(Patent Troll)”。
一般來說,區分一個NPE是合理的進行專利運營活動,還是所謂的專利流氓,判斷因素有如下幾個:
1、是否有輕率起訴或濫訴行為(Frivolous Litigation or Vexatious Litigation),例如沒有在起訴前對侵權事實和證據進行足夠的調查、短時間內對多個實體公司發起大量訴訟等等。
2、訴訟所使用的專利實際上並無價值或對現有技術沒有貢獻,也即使用的都是低質量專利(No value or contribution to the prior art)。
3、訴訟所使用的專利是否有一定研發投入支持。與合理運營的NPE不同,專利流氓們為了大幅減少獲取專利的成本,持有的專利大多通過簡單的頭腦風暴或者憑空臆想所得。
4、在訴訟之前是否和被訴人進行過專利許可談判(Patent License Practice)。由於專利流氓們自己也知道所持有的專利資產實際上價值不高,所以一般並不會和被訴人進行關於專利許可的接觸和談判,而是直接起訴以達到勒索的目的。
5、專利權人的起訴行為是否對被訴人造成較大的困擾,而造成所謂的“寒蟬效應(Chilling Effect)”。例如利用大量訴訟給被訴人造成大量的應訴成本(Legal cost)而使得被訴人傾向於“破財消災”(付費和解),又或在特殊時間點(例如被訴公司即將上市之際)發起訴訟使得被訴人寧願“大事化小”而不願積極應訴(Hesitate to defense)等等。
美國哈佛商業期刊(Harvard Business Review)曾以《證據確鑿:專利流氓的確對創新有害——The Evidence is in: Patent Trolls Do Hurt Innovation》為題撰文,文中引用了美國聖克拉拉大學法學院的一份研究,該研究指出,41%的美國初創公司聲稱曾經收到專利流氓的訴訟騷擾,而其中55%的被訴公司每年花費的應訴成本大於1000萬美金。專利流氓與實業公司之間在專利訴訟上投入成本的不對等,使得投機分子試圖打著重視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旗號,實際上利用濫訴和妄訴行為投機謀利,完全不考慮對創新實體們的傷害和對整個國家創新氛圍的影響。
那麼,有沒有辦法從司法層面減小這種不對等,既能支持NPE的專利運營活動健康發展,又能對專利流氓活動也有規制呢?為瞭解決這個問題,美國最高法院在2014年的Octane Fitness, LLC. v. ICON Health & Fitness, Inc案中,建立了不合理訴訟的律師費轉移規則,迫使專利流氓們不敢無端起訴,也以此和歐洲“敗訴者承擔訴訟費用”規則互相呼應。而在2017年,美國最高院更是通過TC Heartland LLC v. Kraft Foods Group Brands LLC案對專利侵權案的起訴地進行了限制。美國境內專利流氓活動也因此得到了很大的緩解。可以看到,增加知識產權領域不合理訴訟的成本與門檻,是大勢所趨。
在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實際上能使用的平衡手段很有限,創新實體企業在應對專利流氓糾纏時往往捉襟見肘,除了以惡意訴訟為訴由對其另行起訴之外,就只能從專利確權程式上防禦。這些程式都不算便利,需要投入專門的人力物力財力,對於投機分子的“賭徒心態”沒有很好的制約。因此,創新實體企業們迫切需要法院和其他機關在合理裁判的前提下,在司法實踐中逐漸明確規則,積累相關案例,切實維護企業的利益不受專利流氓活動的損害,以支撐和保護真正的創新。[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