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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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清算(legal liquid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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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清算是指依照企業法規定的程式和條件進行的清算。法定清算是指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進行的清算。法定清算對公司財產的清算有順序規定,法定清算結束,公司法人資格依程式消滅。我國公司法規定的清算均是法定清算。法定清算適合於各種性質的企業,對股份有限公司只能實行法定清算。
普通清算是指由公司自行組織清算機構依法進行的清算。普通清算一般適用於自願解散的情況,往往是針對那些資產能夠抵償債務,並且公司機關能夠自行組織清算工作的公司而採取的清算形式。按照我國《公司法》第190條規定,在公司自願解散的情況下,公司應當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公司清算。
特別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時不能由自己組織進行普通清算,或進行普通清算中發生嚴重障礙,由有關政府機關或法院介入而進行的清算。可見,特別清算和普通清算的區別在於後者是自行組織的清算,前者是有公共權力機關的介入的清算。特別清算一般適用於強制解散的情況,但也可適用於由普通清算轉變而來的情況。
根據我國《公司法》及有關法規,由普通清算程式轉為特別清算程式的情況包括:
(1)按照《公司法》第191條規定,如果公司自願解散後不能在規定的日期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指定清算組成員,進行清算。
(2)按照《公司法》第196條規定,如果在清算過程中發現公司資產不足以抵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人民法院裁定宣告進入破產還債程式的,原清算程式終止,轉為破產清算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