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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運貨物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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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運貨物收據(Cargo Receipt)

目錄

什麼是承運貨物收據[1]

  承運貨物收據是指承運人出具給托運人的收據,也是承托雙方的運輸合同。收據背面印有“承運簡章”,表明瞭它適用於鐵路、輪船、公路、航空等單種和多種聯合運輸。我國內地通過鐵路運往港澳地區的出口貨物,不論是以港澳為目的地還是為中轉站的,發貨人都委托中國外貿運輸公司或外地分公司承運貨物裝車後,由上述部門簽發“承運貨物收據”,發貨人據此連同其他相關單據結匯.而收貨人憑以提貨

承運貨物收據的性質[2]

  與國際鐵路貨物聯運不同,我國對港澳地區鐵路運輸使用的運輸單據是承運貨物收據(Cargo Receipt)。由於對港澳出口運輸是一種特定的運輸方式,內地鐵路部門承運供港貨物後,只負責發站至深圳北站(或廣州南站)這段國內運輸,貨抵深圳後,由深圳外運代表發貨人向鐵路辦理租車,然後過軌去香港,由外運在香港的代理中旅社貨運公司繼續辦理港段運輸。因此,對港澳的出口運輸實質上是兩票運輸,國內運單不能作為對外結匯的憑證。根據這種情況,各地外運公司以貨運代理的身份向各進出口公司(或工貿公司)簽發經深圳中轉香港貨物的承運貨物收據,作為向銀行結匯的憑證。承運貨物收據相當於海運提單或國際聯運運單副本,它既代表貨物所有權,又是香港收貨人的提貨憑證。

承運貨物收據的註意事項[3]

  承運貨物收據一般出具一份正本,主要內容有:編號、托運人收貨人、被通知人、車號、運單號、裝車日期、起運地、目的地、貨物名稱、件數、毛重、標記、運費支付聲明、簽發日期、承運人印章等。如果信用證要求出具正本兩份,應照辦。

  承運貨物收據的簽發日一定要與鐵路運單上的發車日一致,且一定要在實際發運以後或同日簽發。車號和運單號要與鐵路運單上的記載一致。

參考文獻

  1. 張永安主編.進出口貨物貿易實務.中國商務出版社,2006.12.
  2. 趙加平主編.國際貨運及代理操作實務.中國海關出版社,2011.02.
  3. 岳華 楊來科編著.國際結算雙語教程.立信會計出版社,2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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