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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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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CEPA

  CEPA是《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的英文簡稱,後來加上了《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以下統稱《安排》)。

  2003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安民副部長代表中央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財政司梁錦松司長,共同簽署了《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總體目標是:逐步減少或取消雙方之間實質上所有貨物貿易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逐步實現服務貿易的自由化,減少或取消雙方之間實質上所有歧視性措施;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實施與今後修訂的原則是:遵循“一國兩制”的方針;符合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則;順應雙方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的需要,促進穩定和可持續發展;實現互惠互利、優勢互補、共同繁榮;先易後難,逐步推進。

  2003 年10月17日,中國商務部副部長安民與澳門特區政府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分別代表中央政府和澳門特區政府在澳門正式簽署了《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其六個附件文本。雙方就全部內容達成一致,主要包括: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的自由化、以及貿易投資便利化三個方面。

  2004 年10月27日,商務部副部長安民與香港特區政府財政司司長唐英年共同主持召開《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聯合指導委員會高層會議,並分別代表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署了《<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

  2004 年10月29日,《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聯合指導委員會高層會議在澳門召開。商務部副部長安民與澳門特區政府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分別代表中央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署了《<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

CEPA協議內容

  CEPA協議分6章23條,另有6個附件,主要涵蓋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貿易投資便利化等三大範疇。協議的實施目標是逐步取消貨物貿易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逐步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以提高內地和香港之間的經貿合作水平,實現共同發展。

  按照協議規定,貨物貿易方面,由2004年1月1日起,273個內地稅目涵蓋的香港產品,只要符合原產地規則,都可享有零關稅優惠。這些產品包括部分電機及電子產品、塑料產品、紙製品、紡織及成衣製品、化學製品、藥物、鐘錶、首飾、化妝品及金屬製品等;最遲於2006年1月1日前,只要符合CEPA的原產地原則,香港廠商都可經申請享有零關稅優惠。香港特區同意在協議下對所有原產於內地的貨品維持零關稅,並且不會對該等貨品實施限制性貿易法規。服務貿易方面,協議規定17個服務行業獲得放寬準入;至於貿易投資便利化方面,雙方同意在7個範圍內加強合作,包括:貿易投資促進、通關便利化商品檢驗檢疫電子商務、法律透明度、中小企業合作、中醫產業合作。

CEPA的特點

  1. CEPA是一個高標準的自由貿易協議,內容豐富,領域廣泛。CEPA是內地迄今為止商簽的內容最全面,開放幅度最大的自由貿易協議,也是香港實際參與的唯一的自由貿易協議。其內容質量高,覆蓋面廣,在短時間內結束談判並付諸實施,為內地參與其他雙邊自貿區積累了豐富的經驗,起到了開創性的作用。

  2. CEPA既符合WTO規則,又符合“一國兩制”的方針。CEPA在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中實行的開放措施完全符合WTO規則。CEPA簽署後,香港地區仍維持其自由港的地位,也完全遵循了“一國兩制”的方針。同時,CEPA通過各項開放措施,逐步減少和消除兩地經貿交流中的制度性障礙,促進了內地與香港之間經濟要素的自由流動和經濟的融合,也符合內地與香港經貿發展的實際情況。

  3. CEPA是開放的。CEPA第三條規定,“雙方將通過不斷擴大相互間的開放,增加和充實CEPA的內容”。2004年以來,雙方在CEPA框架下陸續簽署了三個補充協議。今年我們即將與特區政府簽署CEPA補充協議四,進一步擴大對香港的開放,這是CEPA開放性的具體體現。今後雙方還將根據兩地經貿發展的需要,不斷深化和擴展CEPA的內容。

《安排》的重大意義

  《安排》是黨中央、國務院根據當前形勢發展的需要,按照“一國兩制”的方針,在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基礎上,就處理內地與香港、澳門經貿關係做出的一項重大戰略性決策,體現了中央政府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支持。《安排》以互利互惠為基本原則,既遵守了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則,又符合三地經貿交流與合作的實際,對於促進三地經濟優勢互補,共同發展,保持香港、澳門的長期繁榮與穩定,具有現實和深遠的意義。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深入學習領會《安排》的意義、目標、原則以及各項具體安排,提高對貫徹落實《安排》重要性的認識,積極發揮職能作用,認真落實《安排》的各項規定,促進三地經濟的共同繁榮與發展。要採取多種方式,利用報刊、網站等媒體及時發佈有關政策、法規信息,並通過舉辦和支持舉辦政策說明會、研討會等形式,加大對《安排》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對於本地區出台的涉及投資、貿易及其他經貿領域的法規和政策措施,應當及時組織開展宣傳活動。香港澳門投資者比較集中、又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通過適當途徑與香港澳門對口主管部門建立信息交換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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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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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satilelei (討論 | 貢獻) 在 2008年6月28日 14:44 發表

第一行CEPA的英文是Closer economic partership arrangement,而不是Cios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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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satilelei (討論 | 貢獻) 在 2008年6月28日 14:49 發表

Versatilelei (討論 | 貢獻) 在 2008年6月28日 14:44 發表

第一行CEPA的英文是Closer economic partership arrangement,而不是Cios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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