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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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Block 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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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又稱為大宗買賣。一般是指交易規模,包括交易的數量和金額都非常大,遠遠超過市場的平均交易規模。具體來說各個交易所在它的交易制度中或者在它的大宗交易制度中都對大宗交易有明確的界定,而且各不相同。
大宗交易針對的是一筆數額較大的證券買賣。我國現行有關交易制度規則,如果證券單筆買賣申報達到一定數額的,證券交易所可以採用大宗交易方式進行交易。
大宗交易在交易所正常交易日限定時間進行,有漲幅限制證券的大宗交易須在當日漲跌幅價格限制範圍內,無漲跌幅限制證券的大宗交易須在前收盤價的上下30%或者當日競價時間內成交的最高和最低成交價格之間,由買賣雙方採用議價協商方式確定成交價,並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後成交。
按照規定,證券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額。另外,上海、深圳交易所的規定有所不同,下麵是上交所的有關情況,深交所的情況可以查閱有關規定。
1、A股交易數量在50萬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3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B股交易數量在50萬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30萬美元(含)以上;
2、基金交易數量在300萬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3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
3、債券交易數量在2萬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20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
4、債券回購交易數量在5萬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50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
大宗交易的交易時間為交易日的15:00-15:30。2013年10月18日起上海證券交易所增加16:00至17:00的大宗交易時段,在該時段內可接受大宗交易的成交申報,所達成交易於次一交易日進入清算交收程式。 大宗交易的成交價格,由買方和賣方在當日最高和最低成交價格之間確定。該證券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成交價。買賣雙方達成一致後,並由證券交易所確認後方可成交。
大宗交易的成交價不作為該證券當日的收盤價。大宗交易的成交量在收盤後計入該證券的成交總量。並且每筆大宗交易的成交量、成交價及買賣雙方於收盤後單獨公佈最後還須瞭解的是大宗交易是不納入指數計算的,因此對於當天的指數無影響。
- 大宗交易的金額與數量有何規定
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市場進行的證券單筆買賣達到如下最低限額,可以採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交易數量在50萬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3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B股交易數量在50萬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30萬美元(含)以上;(二)基金交易數量在300萬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3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三)債券交易數量在2萬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20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債券回購交易數量在5萬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50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四)其他債券交易數量在1000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1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
- 大宗交易的交易時間如何規定
大宗交易的交易時間為本所交易日的15:00-15:30,本所在上述時間內受理大宗交易申報。
大宗交易用戶可在交易日的14:30-15:00登陸本所大宗交易電子系統,進行開始前的準備工作;大宗交易用戶可在交易日的15:30-16:00通過本所大宗交易電子系統查詢當天大宗交易情況或接受當天成交數據。
- 投資者如何進行大宗交易
擁有本所專用席位的機構可通過該席位進行大宗交易。
其他投資者進行大宗交易,應委托其辦理指定交易的本所會員辦理。
- 大宗交易的申報包括哪些內容
大宗交易的申報包括意向申報和成交申報。 意向申報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證券代碼; (二)股東帳號; (三)買賣方向; (四)本所規定的其他內容。
意向申報中是否明確交易價格和交易數量,由申報方決定。
買方和賣方就大宗交易達成一致後,代表買方和賣方的會員分別通過各自席位(擁有本所專用席位的機構通過該席位)進行成交申報,成交申報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證券代碼; (二)股東帳號; (三)成交價格; (四)成交數量; (五)買賣方向; (六)本所規定的其他內容。
買方和賣方的上述成交申報中,證券代碼、成交價格和成交數量必須一致。
- 意向申報時應註意哪些問題
意向申報應當真實有效。申報方價格不明確的,視為至少願以規定的最低價格買入或最高價格賣出;數量不明確的,視為至少願以最低限額成交。
買方和賣方根據大宗交易的意向申報信息,就大宗交易的價格和數量等要素進行議價協商。
當意向申報被其他參與者接受(包括其他參與者報出比意向申報更優的價格)時,申報方應當至少與一個接受意向申報的參與者進行成交申報。
債券回購大宗交易需要糾正:
國債及債券回購大宗交易的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1萬手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1000萬人民幣。
其他債券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1000手,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