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仲裁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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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仲裁機構(Ad hoc Arbi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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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仲裁機構又稱特別仲裁機構或專設仲裁機構,是指根據雙方當事人的仲裁協議,在爭議發生後由雙方當事人推薦的仲裁員臨時組成的,負責審理當事人之間的有關爭議,併在審理終結時作出裁決後即行解散的仲裁組織形式。這種仲裁組織沒有固定的組織機構、名稱和地點,沒有常設機構那樣方便、穩定。
臨時仲裁機構是為審理具體個案成立的,具有極大的靈活性,有關臨時仲裁機構的組成及其活動規則、仲裁程式、法規適用、仲裁地點、裁決方式乃到期仲裁費用等都可以由有關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如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需要對仲裁各方面作靈活安排,不受常設仲裁機構仲裁規則的約束;當事人只需支付仲裁費用,不必像機構仲裁那樣需向常設仲裁機構另行支付行政管理費用等。故國際實踐中亦有不少爭議當事人願意採用臨時仲裁。但由於臨時仲裁完全受當事人的安排,提交臨時仲裁的協議需制定的十分完備、具體。
臨時仲裁機構設立的目的在於專門解決當事人之間某一特定爭議。沒有固定的組織、規則和仲裁員等,是一種臨時性機構。雙方當事人在選任仲裁員、決定仲裁程式和適用法律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由權。雖然當今國際社會常設仲裁機構早已遍步全球,但臨時仲裁機構仍占有相當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