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率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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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率機關也稱首腦機關,是指具有決策、組織、指揮、協調和監控權力的公共行政機關,如我國的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它是各級行政機關的指揮和決策中樞,在整體公共行政機關中發揮最終的統率和領導作用。行政首長是統率機關的代表。
行政統率機關依據領導權力行使方式不同,可分為首長制、委員會制和混合制體制類型。首長制統率機關和委員會制統率機關在不同國家分別都有相應的表現形態。中國最初常用的是委員會制,而後逐漸過渡到目前的行政首長負責制。行政首長負責制不同於一般的單一首長制的領導體制,而是兼備合議制(委員會制)的首長制,主要特點類似於混合制體制。
無論何種類型的統率機關,其主要職責是[1]:
1、計劃決策。統率機關及首長根據國家制定的戰略目標與總體規劃,從實際出發,制定和負責審批本地區行政工作的發展規劃。並負責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就行政工作的重大問題作出決策。
2、組織指揮。統率機關及首長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負有組織指揮本機關一切行政活動之權。它負責對所管轄區域的行政工作進行統一領導,併進行指揮、協調、監督與溝通,以理順機關與機關、人與人、活動與活動之間的關係,使本級政府整個行政系統密切配合、和諧運轉,有效地促進行政目標的實現。
3、選人用人。統率機關及其首長掌有人事任免及獎懲權。它們本著用人與治事相一致及考核與獎懲相統一的原則,選賢任能;同時又根據下屬人員的工作情況,獎優罰劣,以充分發揮全體工作人員的積極性與主動性。
4、編製財務預算。“財為庶政之母”,一切行政均離不開財政。行政管理活動必須要有一定的財力、物力作保證,才能確保行政決策、計劃的實現。統率機關負責編製本級政府全部行政活動及公共開支所需財力的計劃,以保證本級政府目標之實現。
5、負有相應的行政責任。統率機關及其首長享有上述權力,同時也負有相應的行政責任。包括行政管理中應負的政治責任、法律責任和行政責任。統率機關要率領全體行政人員卓有成效地開展工作,苦工作不力、造成了嚴重損失,應追究行政責任;如果違法,還應受到法律製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