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外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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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外投資(extra-budgetary investment,investment outside the bu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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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預算外投資[1]
預算外投資是指各地方、各部門和各企事業單位,運用自行支配的物力、財力、各種專項資金和其他自有資金以及向國內外金融投資機構借款所安排的投資。
預算外投資的特點[2]
預算外投資的特點由其資金性質所決定,具有分散性,機動性和相對獨立性。它的分散性與建設資金需要集中管理相矛盾;它的機動性(現行規定各專項基金可以捆起來用,可參與流動資金)與專項基金規定用途相矛盾:企業經營、投資自主權賦予的相對獨立性與計劃管理要求相對集中統一相矛盾。這些矛盾是預算外投資易於膨脹的癥結所在,控制管理難度較大。
預算外投資的範圍[3]
預算外投資按其原意而言,是指用不納入國家預算、由各地方、部門和單位自收自支、自行管理的財政資金安排的投資,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狹義預算外投資,其範圍一是只限定全民所有制單位投資,不包括非全民單位投資;二是只限定從原有國家預算中分離出來的財政性投資,不包括信貸資金等其他來源的投資。但是,在我國的實際工作和理論研究中,有時也把國家預算內投資以外,所有各種資金渠道的投資統稱為預算外投資,也就是廣義預算外投資。我們認為,狹義預算外投資僅限於全民單位,範圍過狹,與改革以來形成的多種經濟成份並存的投資格局不相適應。實際上,集體單位和個人投資在全社會投資中已占很大比重,目前已接近40%,且增長速度很快,對整個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也越來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