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套匯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非法套匯是指境內機構或個人,採取各種方式私自向第二者或第三者用人民幣或物資換取外匯或外匯收益,套取國家外匯的行為。
非法套匯行為包括以下幾種形式:
(1)違反國家規定,以人民幣支付或者以實物償付應當以外匯支付的進口貨款或者其他類似支出的;
(2)以人民幣為他人支付其在境內的費用,由對方付給外匯的;
(3)未經管匯機關批准,境外投資者以人民幣或者境內所購物資在境內進行投資的;
(4)以虛假或者無效的憑證、合同、單據等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的;
(5)非法套匯的其他行為。
非法套匯的相關處罰[1]
經批准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國有外經貿企業的工作人員,有非法套匯行為之一,數額不滿10萬美元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數額在10萬美元以上不滿100萬美元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數額在100萬美元以上的,給予留用察看或者開除處分。
單位有前款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國有外經貿企業在代理進口業務中,因過失導致他人騙購外匯或者非法套匯,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數額不滿10萬美元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數額在10萬美元以上不滿100萬美元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數額在100萬美元以上的,給予留用察看或者開除處分。
經批准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在辦理結匯、售匯、付匯和開戶業務中,因過失導致他人騙購外匯、非法套匯或者逃匯,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數額不滿10萬美元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數額在10萬美元以上不滿100萬美元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數額在100萬美元以上的,給予留用察看或者開除處分。
國家公務員有本規定所列騙購外匯、非法套匯、逃匯或者非法買賣外匯等違反外匯管理規定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海關、外匯管理等部門的國家公務員與騙購外匯、非法套匯、逃匯或者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人通謀,為其提供便利,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和單據而為其提供服務,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造成他人騙購外匯、非法套匯或者逃匯後果的,給予開除處分。
海關、外匯管理等部門的國家公務員,玩忽職守,造成他人騙購外匯、非法套匯或者逃匯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 ↑ 《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中國政府網.2011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