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行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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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行為法是孔茨歸納的管理分析方法之一。集體行為法和人際行為法容易混淆,但集體行為法主要關心的是人們在集體中的行為,而不是個人行為。集體行為法對從小集體到大集體的行為模式和文化構成進行研究,其內容無所不包,因此也被稱為組織行為法。運用此法,可以分析評估品牌文化中團隊精神的培育。
集體行為法的特點[1]
集體行為法和人際行為法常常容易混淆,但集體行為主要關心的是人們在集體中的行為,而不是個人的行為。因此,它往往以社會學和社會心理學為基礎,而不是以個人心理學為基礎。它的支持者包括那些把管理的研究看作主要是集體行為模式研究的學者。集體行為法從對小集體及其文化教育和行為模式的研究,到對大集體的行為構成的研究,其內容無所不包。後者通常稱為組織行為法,而“組織”可以解釋為在一家公司,一個政府機構,一家醫院或任何其他事業內任何集體關係的系統或模式。這種方法的倡導者對管理作出許多很有價值的貢獻。把任何一個組織起來的企業看成是一種社會協定,它內部又由許多社會單元所組成,並具有一個相互作用著的壓力以及由人們的文化背景(Culture background)所引起的各種矛盾的複合體。這種看法對於理論家和乾實務的企業家都是有益的。
在管理文化系統中,我們的許多問題來自集體的行為模式、態度和願望,有些來自一家公司或一些其他企業的內部,但是許多都來自人們生存所依賴的文化背景。有些集體行為學家已經在“組織行為”與“管理”之間划出了一條界線。在組織管理知識中,所有涉及到管理工作的行為科學,與管理概念、原理、理論和技術,合乎邏輯地編織在一起。另一些作者認為,在集體經營中對行為要素的研究必須更加嚴密地同研究組織結構設計、人事、計劃、控制結合起來。
- ↑ 劉光明.企業文化 (第二版).經濟管理出版社,2001年06月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