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許共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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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許共謀是指一些廠商之間沒有進行正式的交流而形成的企業間生產決策的協調。
當公司之間通過心照不宣的方式同時限制產量並提高價格,從而獲取更多的利潤,即使它們之間並沒有在之前達成過任何正式的協議,但他們彼此都樂於採用這種看似不光明正大的手段來增收。
默許共謀的研究[1]
任意給定行業中的生產者都有動機實現共謀,因為一個成功的共謀協議不僅可以提高消費者支付的價格,而且可以提高生產者的利潤。反壟斷法和經濟學家對這類協議深惡痛絕.因為它們強加給消費者的成本超過了轉移給共謀企業的利潤。這一條件是如下事實的結果,作為對高價的反應,消費者減少了對商品的消費。共謀協議的社會成本產生於在較高價格下可以消費的商品數量的減少。因為價格規定協議給社會強加了成本,所以價格規定協議自從1890年美國國會通過了《謝爾曼反托拉斯法案》( Sherman Antitrust Act)之後,在美國被視為違法就不足為奇了。該法案的第一部分就宣佈價格規定為非法,因為所有這類阻止價格降低的合約都“妨礙貿易”。
儘管一個行業中的企業可以通過共謀規定價格得到更高的利潤,但如果它們的卡特爾想達成這一目標的話,必須剋服許多障礙。首先,協議必須保密,因為它是違法的。這明顯提高了參與協議的當事人進行談判和保證遵守協議以及降低競爭企業試圖勾結的可能性所付出的成本。其次,這個行業的企業必須就協議的條款互相談判。協議越複雜,協議成功的可能性就越低。一般地,行業中的企業數目很少、企業生產的產品類型完全相同以及企業有相同的生產成本時,談判進行得就更為順利。再次,一旦達成協議,產品的價格上升了,就必須找到某種機制控制卡特爾的成員,以保證它們遵守協議的條款。強大的廠商貿易聯盟傾向於使得強制措施易於執行,因為它們提供了一個讓共謀的廠商可以交換信息、討論協議變更的平臺。亞當•斯密(Adam Smith,1723-1790)在其經典著作《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中觀察到:“進行同種貿易的人們很少聚在一起,即使為了娛樂和解悶也很少相聚,但是他們的談話總是導致對公眾不利的共謀或者提價。”最後,如果對產品的需求相對於價格的提高反應很小,共謀就更有可能成功,因為龔某企業不必擔心提價時會失去大量的客戶。
一旦卡特爾達成提價協議並付諸實施,它就面臨兩個困難。第一,不能在競爭性價格下盈利的企業可能在共謀企業設定的高價下盈利。如果進入的成本相對較低,新企業就會進入市場,這種產品的供給將會增加,產品的價格就會下降。當新企業進入市場的成本相對較高從而阻止新企業的進入時,共謀協議更可能成功。第二,在市場上成功索取高價的唯一途徑是減少總產出。這是必需的,因為消費者的需求遵循需求規律,通常在價格上升時減少對商品的購買。因此,每個參與卡特爾的企業都被要求減少產量,以便減少市場的總產量。不過,每個企業在高價格下都有提高產量的動機。因此,在卡特爾期間,每個企業都可以通過違背協議二獲利。許多共謀協議在短期內失敗,就是因為某些參與其中的企業增加它們的產出超過了指定的配額。當其他參與企業發現這種“欺騙”行為時,它們也會增加產量,而價格就會恢復到競爭性的水平。
許多壓制競爭的共謀行為通過一種外在的協議相協調。不過,在一些情況下,幾方並沒有達成一個外在的協議甚至相互間也沒有直接交流,共謀行為也可以發生。兩個企業可以通過在市場上採取行動向對方提供其意圖的間接信號來協調它們的生產決策。這種類型的共謀被稱為默許共謀。這些行為在反壟斷法的框架中是合法的,只要每個企業的行動明顯地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且它們沒有採取只有和其他企業共謀時才會採取的行動。
- ↑ Blair,Roger D., and David Kaserman. Antitrust Economics.Homewoodm, I11.: Richard D Irwin.1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