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匯票業務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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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銀行匯票業務代理[1]
銀行匯票業務代理是指代理簽發銀行匯票和代理兌付銀行匯票的行為。
銀行匯票業務代理的方式[2]
1.銀行匯票業務代理採取以下方式:
(1)簽發本行銀行匯票,並委托他行代理兌付;
(2)代理簽發他行銀行匯票,並由他行兌付。代理行是代理簽發他行銀行匯票或代理兌付他行銀行匯票的銀行。被代理行是委托他行代理本行簽發銀行匯票的銀行,或委托他行代理兌付本行簽發銀行匯票的銀行。代理簽發銀行匯票和委托他行代理兌付銀行匯票的,應採取全額移存匯票資金的方式。銀行匯票移存資金不計付利息。
2.代理簽發他行匯票的條件
具有簽發銀行匯票資格的銀行,可以採取簽發本行銀行匯票並委托他行代理兌付的方式。不具有簽發銀行匯票資格的銀行。可以採取代理簽發他行銀行匯票並由他行兌付的方式。
代理簽發他行銀行匯票的銀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內部管理完善,內控制度健全;
(2)經營狀況較好,無重大違規違紀行為;
(3)信譽良好,在人民銀行存有充足的準備金,能保證及時移存簽發銀行匯票的資金。
銀行匯票業務代理協議簽訂的註意事項[2]
銀行匯票業務的代理行與被代理行必須簽訂書面代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銀行匯票業務代理協議的簽訂應該註意以下幾點:
(1)採用簽發本行銀行匯票並委托他行代理兌付方式的,由被代理行總行與代理行總行簽訂代理協議,或者與代理行總行授權的分支行簽訂代理協議並報代理行總行備案。城市商業銀行總部、外資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縣(市)聯社可以與代理行當地分支行簽訂代理協議,並報代理行總行或其授權的分支行批准生故。
(2)採取代理簽發他行銀行匯票方式的,城市商業銀行總部、外資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縣(市)聯社與被代理行當地分支行簽訂代理協議,並報被代理行總行或其授權的分支行批准生效。
(3)代理行與被代理行簽訂的代理協議必須報人民銀行備案。實行簽發本行銀行匯票並委托他行代理兌付方式簽訂的代理協議,代理行總行應向人民銀行總行備案;實行代理簽發他行銀行匯票方式簽訂的代理協議,被代理行分支行應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備案。
(4)銀行匯票業務代理協議應訂明以下主要條款:銀行匯票業務的代理方式;代理行與被代理行的權利和義務;銀行匯票資金移存的方式;代理業務手續費標準和付費方式;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