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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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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重製法[1]

  重製法是在不能使用詳查法抽查法時所採取的方法。重製法是在對金融機構應審經濟資料進行整理和重記的基礎上,根據需要而進行的檢查。重製法只是因被審單位管理混亂無法提供完整而正確的經濟資料、無法開展正常的稽核審計工作時才採用。

重製法的步驟[2]

  重製法的步驟一般是:

  1.在調查瞭解情況的基礎上,確定需要重製的範圍或項目重製的範圍或項目視審計的目標和被審單位的具體情況而定。可能有三種情況:一是無賬型,即只有原始憑證,錄及報表;二是無記賬憑證型,即直接按原始憑證時,也無健全的報表體系;三是混亂型,即雖然有者之間嚴重不符,賬實也不符。審計時,可根據具的範圍。

  2.按照審查的期間和經濟業務發生當時的有關會計制度規定,整理有關資料。一般應按照正常的會計處理程式進行。即先對有關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再據此填制記賬憑證並登記有關賬項,然後進行結賬的編表。資料的整理,既要仔細認真,又要保證採用的處理方法以及選用的制度合理。不然,難以作出恰當的結論。

  3.與被審單位原來的有關資料進行對照,確定差異。重新整理資料,不是審計的根本目的,因此,在資料整理出來後,應將整理所得的結果,同原來的資料結果進行比較,確定差錯情況,以發現問題。

  4.根據比較確定的情況,分析和確定需要進一步檢查的審計方法重製法的優點是,通過對資料的整理,能為查明問題提供便利條件,但應用時,費時、費力,尤其是整理資料一環,等於重覆會計核算工作的全部內容。因此,除了對那些管理非常混亂而使憑證、賬表極不健全的單位進行審計時採用外,其餘場合不適宜採用。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張瑜東 柯貴根編著.金融稽核審計.廣東經濟出版社,1998年09月第1版.
  2. 劉三昌主編.企業內部審計技術.中國經濟出版社,2003年0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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