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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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重製法[1]
重製法是在不能使用詳查法和抽查法時所採取的方法。重製法是在對金融機構應審經濟資料進行整理和重記的基礎上,根據需要而進行的檢查。重製法只是因被審單位管理混亂無法提供完整而正確的經濟資料、無法開展正常的稽核審計工作時才採用。
重製法的步驟[2]
重製法的步驟一般是:
1.在調查瞭解情況的基礎上,確定需要重製的範圍或項目。重製的範圍或項目視審計的目標和被審單位的具體情況而定。可能有三種情況:一是無賬型,即只有原始憑證,錄及報表;二是無記賬憑證型,即直接按原始憑證時,也無健全的報表體系;三是混亂型,即雖然有者之間嚴重不符,賬實也不符。審計時,可根據具的範圍。
2.按照審查的期間和經濟業務發生當時的有關會計制度規定,整理有關資料。一般應按照正常的會計處理程式進行。即先對有關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再據此填制記賬憑證並登記有關賬項,然後進行結賬的編表。資料的整理,既要仔細認真,又要保證採用的處理方法以及選用的制度合理。不然,難以作出恰當的結論。
3.與被審單位原來的有關資料進行對照,確定差異。重新整理資料,不是審計的根本目的,因此,在資料整理出來後,應將整理所得的結果,同原來的資料結果進行比較,確定差錯情況,以發現問題。
4.根據比較確定的情況,分析和確定需要進一步檢查的審計方法。重製法的優點是,通過對資料的整理,能為查明問題提供便利條件,但應用時,費時、費力,尤其是整理資料一環,等於重覆會計核算工作的全部內容。因此,除了對那些管理非常混亂而使憑證、賬表極不健全的單位進行審計時採用外,其餘場合不適宜採用。